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的首要原则_怎样看懂保险合同?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18:03:18 人阅读
导读:1)最大诚信原则在签订和履行财产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必须最大限度地保持诚意,恪守信用,杜绝相互欺骗和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特别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如实申报所...

1)最大诚信原则在签订和履行财产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必须最大限度地保持诚意,恪守信用,杜绝相互欺骗和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特别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如实申报所有重大保险事实,否则合同无效。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自己要求保险的内容,必须本着最大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保险人表现出来的最大诚实信用则是可靠的偿付能力,有关国家的立法对此都有严格的规定。2)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要保险的财产,应通过签订财产保险合同,将双方诉权利义务关系以法律形式明确下来。从而,能使被保险人通过保险的财产而得到回复或受益。这种为法律所承认的利害关系的行为,形成了它独特的保险利益。规定其保险利益原则的作用主要是:a、可防止把保险变成赌博;b、可防止道德危险;c、保险利益可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三条规定;财产保险的投保者(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有的称其为被保险人),应当是被保险财产的所有人或者是对保险标的负有保险利益的人。3)补偿原则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合同独有的原则。所谓补偿具有两层含义:一是定额投保的保险合同生效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被保险人有权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当然,如果是不足额投保,则不能享有这一权利,而只能得到相应的补偿。二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是有限度的。应以恰好填补被保险人因遭受保险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而不能获得额利益。常见的赔偿方式一般用货币支付,保险人也可视情况选用恢复原状,或换置的方法,对被保险人的损失予以赔偿。4)代位原则代位原则也是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一个原则。为了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份利益,实施代位原则是十分重要的。一般来讲,被保险人因财产受损而取得保险人的赔偿后,需将其原来应享有的向他人(责任人)索赔的权益,以及他对残留保险标的特权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取得这份权益后,可以把自己摆在被保险的位置上,并向责任方追偿,也可以向被保险人追偿。例如,家庭财产保险中,所保险的家用电器(电视机、录相机等)被盗,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人的赔偿后,其被盗的家用电器又被公安机关追回,此时,保险人亦可向被保险人追偿。但是,由于保险事故是被保险人自己过失所致,一般情况下,保险人不向被保险人追偿。但如果第三者是被保险人近亲,如配偶或本单位职工所为,保险人一般不行使代位权。5)分摊原则分摊原则是补偿原则派生出的又一原则。是指被保险人,用同样一个保险标的同时向两个、或两上以上保险公司投保同一险种,就构成了重复保险,这样的保险金额的总和一般都超过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在发生损失时获得超额赔偿,在保险人之间可适用分摊原则。其分摊的方式一般有三种:一是按保险金额比例责任分摊。也就是说,遇有这种情况时,将各家保险公司为投保人保险的金额相加、汇总,得出每家保险公司应分摊的比例,然后,按照其比例计算出应分摊损失的金额。二是限额责任分摊,按照保险人在没有其它保险人重要保险的情况下应负的责任限额来按比例分摊赔偿。三是顺序责任分摊。由先出保险单的保险公司首先负责赔偿,其余保险公司,只有在承保的财产损失额超出第一家保险公司保险额时,再依次承担赔偿责任。6)近因原则近因,在这里是指造成损失的主要或有效原因。近因原则是处理保险赔偿责任时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如果造成财产损失的原因有两个以上,而且其各个原因之间又存在着因果关系,这时在处理财产保险损失时,应适用于近因原则。近因,不是指造成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但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是直接由于保险单中所承诺的范围内事故造成的,保险人才能予补偿。

为损2113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为保险人在5261保险合同所约定4102的危险事故发生之后,对其所1653遭受的实际损失或损害,可以获得充分的补偿。其主要内容包括: 赔偿金额应公平合理,合法合情,并经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损失价值的估计,应以发生危险事故的当时当地市价估计为准则。 当损失价值无法估计,或当事人之间出现意见分岐时,可以采用恢复原状或其他方式进行补偿;保险标的物多于一项时,应逐项分开计算,各项的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险金额;除定值保险外,应按危险事故发生时实际损失价值为准则,并以保险金额为限,以防道德危险的发生。

很多人买保险的时候都懒得看或者不会看保险合同,只是一味地听销售员说的内容。结果等到需要理赔时才发现自己的状况与保险合同上不符,从而被拒赔,引发很多不愉快的纠纷!

所以今天给大家讲一讲如何看懂保险合同!

  1. 五大要素:商业保险的构成有五大要素:投保范畴、交费期间、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险责任。(需注意的是我们在购买前一定要看一下真实的保险合同正本,不要以计划书为标准)一下我详细讲解各个要素的具体内容。

  2. 投保范畴:主要是说符合此份保险的投保年龄,在此年龄范畴以外的人员不允许投保


  3. 交费期间:主要是我们可以选择的时间段都有几种。一份保险在保额一定、保障期间一定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选择多种期间交费,比如说一次付清、5年、10年、15年、20年、30年,这个可自行选择。

  4. 保险期间:主要是这份商业保险的结束时间。比如下图中保险期间为至70周岁,所说的就是至被保险人70周岁生日的次日保险合同结束,以后所发生的事情不在理赔范围之内了。

  5. 保险金额:俗称保额。是指保险公司为客户承担或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通常是在保险单上已经著名的,同时也是有的保险公司的分红依据。

  6. 保险责任:也就是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的责任,是一份保险的最主要的部分,在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都在此注明。以下图为例:生存保险金是指在保险期间内可以你享受的权利;满期保险金是指生存至保险结束日期可领取的;身故保险金是指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时能够得到的理赔金额。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关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协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保险标的不同,管辖法院的规定也不同:(1)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可选择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可以是户籍地,如果有经常居住地的,也可以在经常居住地起诉。(3)保险标的是海上交通工具,或海上运输、海上运输的货物,发生保险合同纠纷的,由海事法院管辖。这里包括海上运输的保险代位追偿案件同样是由海事法院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有哪些?

1)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的发生是不能事先确定的,保险方对保险事故发生的危险程度的估计主要是靠投保方在申请保险时的陈述和保证,如果投保方的陈述不真实,则不仅会使保险方无法正确估计风险,也不利于保护被保险财产的安全。如果投保人陈述不真实,有隐瞒或欺骗行为,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可见,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在签订财产保险合同中有特殊的意义。

2)有保险利益才能投保的原则

保险合同以不能事先确定事件的发生作为给予保险金的前提,这就使不法之徒有了可以利用这种特点来牟的可能,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作了投保人必须有保险利益的规定。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保险标的对投保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具备下列条件:这种利害关系有经济上的价值;利害关系的经济价值可以用金钱估算或约定;这种利害关系为法律所承认。没有保险利益的人无权作为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成立程序是什么?

签订财产保险合同,由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填制投保单,投保单就是要约的书面形式。投保单是由保险人事先印制好的,投保人只须依所列项目逐项填写即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的规定,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填具投保单,经与保险人商空交付保险费办法,并经保险方盖章承保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根据保险合同及时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正式凭证,是当事人双方履约的根据,保险单应具体记载有关保险的事项。保险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凭证上一般不记载具体的保险条款,但它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保险凭证多用于货物运输保险。

在签订财产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有义务如实陈述保险人据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主要危险情况。保险人有义务将办理保险的有关事项告知投保方。

最主要的差别是在道德风险的限制方面,因为人身保险为了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只能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或者雇主对雇员之间。而财产保险要求的保险利益是对投保人有价值。

保险合同的分类:   

1.根据保险合同的标的不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所涉及的标的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故而以有形的物质财产为合同标的的是有形财产保险合同,如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等;以无形的财产为合同标的的是无形财产保险合同,如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等。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由于人身保险合同所保障的危险不同,又可以具体分为人寿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   

2.根据保险合同订立时是否确定保险价值可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将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事先约定并在合同中给予载明作为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只载明保险标的保险金额而未载明其保险价值的合同。在不定值保险合同中,仅载明保险金额,并依此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至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则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财产保险多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一般而言,财产损失是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因此,不定值保险合同通常以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作为判定损失额的依据。   

3.根据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行为性质不同可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   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并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进行核定后支付保险金的合同。大多数的财产保险合同都是补偿性保险合同,尤其是不定值保险合同。   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一定的保险金额,待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负有支付全部保险金义务的合同。该类保险合同多为人身保险所采用。   

4.按保险责任范围不同可分为特定风险合同和综合风险合同   特定风险保险合同:是指承保一种或某几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该合同通常是以列举的方式进行,如地震险或战争险。   综合风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危险造成的损害负承保责任的合同。该合同订立的特点是以列举“责任免除”的形式约定保险合同适用的险情。   

5.根据保险合同保障标的的不同可分为特定式合同、总括式合同、流动式合同和预约合同   特定式合同:是指保险人只对事先商定的具体保险标的进行承保的保险合同。   总括式合同:是指只规定保险人可以承保某种类别的保险标的,而对该类别保险标的不再分类的保险合同。   流动式合同:是指一种适合财产变化比较频繁的保险合同。   预约合同:又称开口合同,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预先约定保险责任范围的长期性协议。险人自动承保。   

6.根据订立合同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就保险标的约定保险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的分出人与分入人就保险责任的分担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财产保险合同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指当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时,其从保险人处所能获得的赔偿只能以其实际损失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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