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请求权是第二顺序请求权_什么票据拥有付款请求权?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15:06:54 人阅读
导读:能行使付款请求权的人是持票人。没有背书的,持票人就是收款人;有背书的,最后的背书人就是持票人。票据权利消灭,主要是票据权利时效经过而导致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能行使付款请求权的人是持票人。没有背书的,持票人就是收款人;有背书的,最后的背书人就是持票人。

票据权利消灭,主要是票据权利时效经过而导致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票据权利丧失,主要是持票人因遗失票据等原因导致的票据票面权利丧失。 两者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 第一、原因不同。票据权利消灭是票据权利时效经过而导致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而票据权利丧失是持票人因遗失票据等原因导致的票据票面权利丧失。 第二、救济方式不同。票据权利消灭后民事权利义务可能还存在,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合同等权利救济,而票据权利丧失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程序救济权利。 第三、后果不同。票据权利消灭是票据权利义务永远消灭,而票据权利丧失后票据权利义务尚存在,票据权利恢复后,任然可以主张票据权利。 银行汇票的时效经过,票据关系消灭后,持票人请求付款,付款人银行不需要向持票人付款,但如果民事权利义务未消灭且民事权利未过诉讼时效(权利人任然享受相应的民事权利),民事权利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民事义务人(义务人可能是出票人)主张民事权利义务。 票据权利丧失,并不当然丧失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定义不同付款请求权是票据发行所创设的主要债权,是合法持票人享有的第一次请求权。而追索权则是针对票据关系人因发行、转让票据所应连带负责的担保责任,一般是在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或无法到满足时,持票人才行使的权利,因此,它是付款请求权的补充或保障性权利,是票据上的第二次请求权。2、行使条件不同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请求按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而追索权是指票据之持票人于到期不能获得付款或在到期日前不获承兑或有其它法定原因时,持票人请求其前手清偿票据金额、利息及有关费用的票据权利。3、行使对象不同付款权仅可向票据付款人(承兑人)主张,而追索权的行使对象包括了所有票据前手(含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且所有前手需承担连带责任。但在行使追索权时需注意一定的提示付款期限限制。

1,票据持有人向银行提交并要求银行付款的行为叫做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就是提示付款的有效期。付款期限是指自出票日起,至汇票到期日之间的时间。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2, 商业汇票又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期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请求提示付款的行为。 付款期限是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向收款人做出付款行为过程的时间; 就以上二个过程来说,同属于票据行为,这个行为,提示付款行为在前,付款在后。就票据的权利和义务来说提示付款请求权属于“权利”,付款行为是“义务”; 个人理解。

1、权限不同:付款请求权是票据发行所创设的主要债权,是合法持票人享有的第一次请求权;追索权则是针对票据关系人因发行、转让票据所应连带负责的担保责任,一般是在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或无法到满足时,持票人才行使的权利; 因此,它是付款请求权的补充或保障性权利,是票据上的第二次请求权。

票据法之所以赋予合法持票人票据上的双重请求权,目的在于保障其票据债权的实现,使其在取得票据时有一种安全感,从而便利票据的流通,并维护票据制度的稳定与有效运行。2、人员不同: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请求按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权利人是持票人。这里的持票人可能是受款人,也可能是最后的被背书人,还有可能汇票、本票中付款后的参加付款人。这里的票据主债务人包括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保付支票的保付人。3、期限不同:所谓追索权,又称偿还请求权,是指票据之持票人于到期不能获得付款或在到期日前不获承兑或有其它法定原因时,持票人请求其前手清偿票据金额、利息及有关费用的票据权利。以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时间为标准,追索权可以分为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到期追索权是指汇票的持票人在到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付款人拒绝付款的情形下,持票人向出票人、背书人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要求支付汇票金额、利息和有关费用的权利。期前追索则是指汇票虽未到期,但具有法定事由出现时,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来源:-请求权 来源:-追索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承兑实际上是承诺付款,只有承兑人承诺付款后才涉及到提示付款的问题,所以,提示承兑肯定是在提示付款之前。所谓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票据,请求付款人见到出示的票据后作出承诺的行为。 所谓提示付款是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向付款人出示票据,将票据交其验看,并请求付款人付款的一种法律行为。 通俗点说,提示承兑是“你要承诺兑付”,就是你现在承诺到时候你一定会付,一般分为银行承诺或者企业承诺,所以经过承诺兑付的票据分成了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提示付款就是“到时候了该付钱了”。承兑人和付款人在承兑后产生了重合,付款人跟承兑人是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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