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公司绝对有直招的能力,可是公司没有这么做,实际上我们从派遣公司的广告就可以看出一些门道,这些广告其实是分开做的,面向用人单位的是一种,面向劳动者的是另一种。
派遣公司在面向用人单位做广告的时候,广告里面明确的表述了正式工因为高福利和稳定的身份所产生的工作惰性,让用人单位看罢,油然而生一种不可抗拒的诱惑。甚至还有的广告词用了一些侮辱性描述,已经被相关部门处罚,这里就不再引用。
同时,派遣公司面向劳动者的广告则是夸大待遇,强调就业刚需,目的也是为了吸引劳动者。
也就是说,在这里面最有话语权的,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但他们其实并没有怎么表达意见,尤其是用人单位并没有倾听劳动者,毕竟派遣公司披上了一层外衣,大肆鼓吹降低用工成本,规避绝大部分用工风险,使雇佣关系和用工关系完全分离。
因为派遣公司的那句话:人,你尽管用,责任,我们承担。于是用人单位也就信了。
用人单位确信的是,他们在这种用工关系中赚到了好处。
事实是不是这样呢?
其实早在2010年,某个发达国家就对此作出研究调查,采访了大量的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用工单位的高管把最核心的数据透露给记者,也就是说,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工所省下的那部分钱,确实带给他们一定的增长,可是这些增长在几年以后竟然被无形的消耗了。
是什么原因?
记者采访了大量的派遣工,原来,派遣工因为与正式工的待遇上面的巨大差距,身份地位和福利的巨大差距,使他们对这份工作产生了厌倦与逃避,原本的责任心荡然无存,在使用原材料的时候,用一桶丢一桶,而且极其不爱护那些昂贵的生产设备,这些昂贵的生产设备比没有使用派遣工的时候寿命缩短了一半。
他们没有主人翁的心态,在那些与别人协作才能完成的工作环节上推诿不清,纠缠不下,把可以干活的时间用来推诿。
这就是当时很著名的一个节目,也就是证实了派遣工会对用人单位造成“反噬”。
为什么会这样?因为人心毕竟是人心,当你知道你干的活比别人多,领的工资福利只有人家正式工的1/5的时候,你是否能平静的默默接受这一切?
除非你能证明单位有意实施诈骗诱导致使你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定协议,否则必须遵守契约精神。
此外,拒绝单位合理安排也被视为违约表现。
《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务派遣中的用工单位的相关规定:
第59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62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67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如果有效 你们是属于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 劳务派遣公司是劳动法称的用人单位,公司是用工单位。但是因为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所以你们单位自己成立一个派遣公司,想自己单位派遣是违法的。
你要这么问的话肯定是合法的,合法就是在游戏规则内的。可是合法跟玩法那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我之前发的帖子可能被技术性PB了,只有我自己能看到,所以我不如换一种说法。我就说说大家玩的最多的游戏,《王者荣耀》。
在2019年之前的排位赛,可以选4个射手和5个射手吧?是可以选的,选了以后是可以正常开赛的,可是大家是在一种什么样的情况下选的4个到5个射手?是在忿忿不平的前提下这么做的,因为有的用射手的人,总是把辅助赶走,说他吃经济。这就造成了原本一直玩辅助角色的玩家不高兴了,干脆都选射手。
所以说2019年之前的排位赛,选4个和5个射手都是合乎游戏规则的,可是合乎游戏规则,就一定是被大家所拥护的吗?
你去问问看,2019年之前谁希望在排位赛中遇到本队的队友选了4个或5个射手?
同理,劳务派遣也是合法的,可是谁希望被劳务派遣呢?
我被ping bi的那篇帖子里面有人说:取消派遣会有很多人会找不到工作。
实际上,我们这边的保安有一些事跟物业直签的,不是派遣公司的,这些保安拿多少工资?我想说的是,到手工资3500元。
所以说,取消派遣,他们会跟用人单位直签,他们可以拿到更多,取消派遣之前他们从事什么工作,取消派遣之后他们一样也从事什么工作,这个完全不矛盾的。取消派遣以后,高兴的是这些苦命的孩子,这都看不出来吗?
有的人为他所从事的工作岗位付出了青春,一去不复返。
派遣工们希望什么?派遣工们希望他们能够对他们的孩子说,他们是做哪一行的。他们不希望他们将来的孩子问到他们是做哪一行的时候,他们说不出口。
也有一些年纪很大甚至偏老的派遣工了,他们在还没退休之前,希望能够得到一点安慰,哪怕只有一点。哪怕他领了一天的正式工的工资,领完这一天正式工的工资以后,他就退休了,但,这一天的工资对他来说,意义重大,这一天的工资对他来说就是名分,他在他的儿孙面前,终于可以说,终于可以说他是做哪一行的了。
为什么要谈合不合理呢?直接说派遣公司违反了哪些劳动相关法律法规不就行了吗?我们见过的劳务派遣公司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还少吗?
先不要说2018年的《劳动法》,就说2009年的《劳动法》,本来就已经规定同工同酬,大企业或财政给正式工划拨每月9000元预算,也给派遣公司9000元作为每个派遣工每月的预算,可是派遣工到手有多少啊?仅仅2000多,最多的3000。派遣公司吃的钱超过一半了,这还怎么同工同酬啊?
派遣公司除了想方设法克扣员工利益,他对社会还有什么贡献吗?
当一个劳务派遣工,付出了心血,在单位干了8年,干了9年,他突然间被叫到一个办公室,一个所谓的人事经理,采用错误引导的方式,诱使、甚至胁迫派遣工,在自愿解除劳动协议书上签字,目的就是以逃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后所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在这个事件里面,派遣工做出了违背自己意愿的错误意思表示,而派遣公司把那些补偿款收入囊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已然坐实,属于[涉嫌合同诈骗]了。
还有,派遣公司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往不该使用派遣工的岗位,派遣了大量派遣工,而且,派遣公司公然以无数个短期合同,代替了[无固定期限合同]…
所以,你数一数看,劳务派遣公司究竟违反了多少法律?值得一提的是:合同诈骗,这不属于违法,而是属于犯罪了。这就像逃税一样,他是属于犯罪。
不信,你自己可以算一笔账,有三百名工龄9年的员工,如果按照正常情况下被派遣公司解除合同,那么,派遣公司需要支付多少经济补偿?按照月工资3000来算,那就是[300×9×3000]= 8100000
呵呵,这笔补偿款到哪儿去了,我就不说了。
怎样?派遣公司违法(犯罪)行为罄竹难书吧?
从使用劳务派遣工的薪资待遇、用工的条件,以及劳务派遣工的使用人数等方面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说明。
国家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确保劳务派遣工的权利与利益。但是一本上好的“经”,却被下面的歪嘴和尚念歪了,这才是当前劳务派遣工当中最大的矛盾问题。
这里的同工同酬,是指劳动者享有与用人单位,正是员工相同的待遇。并不是像有些回答者所说的那样,基本工资同工同酬,那是不准确的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这里已经非常明确的要求了用工单位,必须要提供,与正式职工相同的待遇条件,并不是说,只是同基本工资而其他不同。
可现实情况是很多的用工单位都没有严格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按同工同酬的标准来执行,这才导致了广大劳动者怨恨纷纷。
国家法律,对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工,做了一个明确的界定。根据国务院的有关具体规定,企业在使用派遣工的时候,不能超过该企业正式员工的10%。
简单举例说明一下。假如甲企业,拥有500名正式员工,那么该企业使用派遣工的时候,不能超过50人。
而且相关法律还明确规定了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具体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可实际情况是很多企业和用工单位,都没有按照这些限制条件来使用劳务派遣工,而是大量在使用,甚至这种用工现象越来越更加的普遍化。
客观的说,国家从法律的制度层面上是已经非常的完备了。但是由于在具体的执行和处罚的力度上还存在不足,导致目前劳务市场上的派遣工违法现象较为突出。
所以要想真正的解决这个问题,国家还得从执行的力度上和处罚的力度上加强,让那些违法使用劳务派遣工的企业付出更大代价,加大企业违法的成本支出,以此来增强有关法律制度的威慑力。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没有很好的执行力,那这样的法律终将成为一纸空文。所以当前我国劳务市场上的派遣用工问题,从某种角度来说,其实是有关法律制度的执行力不足,没有能够让劳动合同法落地生根,切实维护起老百姓的根本利益。
为什么这么说呢?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工单位不能自己设立劳务派遣公司,向本单位派遣劳务派遣人员。
这就要求用工单位只能与那些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工的使用。而那些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必然会被劳务派遣公司,收取一部分管理费用。
劳动合同法又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工与用工单位员工同工同酬。这就从制度上导致了劳务派遣工,根本就无法与用工单位的正是员工同工同酬,这两者之间是一对无法调和的矛盾。所以,劳务派遣用工从制度上就存在一种尴尬的局面。
现在很多的用工单位,都没有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来使用劳务派遣工,而是任意使用劳务派遣工。
不管是在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具体使用条件上,还是在人数的规定上,都早已突破了有关的规定与界限。
这些用工单位,也没有按照同工同酬的要求,为劳务派遣人员支付薪资待遇,从而导致劳动者怨声载道,纷纷不满,强烈要求国家废除这种不合理的用工制度。
如果同工同酬的基本要求,都无法满足老百姓的愿望,国家相关的职能部门,由于各种原因很难执行到位,那为何不顺应劳动者的呼声而废除这种用工制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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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是不能自己向本单位或本单位所属单位遣派员工,也不能把派遣出去的员工再排给别的单位,接受派遣的用人单位负的责任比较多。
合同中安全责任条款_农村建房,建房合同约定由承建人自负安全,这样的协议有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