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时制度规定_什么是标准工时制度?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14:39:41 人阅读
导读:工时制度,即工作时间制度,据现有情况,我国目前有三种工作时间制度,即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标准工时制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在标准...

工时制度,即工作时间制度,据现有情况,我国目前有三种工作时间制度,即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

①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②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③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④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显然,根据标准工时制的规定,工作时间比较固定,且延长工作时间有明确严格的限制条件。


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以标准工时制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该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的特点:

①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②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③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无论劳动者平时工作时间数为多少,只要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数不超过以标准工时制计算的应当工作的总时间数,即不视为加班。若超过,则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报酬,且延长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不定时工时制最大的特点就是实行此类工时制的职工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时间标准和月延长时间标准的限制,这个特点使得工作时间无法固定的员工工作时间安排既可以符合法律的规定又能满足工作时间的不确定性,因此只有不定时工作制可以做到最为灵活的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有效减少成本。

标准工时制,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在正常情况下,一般职工从事工作的时间的制度。

  标准工时制度,也称为标准工作制度,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是标准和基础,是其它特殊工时制度的计算依据和参照标准。因此标准工时制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也是各国劳动立法中的重要内容。

  标准工时制中的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标准也在不断发展和提高。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

  这一制度与劳动法的规定有些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显然在这里每周工作时间的上限多了四个小时。如何看待这多出来的四小时呢?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的有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时间每周超出40小时但不足44小时,不作为延长工作时间处理,但是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因此,虽然这在四个小时内用人单位不须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但这只能作为特殊或偶然的情况对待,用人单位不应将每周工作四十四小时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础,如果这样做了,劳动部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并按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的标准执行。

综合工时月度是176小时。《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拓展资料

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中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第七条、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第一条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经劳动部门批准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企业用工可以实行标准工作时制、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三种工时制,三者在岗位适用要求、工作时间、加班费支付、休息权保障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区别。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和劳动者法制观念的加强,因超时加班工作而向企业要求支付加班费的劳动纠纷大量增加。

企业根据自身岗位或工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可以加大贵司用工的灵活性,节省企业的用工成本,现对这三种工时制度做一简要介绍: 一、三种工时工作制的规定 1、“标准工作时制”是按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企业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或因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弹性工时制度。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职工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虽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可以某一具体工作日或具体的一周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是在这个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相关规定支付职工工资报酬。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可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特殊的岗位或工种要求 1 、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北京市规定包括: (1)高级管理人员; (2)外勤、推销人员; (3)长途运输人员; (4)长驻外埠的人员; (5)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6)可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时间的特殊工作岗位的其他人员。

2 、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北京市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 (1)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 (2)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 (3)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 (4)因职工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 (5)实行轮班作业的; (6)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三、三种工作制在工作时间标准与延长工作时间报酬计算方面的区别: 1、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即可以不受限于“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也不适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规定。

即“(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 关于在不定时工时在法定节假日被安排工作是否应支付加班费这个问题上,各地规定不同。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法定节假日被安排工作,均没有加班费。

而《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2、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3、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延长工作时间应严格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不能按季、年综合计算延长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四、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必须由用人单位报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同意 1 、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北京市企业向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外地在京分支机构提交法人授权书、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申请说明书,重点说明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 (4)企业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意见。

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涉及职工的联名意见; (5)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办理审批手续。

国家和本市已规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不再履行审批手续。

申请正式受理之日至许可决定作出之日一般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2 、行政许可的有效期 北京市规定,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批准的实行时限为一至三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申报的岗位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批准时可以不规定实行时限,但因生产任务不均衡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批准其实行时限为一至三年。

3 、重新申报的情形 北京市规定,经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应重新申报: (1)企业法人名称发生变化的;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批准实行时限已满的; (3)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种岗位发生变化的; 北京市企业凡在2004年1月1日前已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未在2004年12月31日前经企业注册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核准的,原审批决定一律废止,需要重新申请核准。

4 、协商与公示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应当与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劳动者协商,企业的工作和休息制度,应向职工公示。

相关法律法规: 1、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3、1995年01月01日实施的劳动部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2007年11月23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4、2005年7月8日实施的《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 5、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

谢谢邀请。标题里提到的工时应该是工作时间又称劳动时间。依据《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经过整理、归纳主要有以下几点:1、运用综合工时制计算,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没有单双月之分。每个月的工作时间=8×20.83=167小时(注意是167不是176)。2、特殊原因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能超过3小时,每月不能超过36小时,至少劳动者每周要有1天休息,如果违反该法律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3、加班费应以劳动者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计发基数。希望能帮到你。

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而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

1、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1天休息;

2、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3、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4、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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