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婚姻法》中,有对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保护条款。《继承法》也承认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现实问题 马某(男)与苗某(女)经人介绍相识,经过几次接触后,两人很快发生了性关系,不久苗某便怀孕了,并在次年生下一女孩小马,小马出生后一直随苗某生活。
后来苗某多次向马某提出结婚要求,马某均不同意,反而另寻新欢,在外面认识了其他女人,对苗某也渐渐地疏远了。无奈之下,苗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马某负担孩子的抚养费。但马某却以两人并未结婚为由拒绝支付,那么非婚生子女小马是否享有婚生子女一样的权利?马某对小马有抚养义务吗? 律师解答 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不受婚生或非婚生的影响。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该条文确认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在人身权利和社会生活中,应该一视同仁。《婚姻法》还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到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这一规定适用于生父与生母未结婚的情况,非婚生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和负担方式,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生父和生母的经济收入、子女的实际需要确定。就本案来说,非婚生子女小马与生母苗某共同生活,生父马某应当负担小马的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小马成年或能独立生活为止。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非婚生子女即男女双方在婚姻之外生育的子女。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有同样的权力和义务,他们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
认定方法:
1.户籍登记,就是在派出所登记上户口;
2.父母承认;
3.父母去公证处做公正证明;
4.有直接的证据(比如:书信、遗嘱等资料);
5.如果父母不承认时,可通过亲子鉴定认定。
从定义上来说,父母经过合法登记而生育的子女是婚生子女,生育子女时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子女则为非婚生子女(包括婚外情所生,婚前性行为,强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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