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引导当事人的义务_律师的职责和义务?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02:40:03 人阅读
导读:《律师法》规定的律师职责主要有以下条款:第二十九条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

《律师法》规定的律师职责主要有以下条款:

第二十九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法》规定的律师义务主要有以下条款:

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三十九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四十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如有帮助,望采纳,非常感谢哈! 律师对委托人的义务   律师法在律师应对委托人承担的义务问题上,作了如下规定:   1、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第29条,简称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   理由:①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律师作为契约当事人一方,除非有法定事由的发生,否则,律师不得随意解除委托合同。②随意拒绝辩护直接损害委托人的权益。一般情况下,委托人或其亲属受到司法机关的刑事指控后,需要律师提供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要做很多事情,而且须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从时间上讲不是很宽裕。如果律师随意拒绝辩护,迫使委托人更换辩护人,就会损失律师开庭前的工作时间,直接损害了被告人及委托人的权益。③律师可拒绝辩护或代理的情形有: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   2、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第34条)   ①同一案件中得双方当事人,正是由于利益相对不能调和才发生争讼,律师接受互有利害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的委托,就很难保证公道的从事代理事务。②作为代理人的律师,应当忠实于委托人,不能作出有损于或者可能有损于委托人权益的事情。③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不论是在一审还是在二审均不得同时或先后为双方担任代理人。而且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也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其理由可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方面。(2002年2月26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并经司法部批转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五章第28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偏远地区只有一个律师事务所的除外。)   3、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第35条,第2款)   ①律师是为了解决当事人争议而执行职务的,律师不应当介入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之中,更不能将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作为从事代理活动的目的。②律师应当克尽职责,忠实为委托人服务。接受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往往会导致律师背弃委托人的利益。   4、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第33条,简称保密的义务)   ①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到国家安全利益,在一定的时间和一定的范围内不能公开的事项。   ②商业秘密:指不为他人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③个人隐私:指与公民个人声誉有关的,本人不愿公开的个人生活事件。   ④需要强调的是,律师在委托代理关系结束后仍有保密的义务。(期限的:长期)

律师职业道德是不得披露当事人秘密,对于处理委托事宜时获知的犯罪事实无义务举报,否则有违职业道德。人家雇你,你收了钱却把人卖了。而且鼓励告密是特务手段,警察国家的行为。 但如果律师在处理委托事宜时获知重大刑事案件,比如恐怖袭击之类的线索有义务举报。这是权衡利弊后的规定

  按现时的法律规定,对于被你聘请的律师并没有义务帮你找相关的证据,所以律师让当事人查找证据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对委托人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1、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简称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  

2、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3、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4、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简称保密的义务)

这个问题分两方面来回答。

第一方面:律师最重要的是做什么。

有不少朋友以为,请了律师,主要就是写诉状、开庭。实际上这种说法是不对的。律师最应当做的,就是帮助当事人分析案情,制定策略,做出计划,用什么策略来争取本方利益的最大化。

比方说,本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哪些是靠谱的,哪些可以努力争取,哪些是不可能的;对方可能有哪些策略,如何应对等等。

第二方面:律师该做什么。

实际上这个问题没有固定的答案,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例如,有的当事人希望律师包揽这个案子的所有工作,例如调查取证,开庭,上诉,执行等;而律师的想法正好相反,一审判决下来律师工作就完成了,后续如果还有事情,请再交费。对于这个矛盾,双方应当积极沟通,取得一致,然后在合同中约定好,付多少钱,做多少事,一一列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以上回答供参考。

律师依法辩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依我之见:受托律师明知自己的当事人己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和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而该委托律师依法有权仍然为其辩护,“该律师有责任认真而负责任地进行无罪丶罪轻丶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的辩护”,而不得只收诉讼费而敷衍塞责丶或不办理辩护事宜。

为什么?

因为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有辩护的权利,而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又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而律师为犯罪嫌疑人丶被告人进行刑事辩护时,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律师法》规定:委托的律师有权利根据事实和法律为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作无罪丶罪轻丶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理辩护或有关诉讼事宜。

那么,什么又叫做认真做好诉讼事宜呢?

依我之见:受委托律师依法从当事人处了解全案的真实案情,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线索积极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对在检察机关阅卷中所获证据进行庭前质证分析,对案卷中的“鉴定意见”等证据从程序到实质内容进行分析并依法提出申请重新鉴定丶补充鉴定的建议;在法庭开庭时,受委律师积极依法交叉询问被告人丶证人丶鉴定人和质疑控方所示的所有当庭出示的各种证据,并积极出示自己依法收集的,或者诉讼证据卷中有利于当事人无罪丶罪轻丶减轻丶免除处罚的各类证据;法庭辩护时,一方面当事人的行为确己构成犯罪的,辩护律师应教育当事人认罪服罚,另一方面应驳斥控方的刑事指控,并根据法庭调查核实的犯罪事实为被告人作无罪丶罪轻丶减轻丶免除刑事处罚的辩护。

如果委托律师只收钱,不为办理当事人上述诉讼事宜,比如应该不询问当事人了解案情而不询问了解丶该出席法庭而缺席不出庭丶该质证而不质证丶收集了证据或卷内己有有利当事人证据的不示证丶不发表辩护意见……等”不作为”等严重不负责任丶不履行律师职责的行为该怎么办呢?依我之见:当事人及家属有权向该律师所注册地的律师协会或当地县级以上的司法行政管理机关投诉,注册地的律协或司法行政机关会依法依协会章程处理该“不作为”的律师。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没有错,但前提是律师必须“依法”,同时律师也是“人”!

可以说:律师的职业,一方面是对法官公平判案的协助,另方面是对法官判案的监督。对法官的协助,是基于当事人对法律的认知有限,需要帮助当事人整理并向法官展示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对法官的监督,是基于法官毕竟是人,法官对法律的主观认知不一定就是合法的,需要随时阻止法官可能出现的不合法行为!

律师,首先是人,所以要具备人最起码的道德。如果律师已经失去了做人的底线,那所谓“律师的职业操守”就变成了形式主义,对律师毫无约束力!针对这点,律师证的发放,“法律专业知识”只能是第二位的考量因素,第一位的考量因素必须是“人品”!

现在的律师行业,面临最大的信任危机。笔者至今为止,还没有碰到过把“人品”放在第一位的律师,更不要说具有正义感的律师了!所以,笔者所面临的问题,全部交给时间去解决,最终以《维权之路》来结束!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