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签2年的坏处_劳动合同首次签三年或首次签五年有什么利弊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20:35:45 人阅读
导读:没多少利弊区别,三年或者五年的试用期都不能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是约束双方的,劳动法规定,如果签订劳动合同十年就可以转长期(无固定期限)合同;长短主要取决你自己的...

没多少利弊区别,三年或者五年的试用期都不能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是约束双方的,劳动法规定,如果签订劳动合同十年就可以转长期(无固定期限)合同;长短主要取决你自己的发展规划,每次重新签订合同,双方就可以互相选择一次。如果你希望长期在这个企业发展,就签订长些,避免企业在合同到期后不再与你签合同;如果你有想跳槽的想法,就短些。利弊是双方的,自己综合考虑。

只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公司,就能够提前走,至于后果,违约提前走的话,除非公司为你花了工作培训费……才会产生违约金……否则任何形式的违约金都是无效的……

  利:1、可以为职工营造稳定的工作状态,免除职工的后顾之忧,可以调动职工的工作生产积极性,保障用人单位的长远发展。  2、可以保留一批技术骨干,避免人才的流失,为用人单位的发展储备技术力量,为用人单位做大做强提供人力资源。  弊:当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时,订立长期劳动合同的职工更容易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单位处于不利地位,往往会增加经济补偿标准。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谢谢邀请:请问提主,是怎样跨度两年?给人感觉,好像是你胡途了!也不知你是什么时候签约跨度两年。比如说今天签订劳动合同,今天是8月23日,到了后年8月23日为两年,虽说跨度了,但没超过两年的时间,一年三百六十五天,不跨度你能够两年吗。怎么办?既然出来打工,多两天少两天无所谓,不能想赚钱又觉得时间长,天上不会掉馅饼,只有一点水一点汗才能赠到辛苦钱。实在觉得时间长,不想干了,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走人呗。至于违法不违法?不存在违法行为。不知我的回答能否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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