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人应符合的条件_申请复议的条件?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03:19:37 人阅读
导读:您好,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范围且依...

您好,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范围且依法应当由本机关受理;

3、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复议请求和理由;

4、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向本机关说明理由。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那么,行政复议申请需要满足哪些条件,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呢?《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对此作了具体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需要符合七个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关于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行政复议法》第十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作出了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满足上述规定。并且,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必须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关于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以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对被申请人的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派出机构,不包括未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即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利害关系人。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申请人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如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等。同时,应当载明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如果没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则不符合受理条件。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另外,《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对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作出了具体规定。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具体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十一类范围,总的来说,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特定种类的规定的审查申请。如果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所针对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则不符合受理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机关作出了具体规定,申请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向相对应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一份行政复议申请后,如果发现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则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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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邀请,很高兴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权益的,可以在知道起60天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有法律规定申请期超过60天的除外。

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之后,应当于5日审查,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的,要做出书面答复;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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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

一是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是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与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

三是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

四是复议申请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法定期限内提出;

五是复议申请没有经过法院判决或正在诉讼之中;

六是属于本复议机关管辖范围。

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决定、执行四个步骤:

一、申请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受理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决定

复议机关自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单位印章,并书面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四、执行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资格的确定,是启动行政复议程序的重要环节。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才能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才能纳入提起行政复议机关的监督视野。行政复议法规定,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申请人;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

一般而言,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见,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本人权益受侵犯,对于他人权益受侵犯的情形,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检举、揭发,但不能对之提起行政复议。

二是必须是合法权益被侵犯,法律只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侵犯的合法权益,如果是非法或违法的利益受到损失,则不能申请复议。三是必须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就是因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当事人原来享有的权利被削减、剥夺,或者本应履行的义务被增加或改变,从这个意义上说,申请人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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