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_入账作为坏账处理吗,能否税前扣除?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10:25:52 人阅读
导读: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取消上述审核认可后,对企业的应收账款,凡符合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

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取消上述审核认可后,对企业的应收账款,凡符合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企业的坏账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给予扣除。企业在报送季度或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就当期扣除的坏账损失的原因做出附加说明并提供有效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对纳税申报的审核评估时,就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根据坏账损失税务处理的有关规定条件,进行认真审核。对原因不充分,情况不清晰,应实地调查了解、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企业重新举证,做出说明或进行公证。凡已扣除的坏账损失不符合规定条件,以及无法提供证明资料的,应做出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谢邀。

应公司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的时会形成应收债权,比如说销售某个产品形成货款。公司经营都存在一定的风险,如客户违约、客户经营困难、客户公司倒闭等都可能形成应收货款收不回,对于确认为已经收不回的货款在财务上能否确认损失抵扣企业所得税呢?

其实换句话就是说,收不回的货款能否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额时实时扣除。

1、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公司账上的资产,不管是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的资产,在年度末了根据资产状况、产品价格以及各方面市场环境,对各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对预计可能发生减值的资产考虑计提减值准备。这也是体现会计核算的谨慎性,不要高估资产,不要高估资产的用意是什么,实质就是不要高估利润。相反,资产损失在实际时只需要核销罢了,确不影响利润了。

比如应收账款,准则说,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对应收账款进行检查,预计各项应收账款可能发生的减值,如果存在减值的迹象,就要考虑计提减值;即使应收账款单项资产未发生减值,也要组合在其他资产组中按一定的方法计提减值,总之就是要计提减值。而不能高估资产。背后的道理是,我们都知道,应收债权是别人欠我们的钱,别人信用风险随时可能发生,不由我们决定,未来所有客户中一定存在有某个收不回的风险。

2、税法上呢,你的资产减值损失如何界定?

当然不认可你主观人为因素计提的任何减值准备了。他说你们这些都是预计的,一下预计多一下预计少,那我这税务局还能征收到所得税吗,今年企业利润多了你多预计点,明年亏损了你却不预计,我们每年的财政收入还有保证吗?所以税法不承认企业一切预估的减值损失。

税费只承认实际发生的,且有充分证据。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1)合同文件,;(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3)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5)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6)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7)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8)属于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或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且会计上一作处理,出具专项报告的。——摘抄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所以你知道针对应收账款时间损失需要准备哪些材料了吧,提问者说有法院判决证明,那就把相关合同及判决书作为财务资料进行专项申报资产减值损失了。

总结来说,税务上只认可你实际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就是说你需要实际已经发生,而且发生后还需要证明,没有证明也不行,另外你还需要进行专项申报。

总结:关于资产减值损失,会计核算为避免利润高估,偏向预计发生损失的时候确认,进而影响利润,相反在实际发生损失时不影响利润了;税法上,为满足税收保障,不认同预计的损失,只有在实际发生时且证明充足才能影响利润,也就是能够抵扣所得税,主要是考虑税源稳定性。

想了解准则中如何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如何确认应收账款坏账等财务、审计知识的,可以继续关注我的知识分享,我是悟空做财务,谢谢大家!

1、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可以在税前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坏帐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

3、所以企业发生的坏账在计提的时候不可以税前扣除,只有在实际发生坏账的时候才可以,税前扣除。

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可以税前扣除。

1、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真实合理的资产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3、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造成的坏账损失,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3)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且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4)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5)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问题: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后,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准备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提示:新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将不能再在税前扣除按会计制度提取的各项准备金,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只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专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四、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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