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的是_“你打我,我还手”为什么不是正当防卫?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17:04:36 人阅读
导读:正当防卫的认定问题,我们先看下刑法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认定问题,我们先看下刑法规定。

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是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构成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3、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这三个条件归纳起来很容易,但在现实中认定则存在各种问题。问题所说的“你打我,我还手”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这个不能一概而论,也并不一定就不会构成正当防卫。但在这里还是要区分正当防卫和一般的互殴或斗殴行为。

斗殴行为肯定不属于正当防卫,这是因为斗殴双方在主观上均有侵害对方的不法故意,而不是单方遭到不法侵害,不符合正当防卫必须具备针对不法侵害行为而实行的条件规定,因此不具有正当防卫的属性。

而“你打我,我还手”很难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原因,那就是防卫限度的认定问题。我们司法实践中很容易以结果来认定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而结果主要比对双方的伤势是否均等,如果防卫一方的伤势明显轻于加害一方,则极有可能被认定为防卫过当。例如,他打你一拳,你最多轻微伤。你一拳过去,对方轻伤。那这样的结果就麻烦,很容易就以防卫过当认定为故意伤害行为。

最高检欣发布的一批指导案例,也特别对于这个防卫限度问题进行说明。其中一个案例明确不以结果论防卫是否过当,而是以暴力手段论,只要暴力手段对等就可以认定正当防卫。例如,对于拳头,你也是拳头,这样就不能简单的认定为防卫过当。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一、必须是为了保卫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才能实行正当防卫  无论是国家社会利益还是公民个人权益,如果遭到不法侵害,任何公民都有权挺身而出,实行正当防卫,以保卫国家、公共的利益、本人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防卫目的的正义性,是成立正当防卫的首要条件,也是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重要根据。如果不具有防卫目的的正义性,则不能成立正当防卫。防卫目的应当以追求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为目标,这是构成正当防卫意识的重要因素。如果离开了这一目的,造成他人的损害,其所实施的行为就不属于正当防卫。  二、必须是对不法侵害的行为,才能实行正当防卫  所谓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的侵害行为。这就是说,对不法侵害行为并非一定要达到犯罪的程度,才能实行正当防卫。否则,就会使国家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对于合法行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一是公民依法扭送正在实施违法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被发觉的人、被通缉的在逃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或者正在被追捕的逃犯,被扭送者或者第三者不得借口防卫而对该公民施行暴力、威胁等行为。二是执法人员依法拘捕犯罪嫌疑人和搜查、扣押物品,人民警察依法使用武器和警械,是依法执行职务或合法命令的行为。被拘捕的犯罪嫌疑人、被搜查者、物品所有者或者第三者均不得以人身或财产权益“受到侵害”为借口而对执法人员实行防卫。三是对紧急避险的合法行为,受损害的一方不能借口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而对实行紧急避险的一方实行防卫。四是正当防卫合法行为,受到反击的不法侵害人,也不能借口保护自身的权益,而对正当防卫人再进行所谓反防卫。  三、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正当防卫  所谓“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指开始而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这种不法侵害在客观上是确实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二是这种不法侵害是正在进行,而不是尚未开始,或者确已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这就是说,正当防卫必须是适时的。上述两种情况,只有在同时具有的情况下,才能实行正当防卫。  四、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实行正当防卫  实行正当防卫,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因此,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损害,不能对任何没有实施不法侵害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亲友造成损害。  五、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这是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正当防卫本是有益于社会的行为,是合法的,但是防卫的合法性又受着一定限度的制约。实行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超过这一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防卫行为一旦过当,正当防卫也就不能成立。  以上五个条件中,有的是正当防卫成立的前提条件,有的是实施防卫行为的合法性条件。五个条件相互依存,必须同时具备,缺少其中任何一项,都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谢邀!这位网友好!你所问是专业问题,我认证的领域是三农,所问在问前看看是否问对了对象。 其二,建议你去看看《刑法》,《刑事诉讼法》,这些书中,有专门的解说。如:正当,失当,过当以及犯罪构成,主,客观原因,主体,客体等等。抱歉。


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失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应当符合四个条件:

第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这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第二,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防卫具有紧迫性、及时性。

第三,正当防卫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本人

第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的限度

“正当防卫”的误区。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大致有以下10种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10、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

综上所述,你的行为正当防卫误区中的第7点,此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有可能成立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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