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谅解能轻判多少_取得当事人谅解书可以轻判多少?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20:26:14 人阅读
导读:有谅解书体现出被害人予以谅解,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有悔罪表现,这反映出犯罪嫌疑人再犯罪的可能性较小,属于酌定量刑情节,具体轻判多久,还需要综合案情,法官最终作出...

有谅解书体现出被害人予以谅解,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有悔罪表现,这反映出犯罪嫌疑人再犯罪的可能性较小,属于酌定量刑情节,具体轻判多久,还需要综合案情,法官最终作出裁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依我之见:‘’聚众斗殴罪‘’扰乱的是社会秩序,无论对方(斗殴双方都是犯罪,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受害人)如何谅解依法是不能‘’刑事和解‘’,也不能从轻处理。

一,‘’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罪名是严重破坏丶扰乱社会秩序的危害治安秩序的严重刑事犯罪,也是过去老百姓俗称的"流氓‘’犯罪,一九七九年《刑法》规定:流氓罪情节丶后果严重的可处死刑,随后在一九九七年刑法修订时立法机关将原流氓罪取消,而随之取而代之的是细分"寻衅滋事罪丶聚众斗殴罪丶聚众淫乱罪‘’。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丶拘役丶管制;对于‘’情节严重‘’的,比如多次聚众斗殴的丶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丶在公共场所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丶持械聚众斗殴的等,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聚众斗殴致人重伤丶死亡的,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对照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案例再来看看你‘’朋友聚众斗殴,取保候审并己取得对方谅解‘’如何从法律责任上看你朋友的行为呢?你朋友能破取保候审说明他并不是此次聚众斗殴的招集者,不是‘’聚众‘’的组织者,量刑时会考虑这一情节,‘’受害人方已谅解‘’,表述不准确,聚众斗殴犯罪扰乱的是社会秩序。谁才是本案的真正的受害者?‘’真正的受害人应该是国家是老百姓的生活秩序‘’,聚众斗殴双方参与人员(包括死者丶伤者)都是违法犯罪人员,违法犯罪人员相互原谅,老百姓和国家的社会秩序丶生活秩序遭受了严重干扰和破坏,请问:‘’真正受害的老百姓和国家能原谅吗?‘’再者,法律能原谅吗?

二,二○一二年三月全国大人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专章新增的了‘’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程序‘’,该刑事和解程序规定一一因民间纠纷或过失犯罪(除职务犯罪),刑法四章丶五章涉及公民个人财产权和个人人身权益遭侵害三年以下判处的案件,事实清楚丶证据确凿充分,在办案机关主持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丶全额赔偿丶被害人谅解并达成协议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轻微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微罪不起诉决定‘’。从上述‘’刑事和解‘’最大的丶也是最关键之点在于犯罪行为侵害的是公民的个人利益,公民之间可以原谅也可以不原谅。回过头来我们再来看看案例‘’聚众斗殴‘’扰乱的是老百姓的生活秩序,社会的治安秩序,国家对社会的管理秩序,斗殴的双方均是秩序的扰乱者破坏者,能够一方谅解另一方吗?

当然,斗殴的双方都有伤,该医的医、该赔偿的赔,这有利于案件的最终处理,但是,绝对不是从轻处罚的法定依据。

法院怎么判?如果你朋友参与斗殴是初犯,认罪悔罪态度比较好,社区反映个人表现较好没有前科没有个人‘’人身危险性‘’,也可以判处三年以以下徒刑丶拘役并宣告缓刑。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1、刑事谅解书指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与嫌疑人或其家属之间,就案件结果达成和解,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书面文件。

2、属于刑法规定中的酌定情节,而不是法定情节,因此,一般的情况,如果受害者家属不是反映很强烈而且得到谅解的话,法院是可以从轻处罚的,但是不是必须从轻处罚。

在刑事和解制度下,被害人谅解即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应该属于法定量刑情节。

一、关于刑事公诉案件的和解

《刑事诉讼法》 第288至290条对刑事和解程序进行了专门规定。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纳入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从规定中可以看出下列案件属于刑事和解范围——

1. 属于民间纠纷性质的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

2. 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纳入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

从规定中可以看出下列案件不属于刑事和解范围——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刑事和解程序,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有犯罪,但在五年以内又重新故意犯罪的(累犯),不能适用刑事和解程序。

2. 如果再次犯罪是过失犯罪,虽然在前罪以后五年内再犯,则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如果嫌疑人再次犯罪,是在前罪五年以外再次犯罪的,则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程序。

从规定中可以看出,无论是案件处于侦查阶段,还是检察阶段和审理阶段,符合条件的案件都可以使用刑事和解程序。

二、关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和解程序

刑事自诉案件是被害人或者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案件。自诉人向法院提起自诉应该是法律规定的属于告诉才能处理的犯罪案件,没有告诉或者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司法机关不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追诉的,应当撤销案件。

根据《刑法》规定,下列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普通侵占罪。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了刑事自诉案件和解程序。“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按照规定,自诉案件的和解只能在案件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三、法定量刑情节与酌定量刑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它既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也包括刑法分则对特定犯罪适用的情节。主要包括: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不得判处死刑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酌定情节又称裁判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主要包括: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的时间、地点等当时的环境和条件;犯罪侵害的对象;犯罪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犯罪人犯罪后的态度等。

从上述列举中可以看出,刑法总则或分则没有将被害人谅解即刑事和解协议纳入到法定量刑情节中,一是因为刑事和解程序是在《刑事诉讼法》2013年修改后才列入的程序;二是既然《刑事诉讼法》已经将这一程序列入,那么就说明刑事和解中被害人的谅解属于类似于法律规定的法定量刑情节。这一点也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明确规定,即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具体处理方式是从宽处理或者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最后说一句:刑事和解程序是基于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在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情况下才适用的,他既是双方自愿并经过被害人利益衡量的结果,也是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只要按照程序,严格执行自愿原则,这一程序就是公正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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