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您好!
正常情况下,公证遗嘱本身应该不会出什么问题(除非公证处太不细心、严谨)。
题主的问题,信息量太少。只能按照个人理解做一个揣测。题主提到三个重要信息:
此外,题主提到的“房改房”,正常情况下,房改房是可以继承的,只是需要补缴一定的费用(看房改房的购房价格,是标准价还是成本价)。所以,假设这套房子是可以继承的。
以上条件下,产生题主问题的原因,可能有几个方面:
我们不以《民法典》来说,题主提到的这份遗嘱,订立时间还处于《继承法》时期。
在《继承法》中:
第七条 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民法典》在上述法条中,还增加了一条: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所以,如果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触发上述条件,是不能继承的。
如果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先于遗嘱人去世,就意味着这份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没”了,那么,对应的份额,改由法定继承。
继承是可以约定条件的。例如,要求继承人必须为遗嘱人负责生养死葬,否则不能继承。如果遗嘱继承人没有达到条件要求,遗嘱有效,但是遗嘱继承人不能按照遗嘱继承。
此外,举个极端的例子:
老人订立遗嘱把财产给到儿子了,但是儿子从来不管老人,老人还没来得及修改遗嘱就过世了。生前全由女儿照顾。那么,遗产到底应该谁来继承合适?
这就是《继承法》、《民法典》中倡导的价值观:对老人尽到赡养义务的,可以多分;没有尽义务的,可以不分或者少分。
如果其他法定继承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遗嘱继承人不管不顾老人,那么,可以主张不按照遗嘱执行。
这里重点想说说公证遗嘱的事情。
以上假设,都是指公证遗嘱合法有效的前提之下。但是,公证遗嘱一定能保证合法有效么?——肯定不能断然肯定。
可以很负责任的告诉大家:公证遗嘱无效导致的继承纠纷、甚至公证处赔钱的真实案例,现实是存在的(这里不列举了,有兴趣的大家可以自行搜索)。
“完备”,不意味着有效。一份遗嘱,要的不仅仅是最后那张“纸”的内容、形式、谁来背书。而是要确保遗嘱订立的全过程有效!
什么是房改房? 房改房,又被称之为已购公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房改房是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住宅。 1.房改房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是住房制度向住房商品化过渡的形式,它的价格不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而是由政府根据实现住房简单再生 ...
什么是房改房?
房改房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房。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房改房有什么特点?
1.“房改房”的销售对象是有限制的。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购买“房改房”的对象,只能是承住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单位内部的职工家庭。
2.“房改房”在进入市场买卖时,是有限制的。出售给职工的公有住房,一般要在职工住用若干年以后,才可出售。同时,大部分“房改房”在出售时,原单位都保留了优先回购权。
3.“房改房”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也就是国家对职工的一种“工资性实物”补偿。它是住房制度向住房商品化过渡的一种形式;它的价格不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而是由政府根据实现住房简单再生产和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住房供给体系的原则决定的,是以“标准价”或“成本价”出售给职工的公房。
4.在房改售房中,对购房的面积是有所控制的。以防止一些人大量低价购买公有住房,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政府等部门有文件明文规定了人均可购房的建筑面积的“控制指标”。
5. 购买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是有一定的优惠政策的。公有住房的实际出售价格,是在“标准价”或“成本价”的基础上,还要进行工龄、职务或职称、家庭人口等多方面的优惠政策。
有关房改房的纠纷解决
1、房改房在离婚案件中的处理
房改房在夫妻离婚时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要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分析。如果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的名义购买的房改房,那么应当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予以分割;如果是以夫妻一方父母的名义,夫妻出资购买的房改房,因为我国不动产物权成立的条件是以登记为准,那么登记在父母的名义下的房屋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一般不能予以分割。
2、房改房在继承案件中的处理
关于房改房如何在继承案件中处理,首先要看被继承的房改房是属于成本价房产还是标准价房,如果是标准价房,那么需要厘清与原单位的关系以后再做处理;如果是成本价房屋,那么可以像普通的商品房一样进行继承分割,而且应该先找专业的评估部门对房屋进行评估,确定房屋的价值,然后再进行分割。
3、房改房在二手房买卖案件中的处理
房改房所处的地理位置一般比较优越,且具有完整的配套设施,所以购买房改房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满足购房人的住房需求的。在购买房改房之前,应当先了解清楚所要购买的房改房的种类,比如是成本价房还是标准价房。如果是成本价房屋,且居住满5年以上(北京除外)之后就可以进入市场自由买卖,但是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如果是标准价房屋,要取得原单位的放弃优先购买权书,且住用5年以上(北京除外),补交土地出让金,房改房在经过二手房交易以后,可以视同商品房。
规范指引——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1994]43号》
第二十一条:明确产权。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一般住用5年后方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原售房单位已撤销的,当地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售、租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二条: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规范住房交易行为。职工购买住房,都要由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过户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同时要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统一制定的产权证书,产权证书应注明产权属性,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应注明产权比例。出租和出售、赠与、继承及以其他形式转让所购住房,应按国家规定交纳有关税费。要加强市场管理,规范交易程序,完善税收制度,坚决查处倒卖房产牟取暴利等违法行为。
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房产现在的性质,是否已转为完全性质的商品房,如果不是,就需要补交收益金或土地出让金。
二是房产目前的状态,是否已设定抵押或被查封,能否自由交易。
三是上次交易的时间,如果上次交易时间到现在不满两年,就需要缴纳增值税(房产交易价增值部分的5%),附加税(合计增值税的12%,根据位置在市区、城镇等有所不同)。另外契税和个税是不管是否满两年都需要交的。
四是房产的自身条件和配套等。这里就不多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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