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缺席审判适用的案件类型_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适用对象?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01:55:51 人阅读
导读:因此,作为今年最重要的立法事件,新刑诉法的修改,缺席审判制度的确立,不仅仅是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补充和完善,同时也会在国际追捕外逃人员工作中产生巨大的影响。所谓...

因此,作为今年最重要的立法事件,新刑诉法的修改,缺席审判制度的确立,不仅仅是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补充和完善,同时也会在国际追捕外逃人员工作中产生巨大的影响。

所谓外逃人员,主要是指还未案发或者即将案发的涉嫌贪污贿赂犯罪人员,也包括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犯罪、危害公共利益的金融犯罪类外逃人员。



何谓缺席判决

所谓缺席审判,是在法院审判过程中,一方当事人缺席时所作的判决。该制度此前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有具体规定。

而刑事诉讼中,在2018年最新的刑诉法修改以前并未对缺席判决作出规定,不过在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修正版公布实施,法院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对外逃人员的追逃更加有力

根据我国《刑诉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也是国际通行的诉讼规则。而此前由于刑事诉讼缺席审判制度的缺乏,导致对外逃贪官的追逃工作产生了一定的阻碍。而“缺席审判制度”的引入,将会对我国司法机关的国际追逃工作提供有效的支持。


引渡、促使遣返、异地追诉、劝返

对于外逃人员的追捕手段包括引渡、促使遣返、异地追诉、劝返等多种手段,其中公众比较熟悉的,就是引渡,但是实践中效果相对更好的,其实是劝返。

比如在2017年声势浩大的“猎狐2017”专项活动中,公安部们就是先确定逃往海外的嫌疑人的落脚点和联系方式,通过相关工作人员与其取得联系,劝其回国自首。

引渡,最高效但并不容易的追捕方式

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而在与我国有引渡协议的国家,引渡是海外追逃最主要的司法合作方式。但是即便是与我国签署了引渡协议的国家,相对国也并没有任何义务将外逃人员引渡。而且国际引渡合作,面临很多限制,比如政治犯罪例外原则,死刑不引渡原则等等。

由于我国现行《刑法》中许多的罪名,尤其是外逃现象多发的贪污贿赂类犯罪的相关罪名中保留了大量的死刑规定,“死刑不引渡”问题因此就成为我国与其他国家开展引渡合作的一大障碍。

我国于2000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但是该法没有对“死刑不引渡原则”作出规定。但我国也会通过各种形式遵守此原则。

截至2018年2月,我国以对外签署了37项生效的引渡条约,目前只有西班牙和法国与我国的生效引渡条约中有死刑不引渡原则。

国际遣返制度

由于有”死刑不引渡”原则存在,在追逃实践中,“不判处死刑承诺”就应运而生,比如某些以旅游签证进入他国,未取得合法居留权的外逃人员,可能面临遣返,但如果他们的所涉嫌犯罪可能包括死刑时,中国官方可以向遣返国做出对他们不判处死刑的承诺。

缺席审判制度的创立,将会与国际遣返制度、引渡制度有机结合。

首先,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如果对贪污贿赂和涉恐类犯罪案件的嫌疑人背后,被告人实施缺席审判制度,相关生效的既定判决将会比之前的不判处死刑的承诺更加具有说服力,这将对追逃工作起直接的支持。另外,所谓的不死刑承诺,较容易产生他国干扰我国刑事诉讼的错误认识。

其次,缺席审判制度在国际刑事诉讼原则中,属于被广泛接受的制度,因此在国际追逃工作中,相关人员的既定判决,在申请引渡遣返以及申请国际刑警的相关国际通报(如红色通缉令)等起到积极的作用。

将更加有利于红色通缉令的申请

“红色通缉令” (也称红色通报)是国际刑警组织成员国申请发出,国际刑警组织签发,成员国警方可以对被通缉人员进行临时拘留和关押。单个红色通缉令有效期为5年,可续期,直至缉拿归案为止。除了“红色通缉令”之外,还有其他颜色的通缉令,各自代表不同的意义。

红色通缉令具体又分为两种,要求对逃犯进行起诉的红色通报和要求逃犯服刑的红色通报。

所以,逮捕证或者判决书是申请国在申请红色通报时须提交的必备文件。而在2008年缺席审判制度确定,以前我国发出的红色通缉令,基本上都是要求对逃犯进行起诉的红色通报。但是在2008年缺席审判制度确定之后,可以想见的是,我国会向国际刑警组织申请更多“要求逃犯服刑”的通报。

作者: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曾杰

主要是外逃、死亡、失踪的刑事案件,即是不出庭,也要进行审判,加强刑事法网

这个严格意义不叫缺席审判,如果是共同犯罪的案件,可以理解为“另案处理”。

如果是一个自然人犯罪,当事人没有被抓或者跑到国外去了,刑事诉讼程序很难正常进行,很多时候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逃,整个案件可能一直挂在那里,等抓到人之后再追诉。

但是共同犯罪的案件则不然 ,以电信网络诈骗的共同犯罪为例,一个公司的主要涉案人员全部被抓,只有大老板跑到国外去了,这些被抓的人都要走正常的刑事诉讼程序,公检法不可能说把这些人先关在那里,等大老板归案后再一并处理,三两个月还可以解决,有的人十年八年抓不到,整个案件不可能挂个十年八年。

所以这种案件都会先审查被抓的这些人的涉案行为,公安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提起公诉到法院,只是在《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中将没有归案的人注明是”在逃“,也有一些文书中直接用”另案处理“。

另案处理的情况在刑事案件中并不稀奇,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由于涉案人员众多,很多时候为了办案的方便,即使没有人在逃也会进行分批处理,分出来的涉案人员相对于这个案件,就属于”另案处理“。

缺席判决的适用情况: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原告撤诉,原告、被告双方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都拒不到庭时,也可以缺席判决。

6、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按照法律规定,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并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的充分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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