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试用期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要件:
1.用人单位对录用岗位制定了明确的录用条件,如劳动者年龄、文化程度、身体状况、业务水平等;
2.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规定的录用条件;
3.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4.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在劳动者试用期内。 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一定要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进行考核、评价,并在试用期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作为一名HR,经常要干得罪人的工作,比如辞退试用期不合格员工。
其中有一个案例值得分享下。今年,由于经营效益好,单位计划扩建一条产线,于是人事部门到专科院校组织招聘。前后一共招了23名大学生,大多是五年制大专。
学生们还有一年才毕业,单位只能以实习的名义接收,经过一系列的培训,很快分配到各个工序。
两个月的试用期里,大部分学生都是非常出色,但是也有个别表现很差,要么工作时打瞌睡,要么借口上厕所一去不归。最终认定,这些人员不符合岗位需求,建议辞退。
辞退的手续很简单,人事挨个通知相关人员过来办理,填个单子,退证还押金,处理完即可走人,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
因为他们是以实习的身份进来的,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协议,所谓的离职不过是走个流程、办个交接,现实就是这么残酷。
根据《劳动法》第十条规定,企业应当在用工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大多数用人单位都会在试用期与职工签订劳务合同,这种情况,公司很少主动辞退职工,即使不满意,也会采用拖字诀,让你主动离职。
有些用人单位“店大欺客”,口头通知职工办理入职,但拒绝签订试用期劳务合同,原因巧妙避开了劳动法的规定事项。
用人单位委托劳务公司招聘职工,撇开了直接聘用关系,职工等同于“外派”性质,对于劳动者非常不利的,一旦职工不符合岗位要求,随时一脚踢开。
不论用人单位怎么想,一旦签订了劳务协议,就只能按照劳动协议办事。这时,用人单位认为你不合适,想辞退你,要么给予明确的证据,要么按照劳动法赔偿,即使单位故意找茬,也是试用期之后的事情了。
同时,你在试用期内发现单位不适合自己或者单位有辞退你的想法,完全可以骑驴找马,当找到适宜的岗位时,提前3天告知用人单位即可。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您,欢迎关注交流。
试用期可视为彼此的考察期,感觉不合适可以终止。 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履行提前三天书面通知义务,并继续工作至三天届满,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解除,有权得到已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 而单位“以能力不足 彼此不适合”为由口头辞退,则需要提供招用时对人员的明确规定,以及“能力不足 彼此不适合”的证据或证明。 否则,就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支付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的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沈理职谈】的观点,我觉得题主因为offer写了“试用期若不符合要求,公司有权直接辞退”,觉得尴尬的话,也太矫情了吧。首先这是格式化的offer标准,不因为你以前能力如何而改变,反倒是自己多想了而已。
作为一家标准化的用人单位,肯定是要规避一切用人风险,员工刚入职的时候是最容易出现纠纷的。关于员工试用期辞退的条款,劳动法第25条有规定:“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用承担补偿。”
虽然你是职场老鸟,但不是每个人都熟悉劳动法的,写明白了就是为了以后避免纠纷,省的再多次沟通了。
职场老鸟只能说明工作时间长,见识和积累可能很丰富,但是新的工作永远是未知数,即使面试通过也不一定与新公司的文化和工作环境想符合,很多人说不定水土不服,试用期也难得到老板认可。
因此,不能因为你是职场老人,自信满满,觉得人家off提醒试用期不合格可以辞退很尴尬,人家并不是讽刺你或者针对你,你也不要自恃老人而看不惯这个行为。
人事部门在公司中仅次于财务的严谨,也是非常谨慎工作的,不然很容易出现劳务纠纷。因此在公司里边制度流程大于职位头衔,这个也是没错的。
我相信题主应该是职场精英,也不拘小节,但是心态还是要放平的,新的公司offer并没有不妥之处,相反你还得尊重和鼓励这样的行为,站在公司人事角度来思考。
进入新的工作环境,要有“空杯”心态,不要自恃自己以前几年的工作经验,那都是过去时了,新的开始,从尊重公司基本offer内容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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