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概念和构成要件_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07:40:08 人阅读
导读:根据表见代理的概念和立法规定,可知表见代理应具备以下构成条件: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成立表见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为人无代理权。所说无代理权是指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

根据表见代理的概念和立法规定,可知表见代理应具备以下构成条件:

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成立表见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为人无代理权。所说无代理权是指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或者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如果代理人拥有代理权,则属于有代理权,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成立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这一要件是以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的。这种联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应依一般交易情况而定。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发出的证明文件,如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所作法人授予代理权的通知或者公告,这些证明文件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

3、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即相对人不知行为人所为的行为系无权代理行为。如果相对人出于恶意,即明知他人为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就失去了法律保护的必要,故表见代理不能成立。

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因此,表见代理应具备民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即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如果不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则不成立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可分为三类:1、有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2、有未越权表象的表见代理;3、有代理权尚未终止的表象的表见代理。法律确立表见代理规则的主要意义就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信用与稳定,保护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而保障交易安全。在此从以下几方面来阐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表见代理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即表见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与第三人缔结民事关系。2、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须具备成立的有效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3、客观上须有使第三人相信表见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并能够使第三人在主观上形成该代理人不容怀疑的具有代理权的认识。第三人作为该行为的相对方,其目的应是追求通过表见代理人从被代理人处获得该民事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4、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即第三人不是明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仍与之签订合同,也不是由于自己疏忽大意,缺乏应有的谨慎而轻易将没有代理权的行为人认作有代理权的人,而是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5、被代理人在主观上存在过失。表见代理的这一构成要件,民法学界对此有较多的争议。

表见代理应具备以下构成条件:

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成立表见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为人无代理权。所说无代理权是指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或者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如果代理人拥有代理权,则属于有代理权,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成立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这一要件是以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的。这种联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应依一般交易情况而定。

3、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即相对人不知行为人所为的行为系无权代理行为。如果相对人出于恶意,即明知他人为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就失去了法律保护的必要,故表见代理不能成立。

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因此,表见代理应具备民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即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如果不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则不成立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善意第三人在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例如,张某是某企业的销售人员,随身携带盖有该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便于对外签约。后张某因收取回扣被企业除名,但空白合同书未被该企业收回。张某以此合同书与他人签订购销合同。张某的行为即属于表见代理。第三人在不知张某被开除的情形下,空白合同书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限,故构成表见代理,该企业应当承担张某所为行为的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如下:(1)具备有代理权的外观。具备有代理权的外观事实,是适用表见代理的基础和前提。也就是说,撇开行为人是否具有代理权这一内在要件,从行为人的行为外观来看,完全符合有权代理的特征。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合于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2)交易相对人为善意。所谓交易相对人为善意,是指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此时,交易相对人应就其善意负担举证责任。如果第三人不是善意,也就是指第三人明知或者应该知道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仍然与其进行法律行为,此时不构成表见代理,而应该属于狭义的无权代理,被代理人不须承担行为人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的后果

你好,表见代理是一个法律专业术语,我们来了解一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什么是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在法律上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即这种情况下法律上会视为有代理权。

表见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的安全,当符合法定事由时,即使代理权不存在,也在法律上视为代理关系成立,而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虽然实际上是无权代理,但却被视为有权代理,并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往往也会伴随着被代理人的过错,或者是基于特殊身份关系,因此,表见代理常常也被称为是特殊的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由于表见代理会使无权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重大的影响。

因此,在法律上认定表见代理,也是需要满足严格的条件。在我国法律上,认定构成表见代理需要符合以下4个要件:

  • 行为人事实上并没有代理权。
  • 行为人的行为,根据通常的理解,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
  • 相对人是善意的,即相对人并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 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本身合法有效。

题主遇到的问题,一般不构成表见代理,可以上诉或者申请再审

法院在诉讼活动中,应该保障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他人通过虚假授权代理你参加诉讼,导致法院误以为是真实授权而没有通知你参加诉讼,这是严重侵害你诉讼权利的行为。

这种行为同时也是严重妨碍诉讼、扰乱审理秩序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涉嫌虚假诉讼、诈骗等犯罪。

如果是案件还没有过上诉期,你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如果判决已经生效,你可以据此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向检察院申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

对于诉讼中虚假提供授权的行为,法院可以采取制裁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无处不在,@桂林律师文金发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除此之外要注意的是表见代理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即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相应的法律关系。由于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代理关系的存在,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否认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可分为三类:法律确立表见代理规则的主要意义就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信用与稳定,保护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而保障交易安全。

表见代理构成要件意思是指客观方面必须要存在有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实。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客观要件。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

1、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有代理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所谓有理由相信是指行为人外观上具有代理权的特征和表象,如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员工对外所从事的与其单位及职权相一致的行为等等,据一个例子,业务员离职,但该业务员仍以原单位的名义持有原单位的介绍信、公函、工作证明、还有原单位公章的证明等等从事原来的业务活动,相对人就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2、相对人善意且无重大过错,即行为人与相对人的交易行为属于正常的交易,而不是偏离市场行情的交易活动,如高利集资行为,不能视相对人为善意。另外相对人要无重大过失而不是一般过失,达到一般人的注意即可,如发票盖章明显涂抹,单位印章明显不清晰,或者一眼就能看出公函言辞不符等等。

故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主要是相对人善意无重大过错,并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即可。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即表见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与第三人缔结民事关系。 表见代理作为代理的一种,它就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否则,则不成其为代理,而是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只对缔约双方存在法律效力,不及他人。 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须具备成立的有效条件。 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客观上须有使第三人相信表见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并能够使第三人在主观上形成该代理人不容怀疑的具有代理权的认识。 第三人作为该行为的相对方,其目的应是追求通过表见代理人从被代理人处获得该民事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 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依据我国民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则,这必然要求第三人也给予被代理人一定的对价,遵守一定的游戏规则,以达到法律对相互处于对立方的合法权益的保护的平衡。所以,这就要求第三人在主观上必须表现为善意以体现民法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并表现为无过失,以更好地保护在这场交易中处于弱势的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被代理人在主观上存在过失。 如果第三人和被代理人在主观上均不存在过失,是不可能形成代理权表象的。表见代理制度既然规定了第三人在主观上必须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即在主观上不得存在过失,以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要注意的是表见代理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即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相应的法律关系。由于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代理关系的存在,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否认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可分为三类: 有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 有未越权表象的表见代理; 有代理权尚未终止的表象的表见代理。 法律确立表见代理规则的主要意义就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信用与稳定,保护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而保障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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