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供立功线索_刑事案件请律师到底有没有用?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03:41:39 人阅读
导读:基本没用。我们刚刚判决。经历了漫长的两年。首先,我要说我们律师真的很负责。虽然收费不菲,但是我不后悔。每周保证一次会见,可以说,稳定了里面的人的情绪,保持了畅通...

基本没用。我们刚刚判决。经历了漫长的两年。首先,我要说我们律师真的很负责。虽然收费不菲,但是我不后悔。每周保证一次会见,可以说,稳定了里面的人的情绪,保持了畅通的沟通。我认为,钱没有人重要。说回案件吧,其实刑事案件,能收集证据的只有公安。律师能做的也就是质疑证据的三性。然而,司法改革到了今天,还能有哪个检察院拿有问题的证据去提起公诉吗?显然不可能。所以律师能做的无非就是就涉案金额,退赔,自首这些来工作。但是这里又有一个问题了,自首,退赔到底能起到多大的作用呢?没有量化的标准。如果再碰到涉众,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说实话,程序和过场而已了。

综上,要不要请律师,如果没有别的途径可以安抚里面的人,律师很重要。但是要不要重金,就要自己斟酌了。毕竟,我认为,刑事律师的作用不在于案件。

最后,提醒一句,很多律师,收钱的时候很容易,会见的时候就各种忙。然后会告诉你,他的作用在开庭,我就呵呵了。如果要请律师的,请记得在合同注明约定约定频率。

不属于立功,地法律上至少叫坦白认罪,要主动供述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其他人的犯罪事实或提供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才属于立功,如果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犯罪事实,自己主动供述,那有可能叫做自首。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表现的,法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减轻和从轻处罚,而立功表现有重大立功和一般立功两种,重大立功的需要提供证明材料,那么重大立功需要哪些证明材料?下面由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什么证明材料

依据相关的司法解释,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形包括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等情形的,属于重大立功表现,所以应该提供与这些情形有的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二、重大立功表现有哪些

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形,即犯罪分子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了多名都不属于重大犯罪嫌疑人的同案犯,对于此种情形,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属于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我们认为,可以比照“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的标准,参照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重伤三人与死亡一人同等对待的精神,以经协助后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数限定在三人以上为标准。以此类推,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一般犯罪行为,都不构成重大案件)三人(次)以上的(共同犯罪除外)等行为也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关于重大立功表现中“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解释》已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对于某一个案件是否属于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一般不难作出判断。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难以判断的问题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属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且在判断时,有的被告人已被判处了刑罚。

对于是否属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的判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根据被揭发、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而所作出的一种判断和推定,不是对被揭发者、被抓获者的实际判处结果。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被揭发者、被抓获者因其本身具有立功表现、系未成年人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有关司法机关最终没有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因此,不能以对被揭发、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际判处结果来判定犯罪分子(揭发者、提供重要线索者、协助者)的行为是否属于有重大立功表现。否则,就背离了《刑法》和《解释》关于立功的规定的精神。

三、立功后从轻处罚的幅度是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9月印发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对于自首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对于立功情节,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重大立功且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立功从宽幅度要小于自首。《意见》规定:“类似情况下,对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的从宽幅度要适当宽于具有立功情节的被告人。”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自首情节对每一名犯罪分子机会均等,而立功不是人人都有机会,且自首比立功更能充分体现出犯罪分子的悔罪态度,故对自首的认定标准和从宽幅度的掌握要更宽一些。

立功后从宽处罚的幅度要小于自首,但是每个犯罪嫌疑人都能自首,如果有重大立功又有自首情节的就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犯罪嫌疑人被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后,就应当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律师会在了解案情后,及时收集犯罪嫌疑人自首、立功的证据,在审判阶段争取为犯罪嫌疑人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机会。

以上知识就是对“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什么证明材料”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相关的司法解释,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形包括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等情形的,属于重大立功表现,所以应该提供与这些情形有的材料。

可以成立立功。 立功是指犯罪人犯罪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以及其他有利于预防、查获、制裁犯罪的行为。(《刑法学》,张明楷,法律出版社) 具体可以包括: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阻止其他犯罪人逃跑等等,都可以算立功。其中“规劝同案犯自首”可以理解为是“阻止其他犯罪人逃跑”的一种方式。 本案中,这种规劝只要造成被规劝者(同案犯)“到案(即到司法机关)”就可以了,不要求被规劝者一定成立自首。 换言之:规劝其自首≥到案≥阻止其逃跑。另外,单纯的规劝其自首是没有用的,必须取得实效才行,否则不能算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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