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该笔债务,有80%以上的可能性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女方在离婚时需要分担50万元的债务。
根据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认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另外,在2017年8月,《最高法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最新答复》中明确提出,既然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那么根据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因投资经营产生的债务也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我们认为,对于夫妻一方因投资经营所负债务,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与婚姻法规定精神是一致的,这既符合保障市场经济交易安全,也关系到3亿多家庭的生产经营。
由此段内容,可以看出法院对于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投资所形成的债务的认定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因投资亏损而产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
题主中所述的男方做生意失败欠债100万元,应当认定为投资亏损,因此,应当是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也就自然应当有夫妻双方去分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因此,如果属于第17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否则,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谢邀,我觉得如果不知情呢要还吗!感觉现在女性为了结婚而结婚的生活方式就是悲剧!女人永远要记住自己的血亲才是至亲,没有老公可以!没有父母和孩子是不可以,另可要孩子要自己父母也不要老公!这些祸害女性的男人就该断子绝孙……一辈子找不到老婆,一个人孤独老死!
明确表态,彩礼是可以要回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
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
《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注意:这里的结婚是法律意义上的结婚,就是已经领取了结婚证。
如果没有领取结婚证,可以根据司法解释中的(一)直接要求返还。
如果已经领取了结婚证,并且又领取了离婚证。那就适用司法解释中的(三)
这里有争议的点就是如何认定生活困难,但是你自己也说了家庭都比较困难,并且这钱也是想亲戚借的,认定生活困难应该问题不大。
现在的问题是,毕竟相爱过,也一起生活了这么久。是否一定达到要上法院这个地步,本身离婚对双方的伤害都比较大,对女方伤害更大,弄到对簿公堂,女方的名声损失更厉害。对男方的家族名声也不好。
是否能够请一位双方都认可的长辈到女方家里沟通。彩礼也不要全额返,毕竟女方也跟过你一段时间,双方协商一个认可的数额退还彩礼。
ps: 这里的彩礼不能认定为双方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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