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分为两大类_什么是刑事诉讼管辖?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16:31:39 人阅读
导读:诉讼,就是“打官司”。刑事诉讼就是打“刑事官司”,也就是国家司法机关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国家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要有个章程,这个章程就是《刑...

诉讼,就是“打官司”。刑事诉讼就是打“刑事官司”,也就是国家司法机关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国家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要有个章程,这个章程就是《刑事诉讼法》,它是规定刑事诉讼的原则、制度和程序的法律。刑事诉讼法为司法机关运用刑罚同犯罪分子做斗争提供了科学的准则和程序,它就像产品的生产工艺一样,违背了,就会出现残品、次品,而刑事诉讼中的“残品”、“次品”,直接关系到人的自由和人的生命。因此,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办事,就能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并且能够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分子做斗争,从而预防和减少犯罪。这也正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任务。为了有效地打击犯罪,防止司法机关遇到刑事案件互相推诿,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公检法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的范围上做了明确的分工规定。这种分工,在法律上称为刑事诉讼的管辖。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管辖有两类,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职能管辖,以及人民法院的审判管辖。职能管辖,也称立案管辖,它解决的是哪一类刑事案件应由公检法的哪一机关立案受理的问题。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被害人告诉了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是贪污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渎职罪,以及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则是除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以外的一切案件。审判管辖解决的是第一审刑事案件由哪一级人民法院或同级人民法院的哪一个法院审理的问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以及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全省(直辖市、自治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反革命案件,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了依法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在同级人民法院中,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合适的,也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一个罪犯在几个地方都犯有罪行,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则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此外,我国还设有专门人民法院,如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水上运输法院和森林法院等,专门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是一些与该专业有关的刑事案件。

一)管辖在法律上的分类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在各自的法律条文中对管辖作了专门规定,三类诉讼法均将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四大类,其中,地域管辖又进一步分为四小类,即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需要特别强调的是:(1)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的管辖只解决人民法院系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而刑事诉讼中的管辖除了要解决各人民法院之间的审判管辖之外,还要解决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立案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分工,即刑事诉讼中的职能管辖。因此,我国的刑事诉讼管辖除了上面提到的四大类审判管辖外,还包括职能管辖。职能管辖将部分刑事案件的立案、受理、侦查权交给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但是,对这些刑事案件的审判权还是在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完毕后,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刑事案件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2)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对某些案件的管辖有一定的选择权。因此,在其地区管辖中,除了上面提到的四小类外,还包括协议管辖和选择管辖。这两类管辖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领域的运用,这意味着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使他们能够寻求最为信赖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有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但刑事诉讼中无论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当事人对案件管辖都不具有选择权和处分权,这是由刑事诉讼追究、惩罚犯罪的活动特点所决定的。(二)管辖在诉讼理论上的分类1、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根据管辖的确定是否由法律规定为标准,可以将管辖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1)法定管辖。是法律明确规定哪些案件由哪一级人民法院中的哪一个法院行使管辖权。因此,在法定管辖中,依据法院对案件的纵横管辖关系的不同,又可以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2)裁定管辖。是由享有相应权限的法院作出裁定或决定,以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在裁定管辖中,依据管辖的决定方式不同,又可以分为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从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的关系来看,法定管辖是针对诉讼管辖的一般情形作出的,而裁定管辖则是针对特殊政策情形而规定的。设定裁定管辖,或者是为了落实法定管辖的规定,或者是为了对法定管辖进行个别调整。2、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以管辖是否由法律强制规定,是否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为标准,可以将管辖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1)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以协议方式变更管辖。(2)协议管辖。是指尽管法律已经对管辖作出了规定,但同时法律又允许当事人以书面协议方式选择其他管辖法院,人民法院在确定案件纠纷的管辖权时,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先。3、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根据诉讼主体、诉讼客体与法院辖区之间的关系不同,可以将管辖分为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1)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对共同管辖的诉讼,法律要求只能作单一的选择,即选择管辖,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只是选择管辖在不同的诉讼法中有不同的表现。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这个选择权在原告一方,由原告方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范围内自由选择。但在刑事诉讼法中,这个选择权已由法律作了决定,即由最先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审判。(2)合并管辖。亦即牵连管辖,是指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为另一案件与该案件存在着牵连关系,而对两个案件一并管辖和审理。其实质是对某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基于牵连关系而对另一原本无管辖权的案件并归自己管辖。如果人民法院对另一诉讼案件原本就有管辖权的,则不发生合并管辖问题。

刑事管辖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依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诉讼理论,一般将管辖划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审判管辖又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进一步划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指定管辖。

在我国,刑事案件可从提出起诉的主体分为两大类一一刑事公诉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A,所谓‘’刑事公诉案件‘’,是指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和其他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依法应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须全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并由‘’检察机关以国家原告‘’的主体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除公民刑事自诉案件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都是刑事公诉案件。B,所谓‘’刑事自诉案件‘’,是指由《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规则关于案件管辖规定由公民以原告的身份直接向人民法院的提出刑事起诉的案件。比如故意伤害(轻伤)丶诽谤、侵犯公民住宅丶侵犯公民通自由丶重婚丶虐待丶遗弃丶侵占财物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案件。其特点:公民具有自主决定起诉丶刑事和解丶反诉等特点;同时,一部分涉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公诉案件转化为刑事自诉案。

根据以上介绍,普通公民如果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到犯罪侵犯,且属于刑事自诉案件你就是原告,可直接向法院以原告身份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二是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形式案件的职权范围。

前者是解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接受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问题,称立案管辖或职能管辖;后者是解决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问题,称审判管辖。审判管辖又划分喂级别管辖、地区管辖、指定管辖和专门管辖。国外刑事诉讼中的管辖通常指的是审判管辖,一般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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