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连犯和结果加重犯区别_结果加重犯和牵连犯的区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17:06:15 人阅读
导读:呃这是比较乱我大致给你总结一下吧1、行为犯、结果犯、危险犯:这属于犯罪既遂形态的划分,是指犯罪进行到什么阶段就可认定为既遂。2、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

呃 这是比较乱 我大致给你总结一下吧1、行为犯、结果犯、危险犯:这属于犯罪既遂形态的划分,是指犯罪进行到什么阶段就可认定为既遂。2、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是学理上划分的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3、结果加重犯、情节加重犯:指因不同原因会被加重刑罚的情况。4、想象竞合犯、法条竞合犯、牵连犯、吸收犯等:是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情形,具体内容可参考刑法总论相关专著里对于一罪与数罪的界分问题,尤其是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相关内容。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您!

 加重犯是根据中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结果加重犯的罪名与基本犯罪的罪名是一致的,即结果加重犯不成立独立的罪名。 加重情节是实施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具有严重情节,法律规定对其加重法定刑的犯罪。所谓加重情节,是指能够决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较之基本犯增加的主、客观相统一的事实因素。因而不能把情节加重犯与仅仅以加重结果作为加重处罚条件的结果加重犯相混同。

加重构成要件,是法定加重和酌定加重情节。法定的,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对于犯罪分子适用的加重处罚。酌定的,是指刑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审判机关根据审判经验.和具体案情,可以依其法律意识酌量掌握的加重处罚。中国只有法定加重,没有酌定加重。

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上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发生了严重的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举例子:普通强奸罪,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加重犯可判十年以上直至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而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中的致人死亡,强奸中的致人死亡(有争议),非法拘禁的致人死亡……

用普通易懂的话表述一下

想象竞合犯就是一个行为触犯了几个罪名。这几个罪名要是不同的罪名,如果是同一罪名就不算想象竞合犯。

比如你用一把狙想把A干掉,结果威力太大,子弹从A的身体里面穿过当场死亡,然后还打在了B的身上,导致B重伤,然后子弹还打在了别人的宝马上面。你这一个行为就触犯了三个罪名。

法条竞合犯就是一个行为触犯了一个罪名。但是这一个罪名在刑法里面有多处规定,其中可能有包括或者交叉的关系。

比如你有一天看到了有一个人有一把枪,你想占为己有,于是你就是去抢劫。这里一个行为触犯了一个罪名。刑法第127条第2款有规定的抢劫枪支、弹药罪。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都可以把这个行为包含进入。所以这就是法条竞合犯。

结果加重犯就是发生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之外的严重结果。

比如你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必须要有法条规定,没有规定的不是结果加重犯。

想象竞合犯、法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都是实质的一罪。

然后结合犯、集合犯是法定的一罪。

结合犯就是独立的犯罪行为,因为刑法的规定就变成了新的罪名。

公式表示:A罪+B罪=AB罪

强盗罪+强奸罪=强盗强奸罪

集合犯就是你实施了很多次的犯罪行为,最后仍以一罪定罪处罚。

比如你喜欢赌博,今晚带上百把万去赌,明晚又去,后天晚上还去,这样持续了三个月,有一天被逮住了,你去赌博一次是赌博罪,还是依然是赌博罪。

牵连犯就是为了实现犯罪的目的,在行为上和结果触犯了其他罪名。

比如,有一天甲和几个同伙想去抢劫运钞车,但是看到运钞车上有两人有枪,于是为了抢劫成功,就顺便把那两个人的枪也一同抢了,这里抢劫枪支就触犯另外的罪名了。

吸收犯就是一个犯罪行为吸收了另外的犯罪行为。

比如甲在自家自制枪支、弹药,随后将枪支弹药藏在家中,这里他制造枪支弹药罪就吸收了他的私藏枪支弹药罪。

情节加重犯与结果加重犯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是一对比较容易混淆的两种犯罪形态,

相同之处在于,两者在构成特征上都是基本犯的加重处罚规定,都由刑法分则规定了一定层次的罪行单位。

不同之处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构成要件上 情节加重犯除犯罪构成要件四个方面的任一要件内容以外,犯罪主体的身份还有犯罪的手段、时间、地点、以及犯罪目的、动机等都可以作为情节而被加重处罚,因而情节加重犯中的严重情节不带有特定性,而结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结果带有特定性。

(二)罪数上

1.情节加重犯的罪数

情节加重犯可能是实质的一罪也可能是法定的一罪,牵连犯、连续犯和想象竞合犯等都可以作为情节加重犯论处。

2.结果加重犯的罪数

结果加重犯是实质的一罪,对于结果加重犯而言,基本犯罪只有一个,不能是数个。

(三)相对情况的不同

与情节加重犯相对的是情节减轻犯,我国刑法规定了可能出现立功、自首等情况作为情节减轻犯。而结果加重犯不可能有结果减轻犯,我国刑法也未对此有相关规定。

结果加重犯是法定犯,是法定,必须有法律规定。

一、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2. 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

3. 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

4.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

5.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6. 绑架致人死亡的;

7. 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 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9. 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10. 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

11.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12.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13. 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

14. 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

15.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16.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17.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伤的;

18.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退还的;

19.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特别提示〕

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

二、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 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

2.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

3. 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结果加重犯刑法学界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主张。“狭义说”的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就失之过窄。但是,如果认为重结果可以出于故意,就难以区分结果加重犯与结合犯;同时,故意的结果加重犯,归根到底是故意犯,故“广义说”的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又失之过宽。比较而言,折中的结果加重犯概念是适宜的,即所谓结果加重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过失致发生基本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规定较重刑罚处罚的犯罪。结果加重犯,必须具备三个要件才能成立:(1)须有基本的犯罪构成。基本犯既可以是实害犯,也可以是危险犯,但不可能是行为犯.基本犯既可以是故意犯,也可以是过失犯。(2)产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结果加重犯的重结果,原则上应以基本犯罪的实行行为所产生为必要,但与该犯罪具有直接密切相关的行为也可以。同时,基本犯罪行为与重结果之间还应当具有因果关系。(3)刑法规定了比基本犯较重的刑罚。对于结果加重犯的较重刑罚的规定,直接规定单独的加重处罚的法定刑较为妥当,如此,既符合结果加重犯的立法本意,也便于司法操作。结果加重犯有无未遂?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只能是出于过失,重结果没有发生,则不构成结果加重犯;重结果发生了,不问基本犯罪行为是既遂或未遂,均构成结果加重犯既遂,不发生未遂问题。转化犯一、转化犯的出现在我国转化犯这一理论是在九七年刑法典中出现的新现象,转化犯这一概念目前在法学理论上还没有形成理论,还没有取得像牵连犯、吸收犯等一样的理论地位。但是在我国刑法典中已经出现这一新的现象,并在刑法条文中多处出现。笔者认为转化犯即行为人实施某一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因具有特定情形或者具有特殊的犯罪情节从而使其犯罪行为性质发生变化,即使原来的轻罪行为转化为一个较重的犯罪行为,而此行为在处罚时不以原来的行为性质定罪也不实现数罪并罚的规定,而是以这个转化现象在刑法条文中规定的罪名单独定罪处罚。二、转化犯在刑法条文的表现对于转化犯,应当特别注意转化的条件问题,这些条件必须在刑法条文中加以确定。在刑法典中出现的转化现象有:1、非法拘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已经符合非法拘禁罪构成条件的,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2、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转化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五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转化为拐卖妇女、儿童罪。3、妨害公务罪转化为聚重阻碍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实际已经构成妨害公务罪但是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构成聚重阻碍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罪。4、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即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5、虐待被监管人罪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即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6、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转化为抢劫罪。7、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构成抢劫罪。罪数问题主要涉及同一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以一罪还是作为数罪处理。一罪和数罪的判断标准主要是看符合几个犯罪构成条件,但是转化犯则是行为人实施某一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因具有特定情形或者具有特殊的犯罪情节从而使其犯罪行为性质发生变化,即使原来的轻罪行为转化为一个较重的犯罪行为,在处罚上也是以转化后罪名单独定罪处罚。

结果加重犯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1)结果加重犯是一行为犯一罪,想象竞合犯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数罪名是各自独立的,没有依附关系。

(2)结果加重犯侵害的犯罪对象大多是同一的,例如伤害致死、强奸致死等;想象竞合则与之相反,其一行为所侵害的往往是不同的犯罪对象,如开一抢,打死甲,打伤乙。(3)结果加重犯是犯一罪发生加重结果,其加重结果与基本犯罪的构成结果之间往往具有重合性。想象竞合犯除了行为要件以外,其它方面大多数有数罪特征,其中当然包括数个结果,这数个结果间较少具有重合性。(4)结果加重犯本身有独立的法定刑,只要在其法定刑幅度内处罚即可,刑罚运用上较为简单;想象竞合犯则须比较各罪的法定刑的轻重,按照其中一个重罪定罪,并在其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刑罚适用上较为复杂。

结果加重犯与转化犯最大的区别就是,前者的犯罪行为只触犯一个罪名,只是处罚结果加重,后者的犯罪行为会转化为其他更加严重的罪名。

  结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结果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由于结果加重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只是危害结果较为严重,故认定为一罪。在国外,结果加重犯一般成立独立的罪名。根据中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结果加重犯的罪名与基本犯罪的罪名是一致的,即结果加重犯不成立独立的罪名。

  转化犯,是指在非法行为(含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中或者非法状态的持续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行为、方法或者后果等转化条件,而使违法行为转化为犯罪或者是轻罪行为转化为重罪,并以转化后的犯罪或重罪进行定罪处罚的犯罪形态。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