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丈夫不承担责任。
合法倒是合法,因为没有法律规定夫妻关系不能作为担保人,但在实际过程中,有限制和例外。
先说限制,要想夫妻一方作为另一方的担保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声明是个人债务,而不能是夫妻共同债务。
2.如果以财产作为担保,也不必须是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3.不能有损善意第三人,也就是对双方法律关系不知情的人的利益。
再说例外,这个范围就小了,因为一般来说大多数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我想只有豪门之间才会分清哪个资产是哪一方的吧。
打个比方,丈夫从外面100万,正常来说需要妻子同意并作为保证人,或者说妻子默认就是担保人和债务人,因为一旦出事,除非证明这笔借款妻子不知情,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支出,否则这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反之这才是丈夫个人债务(比如借钱赌博输了)。
而妻子给丈夫做担保时,又不能拿共同的房子做担保,因为这是夫妻共有财产妻子只有一半的处置权,要做担保也是用房子给丈夫做担保,妻子同意,否则就变成“互保”了。
在以前,银行贷款中互保现象很多,比如A公司贷款,B公司为其担保,而B公司贷款,A公司为其担保,本来一份担保物,既给自己做保证,又给别人做保证,造成担保不足形成不良贷款无法足额收回;又或者母公司给子公司担保,子公司又给母公司担保。现在这种已经被明令禁止了,担保必须足额,处置权清晰。
所以我说,虽然你说的这种情况合法,但是大多数时候没什么意义,也很少有机会应用。
妻子能给丈夫做银行贷款担保人。另外丈夫贷款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所以一般认为夫妻之间担保意义不大。但妻子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可以追究妻子个人财产,还可以避免通过离婚逃避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而其中的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还规定了一些不可以作为保证人限制: 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是有特殊情况,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规定:例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妻子是共同借款人原则上债权人如果懂法律,是不会这样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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