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可以指定给外人吗_房屋继承后还可以赠与其他人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07:58:09 人阅读
导读:您好!不需要其他人的签字,包括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更准确一点说:不能有其他人签字。先说两个基本概念首先,遗嘱必须是本人意愿的表达、是单方行为。我们举个例子:一份遗...

您好!

不需要其他人的签字,包括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更准确一点说:不能有其他人签字

先说两个基本概念

首先,遗嘱必须是本人意愿的表达、是单方行为。我们举个例子:一份遗嘱上,有了遗嘱人签名,还有继承人签名。那么,这份遗嘱,到底代表的是遗嘱人、还是继承人的意思?

第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般情况下,在订立遗嘱的时候,仅仅需要由遗嘱人、见证人(如果有)在场,要避免其他任何人、包括遗嘱继承人在场。原因是:

  • 在遗嘱人订立的遗嘱,必须是其个人真实意思表示。订立过程中,不要有其他利益相关人、利害关系人在场,避免干扰。因此,最终的落款签名,无需、也不应当有其他人签名。

既然提到“签字”,针对的应当属于书面形式的遗嘱。

按照《民法典》规定的六种遗嘱形式中,“书面”的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公证遗嘱。


这四种书面遗嘱的签字要求是什么?

1.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公证处订立。

一般来讲,公证遗嘱上必备的“签名”信息,一个是订立人本人,一个是公证处(印章),不允许有继承人的签名。这是为了保持遗嘱的公正性、同时代表遗嘱人个人意愿。

2.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必须由订立人本人全文书写、签名、签订年月日日期: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在自书遗嘱中,全文必须是自己书写、自己签名和日期。在其中,不能涉及到其他人的笔迹出现在遗嘱之中。

3.代书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订立的前提是确定了见证人的身份和角色。因此,这份遗嘱,不是遗嘱人本人书写的,而是由见证人之一作为代书人,“代替”写的。

但是,这种遗嘱形式,依然遵循的是:必须是遗嘱人个人的真实意思。而对于见证人的要求,必须是无利害关系。因此,保证了这份遗嘱即便由别人书写、也不会因为“有利害关系”而产生争议。

所以,代书遗嘱中,必须且仅能出现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的签名。

4.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是这次《民法典》新增的遗嘱形式,也有了明确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对于签名的要求,要有遗嘱人、见证人的笔迹。与代书遗嘱的区别在于:多页的话,每页均需签名。

您好!可以。说一下两类方式:

1. 身后给。具体方式是订立一份遗嘱。

遗嘱是个人意愿的表达,自己的个人合法财产,愿意给谁都可以,包括外人。但是,有两点说明:

(1)如果给外人,因为外人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这种情况下叫做“遗赠”,跟遗嘱的区别就在于,指定继承人在得知这件事的两个月之内,要做出一个叫做“接受遗赠见证”的表示,证明愿意接受这份财产。过期不做出表示就视同放弃。比较靠谱的方式是做一个接受遗赠的公证,由公证处出具一个公证书。

(2)遗嘱形式。继承法中规定的合法遗嘱形式中,建议自书、代书或者公证。口头遗嘱不要采用,只适用于紧急情况例如临终前。录音遗嘱的证据容易被质疑,也不建议采用。其他三种形式均可。但是,自书、代书或者公证的要求有所不同,不展开说了。

2. 生前给。两种方式:买卖或者赠与。在生前的时候,就将个人财产卖给对方、或者通过赠与的方式给到对方。

这里需要提示的是,您需要考虑几个方面的因素:(1)不给子女的原因要想清楚。毕竟是自己的骨肉,具体题主的原因不清楚,在这里也不做分析,靠题主自己决定。(2)个人风险。给别人的话,对于自己的权利如何保障要考虑清楚。这里不太建议生前给,一到给出去,挽回的余地不大。而通过遗嘱的方式,一是可以对自己生前还有保障,二是遗嘱不管什么形式都是可以撤销的,万一有想法的变化,自己是可以处理解决的。

房产继承法律规定是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把被继承人所遗的房产转归继承人的行为。它是房地产转让中的一种方式。但这种转让方式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行为,而不是直接反映商品的关系。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继承关系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发生。  一、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在房产继承中就是遗留下房产的人)死亡后才能发生。  这是继承的首要条件。有的房产所有权人为了避免继承人在日后可能会因争夺房产而产生纠纷,在生前就将房产权交给继承人,如分给某个或各个子女,这也是合法的行为,但这不是继承,因为这时继承还没有开始,而是生前的赠与行为。  二、继承遗产的人应当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能作为继承人的继承人。  这是继承的第二个条件。被继承人如果立下遗嘱, 将房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献给国家、 集体,这也是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方式,但这不是继承而是遗赠。  三、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 这是继承的第三个条件。 有的房产是共有的,如常见的夫妻之间的共有,当一方死亡以后,并不是所有的房产都成了遗产。这时,应当先将房产进 行产权分割将属于被继承人配偶的份额(除有约定者外,一般应分出房产份额的一半)分割出来以后,再对遗产进行继承。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生前立有遗嘱,或是曾经与某一社会组织或个人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先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对遗产进行处理。没有遗嘱或协议的,则按法定继承处理。  法定继承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由继承人按继承顺序、继承份额进行继承。《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顺序是指上述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顺序。《继承法》将继承人分成两个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  人及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份额是指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份额一般均等。对于有特殊困难的人、未成年人、缺  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该予以照顾,适当多分配一些遗产。对于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继承人经过协商一致,可以平均分配遗产,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遗产,这一点在房产的继承上尤为重要。  继承人的继承权可以因继承人的下列行为而丧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房产的继承和分割与其他财产不同,房产虽然可以分割但这种分割是有限的,如不能把一间房屋分成许多份。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由继承人共同继承,作为共有的房产。如一定要分割时,可以采用作  价分割的方法。房地产继承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法定继承,即死者生前没有交待或立下遗嘱,因此继承的顺序以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另一种是遗嘱继承,即死者在生前留有明确的意愿和指示,指示把自己的遗产死后留给什么人继承。  1.房产继承时如何申请产权转移登记?  房产继承时申请所有权转移应提交下列文件:①申请书;②继承人身份证伯;③原房地产权证;④被继承人死亡证明;⑤继承证明文件及公证书。  2.分割房屋遗产,采取何种方式为宜?  房屋遗产分割不同于其他财产的分割,因为房屋是不动产,不能随意移动,或因继承人人数较多不易分割,或因房屋遗产本身的结构也难以分割等,如果强行分开、割断,可能损害房屋的效用,以致造成生产无法正常使用,或给生活带来不便。  因此,如果分割房屋遗产在客观上可行,且不损害房屋的效用,不影响生产、生活, 可以分割处理。对于不宜分割的房屋,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处理:  1、折价补偿方法。一般是归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折价补偿。房屋作价标准可以由继承人自行协商确定,或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估标准,并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合理评定。  2、共有方法。各继承人也可以商定遗产房屋为共同所有,可以是按份共有,也可以是共同所有。在房屋遗产分割中,应尽量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法,共有的方法并没有彻底解决纠纷,应视为对第一种方法的补充,如折价一方因经济能力负担不起折价款时,采取共有方法,也可减少矛盾。

像这个问题,如果大哥过继给别人了,它仍然也是为生父母尽孝道。做赡养义务了。这兄弟之间就可以商量着来嘛。他也做赡养义务了。这就没有理由不给人家分财产。就这个事都没必要起冲突,兄弟之间一商量什么事儿都好办。人为财死,鸟为食亡。人为了争财产不顾及亲情有必要吗?亲情用钱买来了吗?没有了亲情,你有再多的钱又有何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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