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套路贷的犯罪特征_民间高利贷犯法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14:28:19 人阅读
导读:民间高利贷不是犯法的,民间高利贷的暴力催债是违法的。我一直在研究高利贷的暴力催债的原因,现在终于研究明白了。一、在这个问题上出现法律空白点,这是立法的问题。1、...

民间高利贷不是犯法的,民间高利贷的暴力催债是违法的。

我一直在研究高利贷的暴力催债的原因,现在终于研究明白了。

一、在这个问题上出现法律空白点,这是立法的问题。

1、我们都知道,法律最高是保护年息36%以下的高利贷的,也支持胜诉,超过部分,法律不支持。

2、假设一个高利贷,自愿借贷年息50%,到时候不还了,高利贷者怎么维权?打官司,最高可得36%,白白损失14%的利息。

3、这14%的损失,就是法律的空白,法律解决不了,那么,高利贷黑社会就因此产生,这就是产生的原因,如果及时还债,就不可能有黑社会,如果法律支持也不可能有黑社会,就是这个道理。

4、我不是支持高利贷黑社会,我是在探究他们黑社会产生的原因。

二、在执行法律的问题上,有些问题判决也是原因。

1、高利贷者起诉欠债不还的老赖,这是多好的法治精神,但是法院判决非常有问题,它没按司法解释的24%或36%判决,也没按四倍利息判决,也没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判决,它按的是银行利率判的。这就非常荒唐了。

2、本来高利贷者走法律途径这是要支持鼓励的,这也是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最好的最理性的解决方法,不相信法律不会这么选择,但法院错误判决,法院这么一判,堵死这条路了,以后再傻的高利贷者也不会走法律途径了。

3、这个判决的理由更荒唐,没有偿还借款能力,这不是民间借贷纠纷的理由,这个判决的两个后果是第一助长老赖精神,第二堵住高利贷的司法解决思路。

三、当务之急,我的建议是,国家尽早出台司法解释:将高利贷的最高利息限制在36%年息以内,并不得变相收取其他费用,以后法律就可以保护高利贷者的利益,也会在最大程度消灭高利贷黑社会。

四、但是我预判,借债不还的老赖,还会有很多的,自杀的也不会杜绝。我们很多人都憎恨老赖,比如那个教科书式的老赖,但很多人又支持这种借债不还的老赖,尤其是赌博,享乐,打赏的老赖,这是双重标准吗?他们的老赖性质是一样的,事实上借钱不还的老赖更可恶。

有本质区别,高利贷仍然属于民间借贷而不会构成诈骗犯罪,而“套路贷”则只是假借了高利贷的表现形式来实施诈骗或者敲诈勒索等犯罪

因为高利贷和“套路贷”都会体现为民间借贷,因此司法机关针对“套路贷”的司法解释在开章第一条就详细说明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
1.“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2.“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套路贷”案件的区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视为“套路贷”。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

上面的法律文件内容可能过于专业,所以我大体梳理出来二者的核心区别

  • 高利贷图的是双方事前自愿约定好高额利息,而“套路贷”则会在利息之外,利用各种手段要求借款人支付其事先没有预料到的费用,这些费用大多数情况下会远超过约定的利息本身,这些利息之外的费用才是“套路贷”的真实目的。


正因为“套路贷”不像高利贷只是为了赚取利息,所以“套路贷”在实施过程中会出现各种明显不合理的情况

  • 虚增借贷金额;例如本来约定借款3万元,但签署借款协议的时候却说只能借到1万元,但是仍然要在借款协议上面写借款3万元,或者借款3万元,但签署合同时却要求将借款金额写成5万元。

  • 制造虚假给付痕迹;实际上只借出了3万元,但是合同上面写了借款是5万元,没有实际借出的2万元往往就会让借款人签署收据说明自己以现金的方式收到,而另外的3万元则转账到借款人的银行卡,制造出5万元已经全部支付完毕的假象;又或者将5万元全部转账到借款人的银行卡,但是要求借款人马上现金取款2万元还回来,这样同样能够实现表面上给付了5万元,而实际上只给了3万元的效果。

  • 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套路贷”往往会在借款合同里面约定苛刻的还款条款以及严格的违约责任,目的就是为了让借款人不可能按照约定来还款,甚至有时候会在借款人要按约还款的情况下刻意回避借款人,让其无法及时还款而形成违约,或者随意找理由来认定借款人已经违约,这与高利贷一般都想及时回收本金的做法相反。

  • 平账垒高借款金额;“套路贷”往往为了能够不停地“挖掘”借款人的利用价值,在借款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会假意帮助借款人,找来事先串通好的第三方来帮忙还款平账,在借款人与第三方之间再形成新的债务,实际上就是将借款人再循环“套路”一次。

  • 软硬兼施恶意催收;在借款人未能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套路贷”会借助诉讼、仲裁、公证等软手段来催收,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借款人或者其亲友索取“债务”。


高利民间借贷不构成犯罪,但以借贷为业的民间借贷属于非法从事金融业务,不受法律保护

高利贷本质上仍然是民间借贷,只是利率较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法律支持24%以下利率的民间借贷,36%以上的利率不受法律保护,所以高利贷本身并不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明确指出“我院经研究认为,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人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此类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故对何伟光、张勇泉等人的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虽然高利民间借贷不构成犯罪,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最高法民终647号《民事判决书》也已经明确指出以借贷为业的民间借贷属于非法从事金融业务,不受法律保护。

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高金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不含专项审批)、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高金公司所从事的经常性放贷业务,已经超出其经营范围。金融业务活动系国家特许经营业务,故依照上述规定也应认定案涉《借款合同》无效。

高利贷一般是不入刑。高利贷只是约定的借款利息超过法律保护标准。按我们现在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超过法律保护的这部分利息不予支持而已,其他方面还是会支持。现在民间借贷最高利息由原来的24%和36%的上限,调整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一般来说,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的往往就被认定为高利贷。

不过,我们司法解释将非法放贷纳入非法经营犯罪。虽然此前一直有人大代表或法律人士建议增设非法放贷罪。但这个建议并没有得到采纳。按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将涉嫌非法经营罪。这里的多次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这方面有更具体的标准,分别从非法放贷金额、放贷对象人数等进行处罚。

还有一个则是我们常听的到的”套路贷“。套路贷也并不是一个罪名,只是我们对于这类放贷行为的一个称谓。套路贷往往伴随着各种违法行为,特别是不少网贷平台,在高利贷的同时往往并存各种套路贷。另外,这些高利贷或套路贷公司在催收债务往往会采取一些暴力手段,这些暴力催收也涉嫌违法犯罪。总体来说,套路贷有可能涉嫌合同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套路贷是我们本次扫黑除恶重点打击的对象。

谢邀。高利贷不违法,但利率高于36%法律肯定不会支持,套路贷却是违法的,属于国家要严厉打击并会坚决取缔的。

一、什么是高利贷?

首先有一点要明确的是,高利贷不是现在才有的,它已经存在了数千年了。其次从我们国家的法律来看,高利贷本身也并不违法,而且在投资领域,高利贷风险那么高,利率高也算正常。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也非常明确,就是允许存在,但是不允许你收太高的利息,具体就是24%以上的年化收益不会得到支持,36%以上肯定不支持。而在民间借贷中,大多数的借贷行为本身也没有什么违法或者犯罪的手段在,所以高利贷存在也是有其道理的,如果全部取缔的话,那么有一部分人的融资需求就会被完全压制,而这类需求在现有的体系里,银行是无法满足的。

高利贷最典型的就是发生在熟人群体之间的民间借贷,而“标会”就是其中一种最为典型的组织形式,它基本都是发生在互助组之间,大多是自发组成的,虽然利息高,但是却普遍存在。

二、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才是应该坚决予以铲除的,因为套路贷其实就是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威胁或者利诱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所以套路贷的本质其实是骗局,属于带有黑恶势力性质的集体违法犯罪行为,经常搞得借贷人家破人亡,对于这样的东西,当然越早铲除越好。

套路贷最为典型的一种形式就是“校园贷”了,通过勒索女大学生拍裸照是他们常用的技俩,这个就不多说了,想必很多人对此是深恶痛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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