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_农村宅基地已经有了土地使用证了,还需要办理确权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1 06:23:59 人阅读
导读:解读:01、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满20年的,视为现在使用的村集体所有。也就是说,张家村现在使用的土地产权本来是属于李家村的,但张家村连续使用...

解读:

01、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满20年的,视为现在使用的村集体所有。

也就是说,张家村现在使用的土地产权本来是属于李家村的,但张家村连续使用满20年后,一般情况下,这个土地就不再属于李家村所有,而应当归属于张家村所有。

02、连续使用不满20年,或者虽然满了20年,但在20年到期前,原土地所有者曾向现在的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过归还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所有权归属。

也就是说:

①张家村使用原本属于李家村的土地,连续使用不满20年,那这个土地所有权是张家村的,还是属于李家村的?两村都决定不了,视为产权有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说了算。

②张家村使用原本属于李家村的土地虽然满了20年,但在20年期满前,李家村向张家村,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过归还的,那这个土地的所有权也是有争议的,两村都做不了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说了算。

有土地使用证只是农村宅基地确权的其中一项条件,要能够合法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还需要满足一户一宅、权利人是本集体成员、已经建造了合法占地面积的房屋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要求。

根据《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五条 一九八二年二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六条 一九八年二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一九八七年一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一九八六年三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七条 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八条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第四十九条 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五十条 农村专业户宅基地以外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与宅基地分别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五十一条 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第五十二条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是由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的,现有效。

第二十一条:“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其中的“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是指某农民集体(如甲村委会、甲村小组)连续使用(是指从未间断过的使用)其他农民集体(如乙村委会、乙村小组)所有的土地满二十年的,该土地视为由连续使用了二十年的农民集体(如甲村委会、甲村小组)所有,不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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