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期限_汇算清缴时间?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3 01:37:54 人阅读
导读: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汇算清缴的时间 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次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 比如,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2013年1月1日至5月31日 汇算清缴期限内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截止日期是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扩展资料: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七条 纳税人(包括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成员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二)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事业单位为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三)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第十五条 经批准实行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汇缴企业),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各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有关资料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缴企业应根据汇算清缴的期限要求,对各个成员企业规定向汇缴企业报送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有关资料的期限。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必须经成员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第十六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和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对每一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和组织部署。税务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充分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汇算清缴的管理工作。第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应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宣传,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特别是了解当年出台的新政策和涉及纳税调整的政策;应通过各种途径向纳税人说明汇算清缴的工作程序和要求。第十九条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税务机关应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检查。纳税评估的对象、内容、方法、程序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个人认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注意一下五点:

一、注意时点节点

这个不用说了,时间截止的时间是5月31日,这个不能过了。个税汇算清缴延迟到4.1,但没看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延迟的消息。

目前有好多公司,年度汇算清缴已经结束了。

二、了解和学习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政策

日常要注意企业所得税法以及涉及的相关政策的学习,目前学习的途径很多,只要稍微留心不难获得。通过学习和了解,可以达到以下目的:

(一)系统掌握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知识

(二)知晓税法的各项调整,招待、福利等。

(三)知晓税法和会计的差异,特别是暂时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

(四)知晓企业所得税的有关税收减、免或优惠政策

(五)房地产企业的,要注意预收账款涉及的所得税

三、了解单位的业务

根据自己单位所处行业、业务性质,了解整个账务。整个日常账务处理的应该更了解,哪些需要根据税法调整。

特别是那些不根据发生额来调整的,比如大额未有发票的成本和费用,这些靠平常做账标识或者单独电子表格登记。如果平常不做这块工作,那调整是要耗费功夫的。

四、注意申报表格之间的逻辑关系

如果稍不注意,要么是填不上,要么补填,只能一遍一遍的检查,否则是申报不了的。

五、注意相关线下资料的留存

这些资料或用于报备,或用于备查。比如存货的盘亏、应收账款的坏账、关联企业的定价政策等。

无论单位业务复杂与否,这个汇算清缴,在具备所得税的相关知识的话,实务申报一次后,再次汇算清缴时就很清晰和有头绪了。

截止日期是次年的五月三十日企业所得税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 (4)联营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与年度申报同时完成,即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完成汇算清缴。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也就是说2020年1月1日-5月31日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再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需要。

如果已经注册成立为公司,则筹建期也需要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如果项目尚未成立公司,则筹建业务应该会反映在承担这个业务的主体,由这个主体处理相关税务事宜。


当然,筹建期由于没有经营,可能没有营业收入,从而应纳税所得是负数,意味着亏损,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汇算清缴一样需要去做。如果是亏损,则亏损额是多少,可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筹建期应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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