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原则有_我国宪法基本原则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18:33:18 人阅读
导读:我国现行宪法制定的基本原则有: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法治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1、人民主权原则(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我国宪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我国现行宪法制定的基本原则有: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法治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我国宪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都是宪法人民主权原则的充分体现。

人民主权原则.是国家权力结构的基础.是国家权力合法性的源泉.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保证。

2、法制原则(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依法治国,必须树立宪法、法律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3、基本人权原则(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原则)

我国宪法第33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第二章专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实现了“人权”与“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内涵上的有机统一.完善了公民基本权利的原则规定。

人权保障原则人宪,必将促进国家更加充分、全面地尊重、实现和保障人权.并提供了强有力的宪法保障。

4、权力制约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南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持权力制约的法治原则.有利于防止和消除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订。

基本原则为党的领导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它法律的依据。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


扩展资料

我国的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会在各个方面都规范着公民和国家的各项行为,宪法也是会更好的保障和促进国家的各项发展,同时我国的宪法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它会随着国家的发展而做出相应的修订,同时拥有修订宪法的机关也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地位:

1.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的意志的集中体现

2.我国宪法是国家各项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

3.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

基本原则:

1.党的领导原则

2.人民主权原则

3.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4.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为党的领导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权力监督和制约原则、法治原则。

宪法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然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任何一部宪法都不可能凭空产生,都必须反映一国当时的政治指导思想、社会经济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宪法基本原则是对这些方面的集中反映。而认真、全面地分析和归纳宪法的基本原则,对于了解宪法发展的规律性,特别是资本主义类型宪法与社会主义类型宪法间的历史联系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世界各国宪法与宪政理论和实践的考察表明,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一、人民主权原则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在法国启蒙思想卢梭看来,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的公意表现为最高权力;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据契约协议的产物,而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因此,国家的主人不是君主,而是人民,治理者只是受人民委托,因而主权只能属于人民。人民主权学说的出现,是国家学就发展史上的一大飞跃,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锐利思想武器,是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核心。因此,从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宣布人的天赋权利不可转让、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宣布“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以来,西方国家在形式上一般都承认人民主权,并将其作为资产阶级民主的一项首要原则,而且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主权在民。如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日本1946年宪法规定,“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意大利现行宪法规定,“主权属于人民,由人民在宪法所规定的形式和范围内实现之”,等等。但这些形式上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广大人民群众已经享有当家作主的权利了。在生产资料资本家个人占有的社会中,只能是有产者的权,人民主权则根本无从谈起。只有在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建立起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之上,人民主权才有可能实现。尽管在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规范中,我们并没有看到如资本主义国家宪法那样明确规定的主权属于人民,而只看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但实际上“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无产阶级在创建自己的政权过程中,批判性地继承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基础上,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质上也就是主权在民。二、基本人权原则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尽管人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社会中的人,因而当人权与某一个体的人相结合时,不能不打上这个人所处客观社会历史条件的烙印,从而使人权在阶级社会中,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就人权最原创的意义而言,它在本质上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而且,虽然在人权源起于何时问题上,学者们有所谓人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级的产物,是在法律之后产生的,或者认为人权是随着人类的生产而产生的等不同论断,但人权口号由17、18世纪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最先提出这一点上,则认识基本一致。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不仅国家政权建立在“君权神授”基础之上,而且还公开推行等级特权和不平等。随着封建社会末期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资产阶级经济地位的不断提高,新兴的资产阶级也就强烈要求摧毁君权神授学说,要求建立以自由、平等为核心的发展资本主义的条件。因此,17、18世纪的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学说,强调人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财产的权利。在启蒙思想家提出的天赋人权学说和人权口号的指导下,资产阶级开始进行了争取人权的斗争。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以及革命胜利后,人权口号逐渐被政治宣言和宪法确认为基本原则。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以后,同样也在宪法中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虽然在措辞上,社会主义宪法并未直接合作“人权”一词,但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对基本人权的确认。如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等,就是基本人权的主要内容。同时,我们说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柄质特征就是人民当家作主,而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则是人民当家作主最直接的表现,因此,如果宪法不对此加以规定,那么,人民当家作主就只能是抽象的原则。必须明确的是,由于资本主义宪法所体现的基本人权原则以资产阶级所有权为核心,因而虽然其宪法规范往往以公民普遍享有人权的形式表现出来,但它的特点在于以人权的普遍性掩盖人权的阶级性;社会主义宪法则在具体规范中,公开限制少数敌对分子的部分人权,其特点在于以人权的阶级性谋求人权的普遍性。三、法治原则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它是指统治阶级按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重要的民主原则。如洛克认为,政府应该以正式公布的既定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潘恩也说,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该成为国王。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这种主张对于反对封建专制特权,确立和维护资产阶级的民主制起了很大的作用。因而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各资本主义国家一般都在其宪法规定和政治实践中贯彻了法治原则的精神。在他们看来,宪法本身就是国家实行法治的标志,并且一般都在宪法规范中宣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作为1971年法国宪法序言的《人权宣言》宣布:法律是公共意志的体现,全国人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除德行和才能的差别外不应有其他差别,等等。然而,由于资本主义国家的立国基础是资本的特权,因此法治原则在资本主义国家中不可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建立,使法治原则发展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如果说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是体现资本特权的法治,那么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则是以消灭特权为目的法治。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不仅宣布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国家机关和全体公民最高的行为准则,而且还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的人民代表机关。这样,在社会主义国家中,不仅宪法和法律具广泛深厚的民主基础,所有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而且以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作为坚强的后盾,从而使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有了真正实现的前提条件。四、权力制约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权力制约之所以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取决于宪法的逻辑起点和宪法的基本内容。尽管导致近代宪法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商品经济的普遍化发展,但从政治的局面而言,则是国家权力所有者的转换。也就是说当国家权力从过去由少数人所有,转变为至在形式上由多数人所有,亦即人民主权出现后,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导致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与国家权力的行使者相互分离。为了保障国家权力所有者应有的地位和作用,并使这种保障机制具有足够的权威,确认权利制约权力的国家根本法也就应运而生。就宪法的基本内容来说,不仅保障公民权利始终处于核心、主导地位,而且对国家权力不同部分之间的制约机制也有明确规定。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殃为分权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分权原则亦称公权、制衡原则。分权是指把国家权力分成几部分,分别由几个国家机关独立行使;制衡则是指这几个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过程中,保持一种互相牵制和互相平衡的关系。分权原则是17、18世纪欧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根据近代分权思想确立的。它为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以代替封建专制制度提供了方案。1787年美国宪法就按照典型的分权、制衡原则,确立了国家的政权体制。法国《人权宣言》则称“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受美、法等国的影响,各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均以不同形式确认了分权原则。从资本主义各国政治实践看,分权原则对于确立和巩固资产阶级民主制度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如美国总统尼克松被迫辞职,虽然是资产阶级垄断集团相互倾轧的结果,但分权原则不能不说也是一个重要环节。随着资本主义国家行政权的日益扩大和立法权的日益缩小,分权、制衡原则也正在日益走向衰落。

宪法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然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任何一部宪法都不可能凭空产生,都必须反映一国当时的政治指导思想、社会经济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宪法基本原则是对这些方面的集中反映。

  我国宪法4项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无一例外地承认国家的权利属于人民.并以此作为重要的宪法原则,我国宪法也同样接受人民主权的思想,并且体现在制度和组织上.但是这个原则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与西方有所不同.社会主义的宪法理论通常不承认"社会契约",不认为主权是全民的"公共意志"的体现,其权力与西方所认为的全体国民公意的"超阶级"的观点有所区别。

  2.基本人权原则

  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章规定和列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现了对公民的宪法保护。2004年,我国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它为我国宪法观念从工具主义向宪政主义转变提供了契机。

  3.权力的制约原则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关之间实行民主集中制。”对上述原则有一定的体现。


  4.法治原则

  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通过的新《党章》再次重申了法治原则这一重要原则。十五大的政治报告提出了: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特别强调”依法治国是当领导人民智力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修改宪法,在《宪法》第5条中增加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在宪法上正式确立了法治原则。

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归纳为四项:(1)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2)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原则。(3)民主集中制原则。(4)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亦称宪法原则,它是指寓于宪法之中且涉及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根本问题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综观世界各国宪法,虽然在其文本中并无“宪法原则”这一直接用语,然而在制定宪法时,统治阶级总是遵循着一些基本精神和要求,使这些基本原则和要求贯穿于整个宪法之中,并具体指导着条文的拟订。就世界各国宪法的共性而言,当然包括我国,通常认为宪法原则主要包括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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