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犯罪嫌疑人在判决生效之前在看守所期间是不可以减刑的,只有在判决生效以后,从看守所移送到监狱服刑开始,一年之内还不可以减刑,要服刑完一年之后才可以根据在监狱内服刑的表现进行评分,然后每年会有一次减刑的机会。所以要减刑,只有在监狱内服刑完第一年以后才可以有机会争取减刑。由于每一个省监狱管理局的规定不同,所以第二次减刑就要看该省的具体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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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刑期去监狱还有一年,按照理论上来讲确实有减刑的机会,但是理论是理论,在现实中剩余刑期在2年以下的根本不会有减刑。
首先你进监狱要受训1个月,这一个月没有任何的嘉奖和考核分。其次在分配到工种后,你必须要极其多少个奖励后才能报减刑,而这些奖励的积累最少要大几个月。
上报减刑后,你还需要等待批下来才可以,而本身减刑名额有限制,向那种少刑期的直接会被无视给其他人让路。
剩余刑期在1-3年的,我并不建议你们减刑,只要不想着减刑,你们在监狱的日子会很好过,而且只要不想减刑就没什么人会欺负你,想减刑就要干活猛做,打不还手骂不还手,忍气吞声,否则,别人随便下个套,你就多少个月的努力白费了。
减刑又减不了几个月,何必受那种苦?
这个问题涉及到折抵刑期的有关常识,我来简单介绍一下。
众所周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法院正式判决有罪之前,可能会被依法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而被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后,就会被关在看守所内等候审判。虽然看守所和监狱是大不相同的两个场所,但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点,即是完全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羁押场所。既然都是完全剥夺了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如果羁押在看守所内的时间不从刑期中扣除出来,那岂不是让犯罪分子多“服刑”了一段时间吗?这样无疑违反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正因为如此,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如果犯罪分子在被正式宣判以前,曾被采取了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那么最后被判处刑罚时,应当分情况做出相应扣减。这就是折抵刑期制度,具体的折抵方式如下:
因此,在看守所被羁押九个月后,被法院判处八年有期徒刑。折抵刑期后,你还剩下七年三个月有期徒刑。
送监狱后一年以后才可以减刑,而这之前已经在看守所待了差不多一年,一次减刑一般减一年到一年半。因此,其实只能减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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