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中的国家赔偿_法院在民事案件中违法裁决可以请求国家赔偿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10:40:37 人阅读
导读:这分子明摆着人家欺负你们孤儿寡母了,既然被执行人愿意一次性27万赔偿,或者分两年赔偿30万,这说明他是有履行能力的,而且最近就可以拿出钱来的,但是法官却又查不到...

这分子明摆着人家欺负你们孤儿寡母了,既然被执行人愿意一次性27万赔偿,或者分两年赔偿30万,这说明他是有履行能力的,而且最近就可以拿出钱来的,但是法官却又查不到其名下财产,说明已经他将全部财产转移到其他人名下了。

这种情况,其实没有明确的转移证据,执行法官也没有办法认定别人名下的财产是属于被执行人自己的,所以要找证据才行,但这类案件你可以这样做。

01

第一步,接受对方赔偿27万元的建议达成执行和解

因为你们是孤儿寡母急需用钱,对方愿意一次性支付你27万元的赔偿,但前提是需要你同意执行和解,这样法院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而且终结的理由是对方已经履行完毕,是在查询了对方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作出的决定。

所以,你就干脆的将27万元拿手上,也和对方执行和解,让案子执行终结,将事情暂时了了,你自己也得到了27万元,可以暂时缓解目前的困境。

这只是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在控制住对方的前提下先把能拿到的钱拿到手上,这样就更利于你以后占据主地位。

02

第二步,找个律师调查对方转移财产的证据,申请恢复执行之前受欺诈让步的赔偿

虽然你已经和对方达成了执行和解,但这并不妨碍你受到了欺诈,怎么说呢?从你提供的信息可以判断出来对方是财产的,只是转移了,执行法官也没有办法查询到其名下的财产线索。

但是,执行法官做的是例行的查询程序,并没有义务去查询财产的转换情况,所以你完全可以以法官提供的事实作出了错误理解后才同意的执行和解为由,申请恢复执行。

但是前提是,你请的律师通过层层的线索摸排找到了对方处置财产不合理的情况,找到其故意毁坏,低价转让,转移财产的证据,这样基于这些证据,可以认为对方在执行过程中有欺骗和隐瞒的行为,所以才导致你错误的决策,所以可以向法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确定的义务。

结语

如你所说的情况在现实中是非常的普遍的,难点是很难控制到对方的转移财产线索,所以就需要专业的人员帮助你全面的排查情况。

你按照这样的两个步骤来处理事情,对你才是最有利的,也才能争取到最大的实际利益,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早日解决麻烦。

法院在民事案件中违法裁决,并且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可以请求国家赔偿。如果没有造成损失,就不能要求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作为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人去关心张玉环的经济赔偿问题,这里面的各种人的心态完全是不一样的,有同情的心理,也有不平衡的心理的人,有关注张玉环的国家赔偿款到位以后,关与张玉环怎样去分配这笔巨款的问题,作为不平衡心理的人,可能人数也是不少的。

为什么说作为张玉环在经济赔偿上面的人,去关心的人在心理不平衡的人数还不少呢?因为可以说张玉环的这次国家赔偿款,可以说是一笔巨款,会在四五百万当中,作为农村的一位普普通通的农民,就是一生中累死累活也挣不到这四五百万。作为张玉环坐了几十年监牢以后还能挣到四五百万,一下在普通的农村成了富豪,可想就是个每一个人自己摸着自己的良心,说句实话有什么看法,先不说红眼病。

关于张玉环的经济赔偿上,从那一方面可以证明有不少的人,是心理上不平衡呢?作为现在凡是发表的关于报导张玉环是清白的文章后面的平论,会对張玉环认为还是凶手的人还是不少的。从他们的评论中完全可以透露出来一种对张玉环带着仇视的言论,和有攻击发表文章的人的形为。但是作为每一个人的评论是什么想法,也包括发表文章的人,这是他们的自由,谁也无权去制止。因为张玉环的案件这次不是在地方中级法院判决的,而是在江西省高级法院判决的,这里面是完全排出了地方上的任何不良影响因素,进入到张玉环的案件审判判决过程中的,作为江西省高级法院的审判和判决,可以说从法官的素质,经验,职资等一切审判因素的质量上都会比下一层质量高。可是为什么有人对张玉环的判决,会带有不会接受的因素呢?因为等于是案件还没有破案,但是作为张玉环在以后的公安侦破阶段,也不会排出是可以继续怀疑的对相。所以说我认为对张玉环的经济赔偿上,有一部分人的心理不平衡才去关注张玉环的赔偿金的。再一方面关注张玉环的赔偿金的人,就是张玉环的国家赔偿款到位以后,会牵扯到前妻宋小女会不会从中得到分配,和凡是参与给张玉环前后跑申诉的人,张玉环会不会给他们一些经济上的补偿,大体上就是处于以上这些情况才会去关注的。

必须的,国家赔偿的钱就是人民百姓的纳税钱!国家负责保管运用。司法机关造成的冤假错案应该追责知法犯法者不能由国家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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