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属于法人企业吗_合作社是企业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18:17:26 人阅读
导读:谢谢@农人赵云邀请!@老杨看电商长期从事“三农”政策研究,做过县区产业基地、美丽乡村和新农村建设、以及乡镇一事一议、龙头企业等政策性项目资金申请,有较多的经验和...

谢谢@农人赵云邀请!@老杨看电商长期从事“三农”政策研究,做过县区产业基地、美丽乡村和新农村建设、以及乡镇一事一议、龙头企业等政策性项目资金申请,有较多的经验和教训积累,熟悉三农项目策划、项目可研、项目政策性资金申报。希望能与更多有志之士交流学习。

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不同的两个法人主体,虽然都具有法人资格,合作社的组织机构有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经理等,跟公司组织机构中的股东会事会、监事会、经理等相类似。但是二者之间毕竟也有很多不同的地方,他们之间主要有五大区别:

一、合作社是一种互助性的经济组织,公司是盈利性企业法人。

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目的在于通过为成员提供服务增加成员收入。公司是股东出资成立公司,公司对外展开经营活动,创造利润并回报股东。

二、成立条件合作社比公司宽松。

合作社的出资问题有非常宽松的规定,农民入社可以出资也可以不出资。但是公司则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三、对于成员(股东)的要求不同。

合作社的成员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公司只对公司股东的数目作出了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成员(股东)数要求都不相同。

四、股东抽回出资要求不同。

公司法不允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回出资。股东如果想与公司脱离关系,只能向其他人转让公司的股份。而合作社实行“退社自由的原则,合作社成员只要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一定期间内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要求退社即可。也不像公司股东的要求那样需转让股份。

五、登记要求不同。

合作社到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是不收费的。而公司登记则是按照注册资金总额资金的比例收取登记费的,最低为50元。

一哥“三农人说三农事”之——

        办好现代农业生产组织体系

     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在我国现代化农业生产中起到很大的作用,但其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也存在着一些差异。

一、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通常定义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般可以理解为种养大户的升级版。其优势一是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农业商品化的进程。有效的缩小城乡贫富差距。二是以追求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商品化程度高,能为社会提供更多、更丰富的农产品。三是更注重农产品质量安全,更易于政府监管。在政策扶持方面,2008年的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报告第一次将家庭农场作为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之一提出。随后,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提到家庭农场,称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2019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更是进一步明确了其地位,“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目前,我们的家庭农场主要生产范围仍然是种养,管理模式是家庭化管理,产品品牌较多、较乱,农产品附加值低,经济效益受气候、市场等外界影响较大,同时国家还没有完善的注册管理制度,其存在多以合作社的名义存在,流转土地确权没有明确规定,融资及申报项目较难,没有纳入相应的行政行业管理,进一步做大做强较难。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民为主体符合农民意愿,是农民自己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是按照《合作社法》及合作制理念,真正让农民自愿入股, 真正参与生产销售服务,真正实现民主管理,真正做到合作社全体成员“风险共担、市场共闯、利益共创、平台共享”,真正做成农民自己的“手拉手、肩并肩、心连心”的合作制企业、互助的平台、致富的渠道、共享的团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弱者的联合,解决一家一户、几家几户解决不了解决不好的实际问题,一是通过联合采购,减少农资、人工等投入,降低生产成本。二是扩大生产规摸,加强标准化生产,提升农产品品质,统一包装提升产品档次,增加企业效益。三是加工机械化,降低人工成本,赋予深加工产品高科技含量,增加产品附加值。四是实现农副产品、加工产品、深加工产品等关健部位的品牌效益最大化。五是推动农副产品主打品牌的综合开发。六是共闯市场、共建电商平台,推进“农超对接”、“订单对接”、“产消(费)对接”。七是实现合作社成员“再教育”,促进企业发展。八是实现民有民管民享,社员享受分红、返利,加快农民脱贫致富。九是产消对接,加快城乡共同发展步伐。十是打造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合作社,力求“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区域经济走上快车道。

当然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

(一)、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之初就缺失:1,办社方向不明确,或是明着就是要补助。2,组建了披着合作社外衣的“农业公司”,简单的流转之后与农民没有半点关系。3,不发动群众,入社农民根本不知道要干什么?怎么干?自己的权利义务、风险利益?4,不召开成立会议,不讨论合作社章程。5,真农民身份证明,假入股。

(二)、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没有真正做到“五有”,有牌子(营业执照)、有场地(办公场所)、有规章制度、有(正常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有返利、分红。

(三)、实际发展中存在的误区,一是把社会企业、种粮大户流转土地搞的规模种植类企业注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只收土地流转金,没有真正参与其中。二是村委或是其他社会组织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农民一定范围的服务、优惠,未真正开展生产经营业务。三是为争取各类扶持而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假合作社)。这些“合作社”多数是为了政府各类补帖、项目扶持资金而组建并组织相应的生产经营活动,一旦没有了上级扶持资金,多数难以维系,人走社息、土地撂荒,由扶持农民变成坑农害农。

三、农业企业

从广义上讲,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是农业企业,如果说以公司制形式注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销售、加工、服务型的企业,则相对于上述两者而言,是较完整、较成熟的市场主体,是纯粹的企业,这里不再赘述。

 

 

 

 




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同于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而是一种全新的经济互助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简要的定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个互助性经济组织。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方面,从概念上规定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另一方面,从服务对象上规定了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依法取得合作社法人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有五名以上符合该法规定的成员;

二是有符合该法规定的章程;

三是有符合该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是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是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护。

合作社不是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同于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而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登记、组织机构、财务管理以及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具体问题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调整。

农村集约化合作社是属于私营

农村合作社算不算法人,目前意见还没有同一。民法总则草案中,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类,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兼具地域性、社区性、内部性,不同于一般的法人组织,也不同于公益性组织,很难简单套用民法总则草案的分类方式来准确界定其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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