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怎么判刑_“数罪并罚”情况下该如何量刑?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17:41:15 人阅读
导读:谢邀。1、数罪并罚时,死刑吸收其他刑罚死刑是最重的罪,与其他刑罚进行并罚时,由重罪吸收轻罪,故仍然是判处死刑。2、立功理论上对死刑无影响请注意时间顺序时:判无期...

谢邀。1、数罪并罚时,死刑吸收其他刑罚死刑是最重的罪,与其他刑罚进行并罚时,由重罪吸收轻罪,故仍然是判处死刑。2、立功理论上对死刑无影响请注意时间顺序时:判无期,立功,发现漏罪。既然立功行为发生于发现漏罪并进行审判之前,那自然对漏罪的审判无影响。理论上在审判漏罪时不应考虑其立功情节。但实际上,只要不是情节恶劣到非判死刑立即执行不可,往往还是会考虑其有立功而判死缓。只不过这算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而不是立功情节必然导致的。3、死刑是一种刑罚,有两种执行方式死刑的两种执行方式是,缓刑二年执行与立即执行。目前我国的刑事政策是保留死刑,尽量少杀。因此对于一般判死刑的情况,都是能不判立即执行就不判立即执行。所以你所说的“如果一开始就发现漏罪,犯罪分子就不可能有立功的可能,会被执行死刑! ”并非绝对的,因为如果漏罪达不到立即执行的程度,也仍然可以判死缓。

对于漏罪,先并后减。例如前罪已判16年,已经执行3年后,发现还有其他的罪要判5年,先并在一起21年,最高盘20年,再减去3年,应该执行17年新罪,先减后并,前罪判16年,执行3年,发现新罪,判5年,先减去已执行的3年,余13年,冰并上5年,还要共执行18年新罪比漏罪主观恶性大,从上分析看处罚要重些

羌笛何须怨杨柳,春风不度玉门关。

秦时明月汉时关,万里长征人未还。

秦时明月汉时关,万里长征人未还。

枯藤老树昏鸦,小桥流水人家,古道西风瘦马。

问题1.数罪并罚后 应执行死刑 此处为吸收原则~

《刑八》69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1.数罪中有判处死刑过无期的 采取吸收原则,仅执行死刑或无期。
2.对于判处有期~拘役和管制,采取加重原则。
3.4. 不列了…………(ಥ_ಥ)

《刑八》70条。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漏罪的并罚。先并后减……。
1.一人所犯数罪均发生在原判决宣告前
2.原判决只对其中的部分犯罪做出判决,对另一部分犯罪没有判决。
3.不管漏罪即新发现的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性质相同的犯罪,均应并罚
4.将新发现的漏罪定罪量刑按刑法第69条规定的原则与原判决的刑罚实行并罚
5.已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以上照搬凤科大帝

问题2.立功的效力
立功的效力是否及于漏罪,未找到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
此处提供一案例与律师分析:前罪的立功情节在已供述过的漏罪处罚中的适用如果一开始就发现有漏罪 也不会一判了就执行死刑嘛~ 咱们还有二审 再审 死刑复核嘛~ 判决生效了 才执行嘛 立功还是有机会的嘛 在不行最后一餐 咱们吃慢点嘛 ╮(╯▽╰)╭

说到刑期,肯定是自由刑的问题。

最狠的自由刑就是无期徒刑了,虽然无期徒刑不等于终生监禁。但是,要说最高刑期,理论上还是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在可以减刑的情况下,可以减为十三年到二十年有期徒刑。

如果是有期徒刑,我们刑法规定是这样的。

如果一个人犯了好几个罪,这几个罪的刑期加起来,没有超过三十五年,那么这种情况下,有期徒刑最多不可以超过二十年。

如果一个人犯了好几个罪,这几个罪的刑期加起来,超过了三十五年,那么,有期徒刑最多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我国数罪并罚多种原则混合使用

1. 对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

行为人的数罪中,只要有一个最高刑为死刑,则仅执行死刑,不再执行其他刑罚;

行为人的数罪中,只要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则仅执行无期徒刑,不再执行其他刑罚。

2. 对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① 单罪管制是3个月至2年,数罪并罚时,可以超过2年达到3年,但是不能超过3年

② 单罪拘役是1个月至6个月,数罪并罚时,可以超过6个月达到1年;但不超过1年

③ 单罪有期徒刑是6个月至15年。数罪并罚时分两种情况:

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

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3. 对附加刑的处理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注意:罚金与没收财产属于不同种类的附加刑,应当分别执行。

总结:

死刑(最高刑)+其他刑=死刑(吸收原则,吸收其他刑罚)

无期(最高刑)+其他刑=无期(吸收原则,吸收其他刑罚)

有期(最高刑)+拘役=有期(吸收原则,吸收拘役)

有期(最高刑)+管制=有期+管制(并科原则,分别执行)

拘役(最高刑)+管制=拘役+管制(并科原则,分别执行)


一般犯罪的并罚,执行刑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以上(死刑、无期除外)

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发现漏罪,先并后减。

① 新发现的漏罪,应当先单独作出判决,然后进行并罚,最后减去前罪已经执行的刑期。

② 如果判决前有两个罪,先并后减时,并罚时的“数罪中最高刑期”。不是在先前两罪的宣告刑和漏罪的宣告刑中选择,而是在先前两罪并罚后的执行刑和漏罪宣告刑中选择。

③ 对罪犯减刑后,发现漏罪的,先并后减之后(再犯新罪,先减后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又犯新罪,先减后并。

① 新罪应当先单独作出判决,然后先减后并

② 既犯新罪,又发现漏罪:先解决漏罪,再解决新罪,即先并后减再并。

③ 注意一种特殊的情况:总和刑期不满35年,但是并罚后需超过20年。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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