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经济适用房和集资房_军队集资房处置办法?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22:22:03 人阅读
导读:经济适用房是保障性住房主要指被拆迁的房屋土地性质是国有的那么拆迁后分配的是经适房如果之前是集体土地类似于乡镇农村的那么拆迁后所得是农民安置房经济适用房满5年以后...

经济适用房是保障性住房 主要指被拆迁的房屋土地性质是国有的 那么拆迁后分配的是经适房 如果之前是集体土地类似于乡镇农村的 那么拆迁后所得是农民安置房 经济适用房满5年以后 补齐土地出让金可以上市 农民安置房则永远不能上市 集资房是个人集资建设的房子 目前来看没有政策保护 处于冷冻阶段 不建议涉及

两者的区别主要军队集资房,仅适用于军人及其家属。而经济适用房主要用于地方工作人员但军人家属也可以申请。

主要是:1、产权性质不同:集资房与经济适用房的产权不同。

集资房有两种产权: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和房改房产权,即:如果职工按照房改政策购买了集资房的话,那么其产权性质属于房改房产权,但如果购买的价格高于当年的房改成本价,其产权性质则为经济适用住房产权。

2、价格不同:由于集资建房单位与职工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而是集资合作建房关系,因此,集资建房不存在销售问题,职工可免交部分税费,所售价格只是建造房屋的价格,不包含利润;而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中包含3%的利润,即由房屋建造成本价格再加3%的利润构成。

区别在于建设主体不同。集资房是个人通过集资兴建的住房,兴建主体是个人。经济适用房是国家兴建,提供给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兴建主体是国家。

总后勤部 关于军队集资房产权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营 [2006]366号 2006年5月18日)

为了做好军队集资房产权处理工作,根据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1999]19号)有关规定,先就有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集资房产权处理的范围


(一)位于公寓区以外的集资房,不予退房,均应向个人出售,结清购房款后,给予住房全部产权;另占用其他军队住房的,必须及时腾退,不腾退的,不予办理集资房产权处理手续。


(二)位于公寓区的集资房,采取逐步置换的方式,改为公寓住房,个人原交纳的集资房款,作为住房抵押金,在其退出原住房时,由住房管理单位退还给本人或者合法继承人。


二、关于个人应付房款的计算

(一)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和军队管理的退休人员(含1999年9月20日以后牺牲病故的人员),以及2000年及其以后批准转业复员人员(以下简称军队人员),参加集资建房的,可申请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或房改成本价购买。其中,军职以上干部,在其住房补贴政策出台前,暂按房改成本价计算购房款。


(二)军队人员按经济适用住房价购房的,住房实际售价以总后勤部或军区联勤部公布的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指导价格为基础,由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经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核定的价格为准。


个人应付购房款=住房实际售价×(1-年折扣率×住房成新折旧年限)×(1+调节系数之和)×住房建筑面积。


其中,年折旧率为1.25%,住房成新折旧年限,从住房竣工后第6年开始计算。


(三)军队人员按房改成本价购房的,享受军人职业、夫妇军(工)龄、住房成新三项折扣,计价办法按照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房改成本价执行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2005年度公有住房出售价格。

个人应付房款大于已交集资建房款的,差额部分一次性补齐;个人应付购房款小于已交集资房款的,不予退款。时机购房面积未达到本人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购房面积未达标货币补差;超过个人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计价。


(四) 1999年及其以前批准转业复员人员和1999年9月20日以前牺牲病故军队人员的配偶,住用公寓区以外的集资房,原则上按经济适用住房价购买。属于中低收入家庭,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未建


三、关于个人购房款核定与挂帐资金的审批


(一)住房管理单位营房部门对申请购房人进行资格认定,符合购房条件的,按规定组织填写《军队集资房出售计价表》(以下简称《集资房计价表》)和《军队集资房出售核价审批表》(以下简称《核价审批表》);财务部门依据营房部门提供的《集资房计价表》、《核价审批表》,以及申请人已交集资房款的凭证、建房协议书。对按经济适用住房价购房、符合享受住房补贴条件的,按规定填写《军队人员按经济适用住房价购买集资房挂帐资金审批表》(以下简称《个人挂帐审批表》)。住房管理单位将《集资房计价表》、《核价审批表》和《个人挂帐审批表》,以及《军队集资房出售价格评估报告》(以下简称《价格评估报告》)。逐级上报至军区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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