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老婆承担责任吗_丈夫欠钱,妻子有责任共同承担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01:49:13 人阅读
导读:丈夫欠钱,得看什么情况欠的钱,赌博欠钱,妻子没有责任偿还,若是生活开支或有病欠钱,妻子是有偿还义务的在信用卡民事纠纷案件中,如果信用卡借款人死亡,其配偶是否需要...

丈夫欠钱,得看什么情况欠的钱,赌博欠钱,妻子没有责任偿还,若是生活开支或有病欠钱,妻子是有偿还义务的

在信用卡民事纠纷案件中,如果信用卡借款人死亡,其配偶是否需要承担偿还责任,主要根据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下称最高法解释)。

假如信用卡持卡人意外死亡,但名下有遗产,且实际价值高于信用卡透支,这种情况下银行一般以遗产作为债权追索标的。这时,按照继承法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就有配偶、子女和父母。即是说,有权继承遗产的人都有偿还死者债务的义务。如果继承人同意还款,则无需处置资产。如果不同意还款,则由法院依法强制执行遗产,拍卖变现以归还银行欠款。

如果死者名下没有任何遗产,怎么办?那就需要按照最高法司法解释来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没有遗产,妻子同样负有偿还义务。但这个认定是比较复杂的,因为债权债务双方都会承担不同举证责任,同时信用卡申办也并不需要配偶签字确认。

问题的关键是双方举证中,哪一方会被法院采信。按照最高法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银行以共同债务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会支持。如何定性?就取决于原告和被告举证的可信度。比如妻子否认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透支,那就需要举证证明,事实确凿,证据充分,比如特殊个人开支等。相反,如果作为原告的银行要以共同债务行使债权追索权,那银行就需要提供持卡人为家庭日常生活而透支信用卡,比如购物消费清单证据等。

因此,配偶是否需要为死者偿还债务,也不是说说而已,庭审判决需要用证据说话。就本案而言,如果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即使没有任何遗产,配偶也负有偿还义务。对于拒绝执行的,即使不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也会以拒绝执行罪处以刑罚。

1、如果这是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借款人的妻子改嫁,不影响债务的承担;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4)苏民他字第2号《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这个问题是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呢,法律上曲曲折折的写了很多话,实际上我们常见的可以分成三种,1、以夫妻共同名义的对外的借款。2、配偶一方以自己名义借款,妻子事后追认。3、借款被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篇幅所限没有全部列举)。一旦法院认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夫妻之间要对债务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让债务人的妻子承担连带责任,不言而喻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当下,很多债务人把财产转移到配偶的名下,或者采取离婚的方式,来逃避债务的履行。一旦将债务人配偶的捎上,实际上就对债务的清偿有了保障。但是现实总是骨干的,很多时候要求债务人的配偶并不是一帆风顺的。

很多时候,债权人已经起诉后,才意识到债务人有配偶,这笔债务,有可能是夫妻共同债务。这个时候要想追加被告人,要简单一些,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可以向法院提出追加。但是第二种情况就要复杂一些,那就是在上诉以后,才发现需要追加当事人。

我国的诉讼法采取的是二审终审制,如果在二审中追加当事人的话,意味着追加的当事人并没有能参加一审的审理。所以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旦追加了当事人,法官经过调解不能达成调解意见,二审的法院就要把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这给追加的当事人有了参加一审的机会,也就是说这样对于被追加的债务人配偶才是公平的。从一审打到了二审,又回到一审,是一个非常费力气的事情,但事实是还有比这更复杂的。

有些时候判决已经生效,进入执行阶段,债权人才意识到债务人有配偶,想让其承担连带责任怎么办呢?有人会说。到法院申请再审,但是这种方式并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法院再审是有条件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列举了人民法院再审的条件,其中并没有哪条说,遗漏了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能靠的上边的是(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但是很明显,这两条有些牵强。而且申请再审程序非常复杂,耗时也长。

于是有人出了一个主意,那就是让执行局的法官追加被执行人。但是,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中,都没有规定可以把被执行人的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这是因为执行法官并不是裁判法官,他们仅仅是依据法律文书展开执行工作,法律文书上并没有债务人配偶的名字,法官是不能擅自追加的。

因此要追加被执行人配偶唯有一个方法,就是另行起诉。让很多人困扰的是,法院采取的是“一事不再理”原则,另行起诉是否被法院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了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即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请求实质上否定前判决结果。而起诉债权人的配偶是属于不同的当事人,而且起诉的请求是承担连带责任,与原来的判决并不冲突。所以起诉当事人的配偶是可行的。

那么好了,这个复杂的问题终于说明白了,那就是如果判决已经生效,想追加债务人的配偶需要另行起诉。但是别忘了最关键的一点,那就是你必须证明,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才可以,否则也就失去了诉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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