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过失致人死亡被判缓刑,对孩子有影响吗?
犯罪被判处刑罚对孩子将来的学业一就业都会有影响。其它影响比较小,可以忽略不计。
过失致人死亡罪,逃亡十年后,仍然在追诉期,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1、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死罪是法条竞合关系(通说)具体可参考这个回答。补充一句,只有张明楷认为两者是想象竞合,但原因是张重新定义了法条竞合,所以这个可以忽略了。知乎用户:交通肇事罪致使人当场死亡或抢救无效死亡,司机负主要责任,是否可以认定为是过失杀人罪的特殊法条?
2、在承认1的基础之上,你可以看到,交通肇事罪的量刑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基本相符(除了逃逸致人死亡这个额外的加重情节),所以说“判得要轻”是不准确的,两者量刑是一致的,只不过交通肇事罪的基础量刑对应的是过失致死的“情节较轻”这个量刑档次。于是问题可以修正为:为什么交通肇事罪这种特殊情况被认为是过失致死的“情节较轻”?
3、传统观点认为,这是“社会危害性”较小社会危害性是个很玄的东西,是一种主观上的感受。一般要实践多年,见识过足够基数的案件后才能有明确的把握。比如同样是杀人,甲先预谋好方案用农药杀人,乙和人吵架激动起来掏刀捅死人,丙不堪忍受长期家暴而半夜拿刀砍人,这三种情况下你可以清晰地感受到它们的“社会危害性”是明显有区别的,尤其是丙,完全可以属于故意杀人的“情节较轻”。而另外一些情况下就不好准确判断,如甲乙丙三人在网吧抢了别人的上网费100元,ABC三人在网吧抢了人家价值几百元的手机。你仍然可以感受到前者的社会危害性较弱,但是对于这两种情况的社会危害性是否都已达到抢劫罪所要求的社会危害性,感觉就没那么强烈了。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情节较轻”也是这样,现有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一般实务中认为,如果是“飞来横祸”,比如董文在街上好好走路,突然高空抛物把他砸死,则不是“情节较轻”;但如果所处的场景本来就具有较大的风险,则可属于“情节较轻”,如交通肇事就是其中的典型。当然这并不是唯一标准,还包括其他标准,如被害人自身有较大过错,行为人未尽注意义务但也已经做了一些防范措施,等等。放到交通肇事罪中,道路本来就是高风险的场所,进入这一场所的人本身要承担更多的潜在危险,因此即使发生事故而死亡,其社会危害性也只能属于“情节较轻”这个档次。
4、我自己的观点:要考虑多种权利冲突下的多因一果交通肇事罪是个很特殊的罪名。它发生的场景下,生命健康权为最优先,然后是通行权。但如果这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就很难准确地说谁对谁错,往往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此,一个交通事故中,往往是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这种多因一果的情况,在认定犯罪时的主要标准是看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所占的“因”的比例有多少(但不同的罪名对于这个比例的要求不同)。一般的犯罪,通常情况下都只有少数几个因,但交通肇事罪中,引起事故的因往往是多个方面的,即使是事故责任的划分,也只是考虑了其中重要、关键的方面,但对于次要、非关键方面的内容,往往不作为事故责任的划分依据。因此,在评判刑事责任的时候,就要考虑这种罪名的“多因”,而给予较轻辐度的处罚。可参考以前这个回答:如何看待“徐玉玉”案中法院认为诈骗行为和徐玉玉死因存在因果关系?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能分割吗_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可以吗?
借款没有到期能否要求提前还_贷款还没到期,可以提前还一半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