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租赁合同和法人不一致_租赁合同和营业执照不是同一人怎么办?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23:12:44 人阅读
导读:自雇人士,负责承担无限责任的民法,像个人一样。该有限公司拥有的有限责任。具体点,如果宣告破产,个体户将不得不支付全部债务的,即使它是执行法院以及个人财产抵债(除...

自雇人士,负责承担无限责任的民法,像个人一样。该有限公司拥有的有限责任。

具体点,如果宣告破产,个体户将不得不支付全部债务的,即使它是执行法院以及个人财产抵债(除个人生活用品的法律要求)被拍卖。

甚至资不抵债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将只完成,即使拍卖的资产,并不涉及到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个人资产。

可以不一致 但是需要公司出具委托书,委托该人办理房屋租赁手续 因为正常情况下是认可法定代表人的租赁行为 但是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加盖公司公章就可以了。

如果办理的是个体工商户的法人代表,营业执照上面的法人代表是不是必须要和租赁合必须是要一致;如果办理的是公司有好几个股东的法人代表,只需要股东中有个人的名字在房屋租赁合同上就即可。租赁合同的两份合同的签署人即法人和房屋租赁人,办公司营业执照的租房合同原件,公司注册人身份证,到工商局或辖区工商所办理,申清注册表在工商局领,没有规定办公司营业执照的租房合同和法人的是同一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如果你办理的是个体工商户的工商营业执照,那场所租赁人和法人必须是同一人。   如果你办理的是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有好几个股东的法人代表,只需要股东中有个人的名字在房屋租赁合同上就可以。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参考规定如下;   

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属于自有房产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县(市、区)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或者居(村)委会等机构出具的场所证明。场所证明内容须包含场所的具体地址、权属主体以及出具机构同意该场所用于经营用途的意见。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2、租赁(借用)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借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宾馆、饭店(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市场铺位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军队房地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承租人转租军队房地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   

3、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属城镇房屋的,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撤销原备案的经营场所,无需提交此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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