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就被告什么意思_什么是原告就被告原则?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1 22:01:53 人阅读
导读:原告就被告,是民事诉讼案件在区域管辖的原则,即被告在哪个法院辖区,原告就应当到哪个法院起诉,案件就归该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样做有利于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节约诉讼...

  原告就被告,是民事诉讼案件在区域管辖的原则,即被告在哪个法院辖区,原告就应当到哪个法院起诉,案件就归该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样做有利于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节约诉讼成本、缩短诉讼周期,也有利于最终的执行。

常见的调解方式,让原告出去劝被告,让被告出去劝原告,给当事人分析利弊使之接受让步。

比如民间借贷案子,法官会劝被告说如果达成调解,原告愿意放弃部分利息并且在还款期限上作出让步 如果法院判决履行期限很短。做原告的工作告诉原告执行可能遇到的分享,与其鱼死网破,不如和被告达成一致。


看了你的补充应该是法官劝原告撤诉,做工作的时候会给原告分析一些对原告不利的方面,可能觉得不适合被告听。也可能是批评原告没事找事。。。法官挺不喜欢无事生非的案子的。


和律师熟也正常,毕竟经常打交道,都是常客。

民事诉讼中原告就被告是依据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问题归纳总结】打官司过程中,原、被告都会请律师,这个是非常正常的事情,就像你有一辆车,哪怕你自己会开车,如果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你还是会请个司机一样正常。

至于律师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简单来说,律师在案件中主要起到2个作用:第一,用他的专业知识为你选择一条正确的诉讼之路;第二,在你行走这条诉讼之路的过程中,不但要为你导航,还要为你护航。


打官司时原、被告之所以请律师的诱因

一个人,哪怕是一个无意识的婴儿,他做的每一个事情,都是有一个诱因的。促使原、被告在打官司时请律师的诱因主要归于以下两个方面:

1、为自己的经验买单:

很多案子,对于原、被告来说,无论大小,基本上都是第一次或者有经历的也不会太多,更不用说系统。但对于专业律师来说,他们长期在这个行业耕耘,虽然世界上没有两个相同的案子,但基本套路还是有的,购买他们的经验就等于能让原、被告少走很多弯路。

当然,如果有一个人什么都懂,那就可以不考虑了。比如这个人曾经就做过法官,刚好这个案子又是他长期判决的类型,那就可以不请律师了。

2、为别人的知识付费:

律师职业是一个非常具有挑战的行业,一方面因为律师不仅要懂法律,还有懂得与案件相关的行业知识,否则他很难搞明白案件中的逻辑,更不用说细节;另一方面,法律的更新是非常快的,而且他不是单个的知识点,而是一个体系的内容。

有一句话叫:法律修改一句话,整个法律图书馆都有可能变成废纸。这句话说得一点也不夸张,因为法律的特殊性,确实是牵一发而动全身。

因此,专业律师为了能够跟上知识的更新,基本都是白天办案,晚上学习的。可以说,律师的水平高低,很大程度上拼的都是学习力。

他们辛辛苦苦学习,买书要花钱、时间成本还那么高。原、被告付点费给他们,等于就可以使用了,而且还是有归纳的使用,当然有人愿意请了。


律师在案件中的作用:用他的专业知识为你选择一条正确的诉讼之路

1、案件定性:

我朋友在开一门课程,专门讲一个话题:“定位定江山”,我听过几次,受益非浅。把这个思维转换到律师行业,我认为同样适用。

“一个案子的成败,取决于如何定性。"

执业之初,为了能尽快了解律师的工作,进入律师角色,了解法官的判案思维,我曾试着将几千个案例进行一一比对,以便找到他们的共通点和不同之处。在从事这些工作的过程中,我发现了大多数不该输却输了的案子,都是由于定性错误而导致的。

其实这个问题很好理解,定性其实就定案件的方向,方向不对,那努力肯定就白费。而一个专业的水平,更多的就在于其对于案件定性的把控。律师也因受限于知识经验的局限,也确会出现定性出现偏差的情况,和老司机发生车祸道理相同。

但总归来说,一般是要比非律师更具有把控能力。


2、证据的把控

证据有三性,非律师基本上都只会从一个角度去进行质证。因为他们不熟悉提供这个证据的根本目的是什么,或者只会在一个点上反复。

关于证据的法律很多,一般人很难去真正搞清楚和明白,或者说要搞明白得花费很大的代价。更有甚者,都不知道哪些证据对自己有利,导致有时候拿出一个证据反而是证明了对方观点的成立(有经验的律师都知道,用”人证“是有很大风险的。)。

而且,很多证据单个来看,是证明不了什么的,可是经过律师进行证据组合,就可能会组成一个证据链,让案子起死回生。

一句话,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但同样是一堆证据,你所要表达的证明目的不同,他发挥的价值就不同,而这个证明目的如何表达,就不是非律师能够真正弄得明白的。


3、程序的坑点

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贻。出去一个陌生的地方旅游,有些人为了方便,还得找个导游呢?

对于初次上庭的原、被告来说,上了庭就紧张,平时想说的话一到庭上全忘记了。如果没有一个专业律师陪着,一方面没有底气,担心受怕的,更不要说正确表达自己的诉求;另一方面,因为不熟悉程序的规则,什么时候该说,什么时候不该说,说什么?均不清楚,有了一个专业律师陪着,这些坑点就都可以全部避免了。


综上,原、被告之所以在打官司时会请律师,一方面源于自己知识、经验的欠缺;另一方面,找一个专业的律师可以更好的把自己诉求以更专业、更系统、更全面的方式转述给法官,以便于法官更全面、更具体的了解案情。给自己的案件增添胜利的砝码。

原告就被告是民法中选择管辖法院时用到的一个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原告就被告是国际的普遍惯例之一,这样做有利于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节约诉讼成本、缩短诉讼周期,也有利于最终的执行。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或一般管辖,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即当事人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哪个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之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是同一地方,而必须是住所地以外的另一个地方。住所地如果与经常居住地相重合,为同一地方,则称为住所地,不能成为经常居住地。扩展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做了以下补充规定:第一,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又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尤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或一般管辖,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即当事人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哪个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根据这一规定,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被告在哪个法院辖区,原告就应当到哪个法院起诉,案件就归该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当事人所在地,既包括当事人住所地,也包括当事人经常居住地。住所地,对于公民来说是指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说是指该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此外,《意见》对“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作了以下补充规定:第一,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双方当事人都是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四,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及时、正确作出裁判;有利于被告出庭应诉,在双方当事人到庭的情况下解决争议;有利于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生效判决的执行;可以限制原告滥用诉权,避免给被告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在特殊情况下,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却不利于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办案。所以,《民事诉讼法》又作了例外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此外,《意见》对下列特殊情况作了补充规定:第一,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四,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六,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权辖。第八,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家属说『什么都不知道』对最后的判决不会有太大影响。

本诉讼中,需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方可最终确定是否需要偿还:

1、原告家属需提供真实有效的借条作为证据。

2、原告家属需要证明自己有原告财产的继承权,并继承了借条上所列财产(借条也可视为财产)。

3、被告家属需继承过被告的财产。

4、如果被告家属未继承被告财产,则不需要偿还借款。

5、若被告家属继承的财产小于借款,则只需偿还所继承的财产数目。

我个人觉得最大的难点在于原告家属需对借条真实性进行举证,鉴于原告被告均已过世,在无其他证人的情况下,只能通过笔迹等进行鉴定,但已经过世的人的笔迹也不太好找,一般来说还需要原告进行举证以证明当时借款确实已经到达借款人手中(就算有转账记录也不太好确认相关转账记录恰好就是借条上所列明的借款),因此这一点对被告家属是有利的。

退一万步讲,如果原告家属能找到铁证证明原告确实借过钱,且你继承了被告的财产,那就痛痛快快还了呗,反正你也没什么损失,那钱本来也不是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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