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按规矩办事,如一套房子,谁带孩子房子归谁;如两套房子,不需要挣了,一人一套谁都可以带孩子。我要是离婚孩子谁她要不要,房子都归她,因为她是女人,男人吃吃苦可以在几年内赚钱再买一套,女人就不容易了。所以说,孩子我要,但必须在我再买房子前,孩子仍然要和她过。
谢谢邀请;双方感情不和,一,走共同协商的路子,拟定离婚协议条款到民政局领取离婚证,意见不统一,商量无果的话。二,只能诉讼到法院,依法裁决解除婚姻。
楼主提出的这个问题,离婚后双方都要房子,双方僵持不下,只好依法进行房屋的分割了。究竟判给谁,这要根据房屋是属于婚前财产,还是婚后共同出资全款买的,或者是一方婚前出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还是房地局直管的公租房,法院分不同的情况才能进行裁决。
如果说该房屋是属于房地产局直管的公租房,在租赁契约上写的是谁的名字,谁就是承租人,法院就会判给谁。
如果该房屋是婚前的个人 财产,婚后在房产证上也没有加上对方的名字,离婚时,婚前的个人财产就属于个人拥有。
如果说该房屋是婚前个人出首付,婚后共同还贷,婚前部分就属于个人财产,婚后还贷部分属于共同财产, 谁对该房屋占有权的比例大,该房屋就归属谁,以现金支付对方房产拥有的价值。
如果该房屋是婚后双方全资购买的房屋,双方各有50%的拥有权。离婚时,谁属于被告,一般情况下,被告有优先选择房屋的权利,用现金支付对方房产拥有的价值。如果被告没有经济条件,原告有经济条件的话,就由原告支付被告现金。双方要是都没有支付对方的经济条件,那就离婚不离家,各占一半房屋的所有权。
属于夫妻婚后共同财产的,在分割时还应按夫、妻、子、女的顺序来的;如果是一方主动要求离婚,而且是自愿净身出户的,那就另当别论了。
1,婚前一方所有房产证,婚后未变更为夫妻共有的,离婚时仍为一方财产。
2,婚前或者婚后一方父母购买,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为对自己子女赠与,离婚时不能分割。双方父母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的,离婚时按父母的出资比例分割房产。
3,婚前一方购买,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离婚时,对方可以偿还贷款及升值部分要求对方补偿。
4,婚后购买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协商分割,或者通过法院进行分割。
5,相关规定:
(1)《婚姻法解释二》规定: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婚姻法解释三》规定: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