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排名_中外合资公司的优缺点?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9 01:38:28 人阅读
导读:优势:1.合资企业可获取国外的先进管理经验;2.合资企业获取多方面资金,可用扩大企业的相关规模;3.获取合作的合资方无形资产和市场销售渠道等等便捷。缺点1.股东...

优势:

1.合资企业可获取国外的先进管理经验;

2.合资企业获取多方面资金,可用扩大企业的相关规模;

3.获取合作的合资方无形资产和市场销售渠道等等便捷。

缺点1.股东的控制权比较少,权力是按照合资金额的比例发放的;2.观点多,不易融合;3.汇报比较麻烦,受监管的部门比较多。

合资企业法是1979年颁布的,重点是引进资金和技术,并限定合资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1986年开始允许外商独资经营,颁布了外资企业法。1988年,在合资企业基础上增加了允许范围,不再限定企业性质,颁布了合作企业法。此法跟合资企业法是差不多的,但并未撤销合资法,主要是为了已成立多年的合资企业不需要变更登记,并给未来的投资者更多的选项,所以两法并行。合资、外资、合作三类公司合称【三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在中国境内依据中国中国法律的规定由合资的外方和中方共同设立的企业,它具备以下法律特征: 合资经营企业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是由中外合营者委派组成的董事会,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运营管理体制。 权力机构和经营管理机构不同。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而合作企业中只有法人合作企业才能设立董事会;非法人合作企业则设立联合管理机构,此种权力机构虽有权决定合作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但它不是最高权利机构。合资企业的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合作企业则不一定,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经营管理上,合资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而合作企业中的法人合作企业经合作各方同意还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经营管理;非法人合作企业在联合管理机构下,可设经营管理机构,也可以不设经营管理机构而由联合管理机构直接管理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的特点

1)除土地外,企业的投资百分之百为外国投资者所私有,没有中国投资者参股。

一个企业可以是一个外国投资者独资,也可以是若干外国投资者合资。

2)独立经营,没有中方参与经营管理。企业依照批准的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涉。

3)自负盈亏。经营收入除按中国有关税收的规定纳税后,完全归投资者所有和支配。企业终止,应当及时公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⑴ 合营企业主体一方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另一方为外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⑵ 在中国境内,按中国法律规定取得法人资格,为中国法人。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⑶ 是有限责任公司。⑷ 合营各方遵照平等互利原则,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按各方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有朋友在合肥市威胜利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听说是一家中国和瑞士的合资企业,其他的不是特别清楚。

序号

公司名称:

设立时间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1995年4月

摩根士丹利国际公司

34.30%

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

7.35%

名力集团

7.35%

2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2年1月

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49%

3

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996年4月

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

46.60%

4

华欧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2年12月

里昂证券资本市场有限公司

33.33%

5

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4年6月

大和证券SMBC股份有限公司

33.33%

6

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4年11月

高盛(亚洲)有限公司

33%

7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6年12月

瑞银集团

20%

国际金融公司

4.99%

2012年的排名现在还没有呢,下面是2011年的排名,供参考

十大财产保险公司:

1、人民财险 2、平安财险 3、 太平洋财险 4、中华联合 5、 大地财险 6、人寿财险 7、阳光财险 8、出口信用 9、天安财险 10、安邦财险

十大人寿保险公司:

1、中国人寿 2、平安人寿 3、新华人寿  4、太平洋人寿 5、泰康人寿 6、人保寿险 7、太平人寿 8、生命人寿 9、阳光人寿 10、人保健康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以下特征:

1、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中,外方合营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方合营者则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中国公民个人。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作为股东的中外合营各方以投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4、中外各方依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回收投资。

5、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合营各方按投资比例协商分配,并载明于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合营企业一方对他方委派的董事不具有否决权,但董事的资格应当不违反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条件的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根据我国法律,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经我国政府批准由外地人或港、澳、台公司、企业、个人同我国公司、企业共同投资兴办的合营企业。 区别在于:中外合资经济企业是按股份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式”合营企业。合营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按股份红。合营双方由投资数额的大小确定股权,投资数量大,股权就大,在收益分配中所得的份额就多,担负的风险也大,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则是一种“契约式“合营企业,双方按协议确定投资方式、各主责任和收益分配比例。这类企业一般由我方提供场地使用权、资源开发权和厂房设施等作为投资,外方合作者提供先进技术、资金和设备作为投资。双方合作期满,按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都归我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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