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会计人员回避制度的规定_会计人员的回避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18:11:19 人阅读
导读:关于第一个问题,>对会计回避制度只针对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没有要求私营企业也实行回避制度。理由:>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

关于第一个问题,>对会计回避制度只针对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没有要求私营企业也实行回避制度。 理由:>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第二个问题:《会计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增加了对原始凭证错误更正的规定: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重开。 因为原始凭证上的金额是反映经济业务事项情况的最重要数据,如果允许随便更改,易产生舞弊,不利于保证原始凭证的质量。原始凭证是开出单位的,出了差错必须有开出单位再开,原来凭证作废。如果原出具单位更正并加盖公章后当做凭证,那么开出单位一联就没有更正,就变成阴阳发票了。

可以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的出纳工作,但不能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主要有以下三种亲属关系: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因此,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其法人代表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但可以在本单位会计机构担任出纳工作。但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至于其他单位是否实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规范没有明确规定。但是,鉴于会计人员回避制度在防范上的积极作用,其他单位应当有必要对会计人员实行必要的回避或参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D.别别的想想才理解,财务主管是张某,就是夫妻,位财务主管是张某妻子,就是一人二任。根据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下列做法错误的有( 全是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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