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是独立的_如何对驰名商标的刑事?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10:58:09 人阅读
导读:虽然在我国现行立法框架下,驰名商标可以获得刑事保护,但这种保护的对象仅限于注册驰名商标,而且是在注册商标专用权意义上的保护,即使驰名商标作为注册商标之一种而给予...

虽然在我国现行立法框架下,驰名商标可以获得刑事保护,但这种保护的对象仅限于注册驰名商标,而且是在注册商标专用权意义上的保 护,即使驰名商标作为注册商标之一种而给予与一般注册商标同等之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还不能获得任何刑事保护。这样,我国现行立法对驰名商标的刑事保护就 没有任何特殊性可言了。虽然有人认为,由于驰名商标比普通商标具有更高的价值,使用驰名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相对来讲也比使用一般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 价格要高,所以对驰名商标的侵犯更容易达到定罪的标;隹,这实际上已经体现了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但笔者以为,这种所谓的“特别保护”是由驰名商标的 自然属性造成的,而体现不出立法的价值取向。基于驰名商标的特性及其特殊价值,有在立法上给予驰名商标刑事特别保护之必要。首先,相对于普通商标而言,驰名商标因其长期积累的较高知名度和信誉而具有更高的价值,同时也更容易受到侵害并因此给权利人造成更大的损失。所以,仅给予驰名商标与一般注册商标同等之保护,不足以有效震慑侵犯驰名商标的犯罪活动。其次,驰名商标基于其“驰名”的特性而具有一种超越商品或服务类别的相对独立的价值,他人即使在不相同或不相近似商品上使用该商标,也会对此种价值造成损 害。所以,当前相关国际及各国立法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主要表现为,将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驰名商标的行为作为一类特殊的商标侵权行为并给 予相应的法律制裁,即所谓的“反淡化保护”。我国《商标法》也在第13条第二项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 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并在 2002年10月7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1条第二项,进一步将上 述行为归入《商标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从而将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驰名商标的行为确定为商标侵 权行为。而一般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往往只是程度上的差异,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就应当以犯罪论处。那么,对于此种行为情节严重的,也应视为犯罪,追究其 刑事责任。

这么跟你说吧,我们说的普通商标也就是我们平时注册的商标称之为普通商标,跟普通商标相比,已经在市场上使用过的,有一定知名度的就可以称之为驰名商标,而且驰名商标是全国性的,具有法律效益的商标。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


域名与商标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区别: 1、二者适用对象不同 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标识,使用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并只能用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上。如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域名是用于解决IP地址对应的一种方法,是为了方便人们使用因特网而创设的,它并不直接与商品或服务相联系,且不能离开因特网而独立存在。 2、二者具有的标识性与排他性的基础不同 商标的相互区别性与排他性是以商品或服务的相同或相似为基础的,不同的商品或服务通常不会产生这种要求(驰名商标除外);因此,同一国家或不同国家的不同法律主体就相同商标分别享有相互独立的权利是常见的现象。而域名则具有全球范围内的绝对唯一性,不因法律主体、商品或服务种类、国家或地区的不同而有任何区别。此种唯一性是其绝对的排他性的基础,并由因特网上域名系统的技术性特征所决定。 3、二者的显著性要求不同 商标的构成以具有普通人主观上能够判断的显著性为前提,否则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而域名构成的显著性要求明显低于商标,任何形式的不完全相同或任何程度的相似、只要计算机能够识别即均可注册为独立的域名。

生产经营者违反规定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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