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第一部成文宪法典_第一部法典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00:34:44 人阅读
导读:嗨~玲珑认为,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典是李悝的《法经》,我的理由和分析如下~成文法在春秋时代已有制定,郑国和晋国都曾将法律条文铸于鼎上,然至今都已不存。战国初年...

嗨~玲珑认为,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典是李悝的《法经》,我的理由和分析如下~

成文法在春秋时代已有制定,郑国和晋国都曾将法律条文铸于鼎上,然至今都已不存。

战国初年,各国皆根据本国情况制定简单的法律,李悝在法制建设方面,编著并推行了《法经》。他将郑国子产以来“刑书”和“刑鼎”系统化,造《法经》,成为后代法典之蓝本。

李悝一方面以“平籴法”济之以德,另一方面以“法经”畏之以威。《法经》今虽失传,但从《晋书·刑法志》可得知内容分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和“具法”六篇。其中虽然有针对统治阶级的条文,但主要内容在于镇压和防止农民反抗斗争,是一部加强地主阶级专权的法典。

首先是“盗法”、“贼法”,它们主要着眼于规范社会秩序,防止偷盗或强占他人财产,防止伤人、杀人,是确立私有财产的法律。古时“盗”与“贼”有区别,“盗”指取人财物,“贼”指伤人身体。很明确,此二篇是为保护统治者人身安全和物质利益而定的。汉代萧何制定汉律九章,前六章完全根据《法经》而来。

其次是“囚法”、“捕法”,它们主要着眼于规范执法行为,防止滥用执法权力。“囚”是断狱法律,从“囚法”中我们可以见到监狱法的创立与审判程序之规定;“捕”是追捕逃亡的法律,“捕法”的规定是对于法律威权的确定。

再次,“杂法”包括轻狂狡诈、偷越城墙、赌博等。“杂法”的规定,当是特别法的意义。它主要着眼于规范官民的伦理道德及行为,其核心内容为“六禁”,即“淫禁(禁夫有二妻或妻有外夫)、狡禁(禁盗窃符玺及议论国家法令)、城禁(禁越城)、嬉禁(禁赌博)、徒禁(禁人民群聚)、金禁(禁官吏贪污受贿)”。

最后,“具法”是根据具体的情况,加重或减轻定刑。如对十五岁以下和六十岁以上者定刑,可以适当减缓。“具法”的出现,已经具有法律名词的定义和法律理论的说明性质,主要对加刑和减刑的具体情况进行规定。

对后世的影响而言,李悝“六法”所产生的积极影响有很多,如禁止官吏贪污受贿、禁止滥用执法权力等等;至于消极面,有开“动机定罪”之先河,亦有开“禁言论、聚集”之先河。

尽管如此,李悝《法经》对后世的影响仍巨。秦汉以后历代封建法典,皆师承《法经》,并以其为蓝本。尤其是商鞅之变法,许多律令皆是参照“六法”之规定,只不过更加严酷罢了。

总而述之,《法经》是中国法律史的革命,而李悝可以被称为“中国近代法典之父”。

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是:《乌尔纳姆法典》。

1、《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所知的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早于《汉谟拉比法典》),亦称乌尔纳木法典、苏美尔法典。 《乌尔纳姆法典》是古代西亚乌尔第三王朝(约公元前2113——2008年)开国君主乌尔纳姆制定的的,原件大约由30-35块泥板组成,其中大多数都未能保存下来。

2、《汉谟拉比法典》(The Code of Hammurabi)是中东地区的古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约公元前1792一前1750年在位)颁布的法律汇编,是最具代表性的楔形文字法典,也是迄今世界上最早的一部较为完整地保存下来的成文法典。

魏国的李悝“集诸国刑典”,著《法经》六篇,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有体系的法典形式的著作。其后商鞅在秦国变法,奉行《法经》,改法为律,称为“秦津”。

《法经》。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但它并不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在《法经》之前,已经颁布了很多法典,只是不太完善。

《法经》成为以后历代法典的蓝本,它的制定者是战国时期著名的改革家李悝。 战国时期各国的变法很多,李悝也在魏国魏文侯的支持下进行变法,推行新政。

其中之一就是制定了《法经》,约成书于周威烈王十九年(公元前407年)。该书已失传。据《晋书·刑法志》记载,《法经》分《盗》、《贼》、《网》、《捕》、《杂》、《具》6篇。

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法典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古代第一部法律:李悝的《法经》。

这个……要看“宪法”的定义了!

古代文明词汇与近代文明词汇的碰撞

宪法的定义是有很大的区别的,有近代的解析,也有古代的解析,同时也有西方、东方的不同政体之间的不同解析……

一、西方的“宪法”解析:

随着西方的崛起,因此有一段时间内,“宪法”被定义成为由西方传入而来的舶来词,认为“宪法”起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n。

但该词并没有明确的“宪法”定义,其原意是组织、确立的意思。是古罗马时期,用它来表示帝王的“诏令”、“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

另外,在西方英语的解析之中,也并没有明确的“宪法”词汇。英语中的宪法词汇是constitution,此词语是个多义词,是拥有“宪法;体制;章程;构造;建立,组成;体格”。

二、古代东方的“宪法”解析:

其实,早在先秦时代,中土就已经出现“宪法”一词了,但是此时的“宪法”的定义与近代的定义是有很大的区别的,中土古代历来的“宪法”的定义是法同义,是均指国家的普通法律和典章制度

《左传·襄公二十八年》:“此君之宪令,而小国之望也。” 杜预 注:“宪,法也。
《国语·晋语》中的“赏善罚奸,国之宪法”

另外,在日本古代,也同样有“宪法”一词,同样也延续了中土的概念,即“宪”也指法令、制度。

二、西方文明与东方文明对于“宪法”的解析之间的碰撞

西方文明的摇篮,希腊文明则认为“宪法即政体”亚里士多德(这位西方哲学启祖)曾经将政体分为六种: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共和政体,以及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民主政体。这种分法主导了西方哲学、政治、历史各界,整整25个世纪。(这句话不是我说的,是美国政治家迈克尔.罗斯金在《政治科学》提出的)

从这里也能看出,从古至今,西方文明中是认可了“宪法即政体”这个定义。也间接反应了从来没有公知们所谓的“宪法即人权”的说法。它在西方文明体系中,只是一个政体的表现。它可以是君主立宪国家体系下的最高法则,也可以是资本主义国家体系下的最高法则

最为典型的就是英国,在许多公知、书籍里,提及到英国是世界上最早的宪法国家。可是却从来不告知人们另外的知识点——英国迄今为止还没有一套完整的“宪法”!迄今为止英国施行的是所谓的“不成文宪法”制度,即通过由许多分散的、不同年代产生的宪法性文件、惯例、法院判例等构成的宪法。通俗的说法就是“靠惯例来维持法律的完整性”。

造成中土“曲解”西方文明中宪法的来源,个人认为是在晚晴时期,即18世纪时期,欧美爆发了各种革命,由英属北美十三州爆发的革命,并建立了政权,于1776年由各州的代表参加的制宪会议草拟了《邦联条例》;随后欧洲的法国又再次爆发了大革命,并以1789年法国大革命中诞生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作为宪法的序言(蓝本),制定了欧洲的第一部涉及到人权的宪法。

因此此时的法国、美国的宪法在英语中又有另外一个词汇——“French for Constitution”。直译就是人民的宪法!【很搞笑的,英国人的宪法词汇是“Constitution”,而法国和美国的则是French for Constitution】

这样也就能解析了为什么中土清政府,在君主立宪改革时,所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后,就遭受了各派的极力反对,因为该宪法完全是赋予了强大的君权,弱化了议院立法权和监督权。

这是违背了“French for Constitution”所提倡的三权分立!所以清政府的君主立宪改革很快就失败了……

题外话:日本在“和平宪法”(即二战之后)制定之前,所施行的宪法,其实就是一部君权至上的宪法,只是加入了“臣民权利义务”。

那到底“宪法”的定义是什么?

因涉及到太多政治方面了,在此不做太多述说。只说一点,在2002年时,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室、秘书处,任职至副局长的蔡定剑博士,曾写过《什么是宪法》一文,引起了政法界的很大反响和探讨。

因此现在的“宪法”定义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中土古代最具备近代“宪法”定义的律法

中土的文明数千年,可是在中土的古代词汇中,赋予“宪法”的律法,历来都没有成为最高法则,它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仅仅是与其他律法是拥有一样的平等地位,并不具备近代意义中的“宪法”含义。

但是!在中土的历史中,还真的有过一套律法,完全具备了现代宪法的基本定义、具有宪法意义、包含宪政内容的成文法典。

它就是成吉思汗法典——蒙古帝国大扎撒

由于蒙古帝国的疆域广阔,统治的人民、种族繁多,各地区的原有的律法和习俗均不相同。因此成吉思汗在蒙古习俗律法的基础上制定了一套大扎撒。

该法典是全球第一个政体,将司法权和行政权分开的(中原王朝历来都是合在一起的),同时它又规定了蒙古帝国在执政区域内的法律指导意义,即当各地的律法出现冲突之时,以蒙古大扎撒为指导意见

这主要是因为在忽必烈建立元朝之前,蒙古帝国在各个区域内的统治时,是施行的一种一国多制的政体模式,也就是如同西方文明所提出的邦联体或联邦体,但是蒙古帝国又是各个征服区域的最高统治者。

所以一个很长的时间里被宣称为杀戮者、征服者的国度,成就出这样的一套具备近代“宪法”的最高法。

一、司法权和行政权分开(现在的英国同样也是司法权和行政权分开,它比英国早了600年)

二、最高法则(第一条就是天赐成吉思皇帝的大札撒(法令)不容置疑。)

三、具备保护各种阶层利益、包括救助贫民的规章制度(可惜只有“国人“才能享受,即蒙人)

若是仅从律法字面意义来看,这套大扎撒仅是一套符合草原的封建律法,可若是以当时情况分析,这套《成吉思汗大法典》比1908年8月27日,晚晴政府所颁布的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还要先进、完善、更赋予国民更多的权利和义务。

所以,个人认为《成吉思汗大法典》更接近近代“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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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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