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是无过错责任吗_雇佣关系死亡需要责任划分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14:02:13 人阅读
导读:雇主承担全部责任。承担全部的医疗费。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及伤残赔偿费。不论是帮工性质,还是雇佣关系...

雇主承担全部责任。承担全部的医疗费。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及伤残赔偿费。 不论是帮工性质,还是雇佣关系,雇主和被帮工人都承担全部责任。雇主责任是无过错责任,所谓雇主的无过错责任,就是说雇员不论是否存在过错,雇主都承担全部责任,从法律的角度,就算雇员存在重大过失,也不影响雇主的全部赔偿责任。,除非你能证明他存在过错 或者是故意的!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案件回放 2013年2月某雨天,钱某找来周某与樊某到滁州市琅琊区八里村为钱某卸行李箱包,并约定卸货后每人支付100元。到达现场后,送货驾驶员陈某已解开包装行李箱包的防雨布及绳索,周某上车后刚卸下两只行李箱,这时车厢上的行李箱包突然坍塌,周某连人带行李箱包一起倒塌下去,致使周某摔伤住院治疗。事发后钱某为周某支付部分医疗费。后周某诉至法院,要求钱某、陈某赔偿其因伤造成的各项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钱某将卸货的工作交给张要、周某、樊某三人完成,并约定完成后支付一定的报酬,钱某与周某之间符合接受劳务者责任的法律关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钱某应承担主要责任。陈某是配货方雇佣的驾驶员,其虽然不是接受钱某劳务的一方,与周某也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是本案中其将载货行李箱包的防雨布及绳索解开后,应有义务告知卸货人员,防止货物倒塌造成安全隐患,现因其未能履行告知义务,在周某身体受到伤害事故中也存在一定的过失。周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应该知道上车卸货具有危险性,在卸行李箱包时未能注意观察险情,由于其疏于注意,以致发生箱包倒塌致使其摔伤的事故,其自身存在一定的过失。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法院酌定周某、陈某各承担部分责任,钱某承担主要责任。

雇佣关系(区别于劳动关系)案件,雇主,对雇员的工作受伤,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使员工有一般过失(除非重大过失)。即便雇员有重大过失,雇主仍然承担责任,只是减轻部分责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例)。


是要划分责任的,如果雇员存在重大过失,可减轻雇主的责任。但,如双方间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则属于工伤,是无过错责任,不存在责任划分问题,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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