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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用益物权吗_什么是地役权?

地役权是用益物权吗_什么是地役权?

在线咨询 时间: 2022-06-25 22: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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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要利用别人的土地增加自己土地的价值或者让自己得到方便。而要设立地役权,就必须经过土地的使用权人同意。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不知道你这是什么时候的考试

地役权是要利用别人的土地增加自己土地的价值或者让自己得到方便。

而要设立地役权,就必须经过土地的使用权人同意。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

不知道你这是什么时候的考试,本人觉得有一点问题。(地役权不得单独设立抵押权) 地役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它是为需役地的利益而设立的权利,故从属于需役地而存在。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也就是说地役权是不得单独设立抵押,而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实现抵押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如果题中说的地役权是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则是登记生效。因为: 《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地上权、地役权两者同属于用益物权。1地上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或集体土地的权利;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2产生的原因不同:前者因土地划拨,乡村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而产生;后者则是基于供役地的存在,一般是设定地役权的合同,也有根据遗嘱的单独行为的。3消灭事由不同,前者是基于年限的规定;后者则是由于土地灭失,目的事实不能,抛弃,存续期间届满或其他预定事项的发生。4权力不同,前者可以进行转让,抵押,出租等权利处分;后者则仅具有使用和为附属行为的权利5义务不同,地役权人在供役地上建设的设施可供供役地人使用。地上权人则无此义务。关于典权1、典权是中国固有的一种物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所谓典权,是指承典人支付典价而占有、使用、收益出典人的财产,出典人在一定期间内有权回赎的一种民事权利。(佟柔主编《中国民法》,第278页,法律出版社,1990年11月第1版)2、典权是典权人支付典价,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他具有以下的特征:(1)典权是不动产物权;(2)典权是以支付典价而成立的物权;(3)典权是占有、使用、收益他人不动产的物权。(钱明星著《物权法原理》,第307-308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1月第1版)3、典权是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限制物权。在典权关系中,支付典价而占有他人不动产者,为典权人;其相对人,即取得典价而以自己的不动产供典权人用益者为出典人。该项不动产称为典物。典权人交付于出典人的价金叫作典价。(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第416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7月第1次修订版)4、典权,是指支付典价而占有他人不动产并为使用收益的权利。其法律特征为:(1)典权为不动产物权,在动产或其他权利上不能设定典权;(2)典权以对典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3)典权以权利人占有典物为要件;(4)典权因支付典价而成立。(温世扬著《物权法要论》,第153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9月第1版)5、所谓典权,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1)典权为习惯法上的物权;(2)典权为不动产物权;(3)典权为他物权;(4)典权为定限物权;(5)典权为用益物权;(6)典权为有期限物权。(梁慧星、陈华彬编著《物权法》,第284-285页,法律出版社,1997年9月第1版)6、典权制度是我国特有的法律制度。典权一词有两种含义。广义的典权的标的不限于不动产,也包括动产。民间所用的典当、典质即是从广义上来理解典权的。狭义的典权,其标的仅限于不动产,其含义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而占有出典人的不动产、并进行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从我国建国以来政府和司法部门颁布的有关政策、法规及司法解释来看,我国法律和政策所认可的典权指狭义的典权。(王利明著《物权法论》,第65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7、称典权者,谓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之权。(1)典权系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之物权;(2)典权系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之物权;(3)典权系支付典价而成立之物权。(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上册),第453—456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8、所谓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在典权关系中,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享有使用收益权利的一方,称为典权人;收取典价而将自己的不动产交给典权人使用收益的一方,称为出典人;作为典权客体的不动产,称为典物。(郭明瑞、唐广良、房绍坤著《民商法原理(二)——物权法 知识产权法》,第212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2月第1版)9、典权是以支付典价为对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他物权。(1)典权是在他人的不动产上设定的有期限的用益物权;(2)典权以支付典价,占有典物为要件;(3)典权是得以回赎的限制物权。(彭万林主编《民法学》,第287-288页,法律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10、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前款所称不动产,仅指建筑物。(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第83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

地役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者提高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地役权是物权中用益物权的一种。 地役权,举个例子通俗的说,比如你家要走到公路上,一般要绕个弯比较远。但是,如果你从邻居家的菜地开一条路,那就很近了。你就跟邻居约定,我在你家菜地开一条道,我给你10万元,我用10年时间。这样你就享有这个菜地上开路的权利,使用这条道路。但是,这个菜地不是你家的。

1.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地役权是是用益物权的一种.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地役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通过签订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如甲工厂原有东门可以出入,后想开西门,借用乙工厂的道路通行。甲工厂与乙工厂约定,甲工厂向乙工厂适当支付使用费,乙工厂允许甲工厂的人员通行。这时甲工厂即取得了“地役权”。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一百五十七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利用期限;(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属用益物权)。相邻关系的发生基于法律的规定;地役权是通过当事人签订合同产生的。相邻关系视法律为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使用人行使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提供了最低限度的便利和容忍义务;地役权的内同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相邻关系的权利取得是无偿的;地役权合同是有偿的。总的来说,相邻关系要求的程度较低,都是来保障不动产使用来说的(如房屋使用时最基本的采光、通风、通行、排水等等,说的夸张一点,如果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则不动产在某种程度上不能使用);而地役权要求较高,主要是提升不动产价值来说的(如向远处眺望、便利的通行等等,如果不严谨的说,地役权收到侵害,则不动产的价值会降低到普通不动产的一般价值,但不会影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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