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未约定工资_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工资怎么填?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18:38:23 人阅读
导读:公司没有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又压工资不给,到劳动局告肯定有用。因为,劳动局也就是现在的人社局的劳动监察部门,他们的职责就是负责处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按照《...

公司没有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又压工资不给,到劳动局告肯定有用。因为,劳动局也就是现在的人社局的劳动监察部门,他们的职责就是负责处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该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就应该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应该给员工二倍的工资赔偿。

公司足额及时给员工发放工资,是《劳动法》对公司的法律强制要求。公司压工资不给,是恶意拖欠员工工资,是违法行为。

员工完全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去投诉维权,也可以进行劳动仲裁。关键是要提供能证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只要有证据证明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压工资不给等违法事实,劳动监察部门是会受理,帮助你来维权的。

应提供的证据包括:考勤记录、工资卡(工资条)、银行流水条、职位名片、任职命令、聘书、带有公司标志的工作服等以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希望我的回答,对题主维权能有所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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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劳动报酬,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如果没有约定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给付双倍工资的责任吗?还是承担其他责任?请看下面案例。【案情概述】  狗蛋2010年4月1日到重庆某机械公司从事挖掘机销售工作,并与当年6月8日签订了2010年4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书。经查明,该劳动合同书仅为双方印章及签名的空白合同书,对狗蛋的劳动报酬未作约定。期间,某机械公司每月支付工资1100元,狗蛋对此未有异议。2011年4月30日,狗蛋从该公司辞职并与同日离开,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未为狗蛋购买社会保险,双方遂产生劳动争议纠纷。经仲裁裁决后,狗蛋起诉至法院要求重庆某机械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12100元。【意见分歧】  本案焦点在于劳动合同法中的必备条款缺失产生哪种法律效果。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违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而劳动报酬等法定必备条款是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欠缺则意味着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违法了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报酬属法定必备条款,是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果当事人未就合同主要内容达成合意,表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未能一致,劳动合同不成立。该案导致合同未能签订的责任在机械公司,故应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第三种观点认为,该书面劳动合同因为缺少法定必备条款,是一份不完备的劳动合同,但已经具备的条款是成立且生效的,该书面劳动合同也是成立且生效的。合同中只是对具体数额未做明确约定,可以由双方协商补充,也可以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狗蛋在职期间已按月领取工资1100元的事实已经对未约定事项默示的认可,起到了补充合同效力的作用。【评论分析】  小编同意第三种观点。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明确了两层含义:一、劳动合同欠缺必备条款时并不必然无效,可以允许当事人补正;二、劳动合同欠缺必备条款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处理,司法机关也无权就此作出劳动合同无效的认定。  其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根据此条规定,第一,即使劳动合同因欠缺必备条款而被认定为无效,也并不能认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最后,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法定必备条款,其真正目的在于督导劳资双方依照这种模式制定完整的劳动合同,如果欠缺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可能承担因劳动合同不完整的不利后果。若认定为无效,将不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不利于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双方权利义务的确定,违背了劳动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愿。【经验总结】 因此,法定必备条款属于一般性的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通过规定法定必备条款使劳动合同条款规范化、固定化,从而指导和促当事人签订较为完整的劳动合同。一方面减少当事人的订约成本,另一方面,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劳动合同法定必备条款的欠缺(当事人条款除外)所导致的 法律后果,既不是劳动合同不成立,也不是劳动合同效力受到影响,用人单位仍需承担改正不利的法律后果。

劳动者维权一般可以通过劳动监察维权和劳动争议仲裁维权两种方式。

职工未签订劳动合同,辞职工资未按照约定工资发放,都属于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但是第一步还是建议首先确立劳动关系。

确认劳动关系,是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的职责。劳动者通过提供工作证、服务证等证明材料以及其他同事的证人证言等材料,证明自己在用人单位工作;而用人单位通过支付工资凭证或者记录,以及缴纳社保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登记表》、《报名表》等材料以及考勤记录等材料来进行劳动关系确认。

确认劳动关系,一项最重要的作用就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关系存在时间缴纳社保。


如果用人单位未给职工缴纳社保,不管是职工主动离职还是用人单位解除,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且,补缴了社保就是一份重要的保障。职工失业后可以领取失业金待遇,失业保险费每交费一年,可以领取三个月的失业金待遇。

除此之外,未签劳动合同可以索要双倍工资待遇,但是有一定的有效期。一般有效期是一年,有效期的时间有一定的争议。有的是从视同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间开始计算,有的是从应当发放双倍工资的时间开始计算。

除了双倍工资,如题目所说的未足额发放工资应当通过劳动仲裁核定工资总额的标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并不是大家所说的那么简单,而是包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但是不包括职工福利费用。职工福利费用一般包括交通费、出差补贴、冬季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独生子女费等等。



如果确实是未足额发放工资,应当补发工资并加付25%的经济补偿金。

你这个事,如果有劳动合同,就可以直接去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老板支付工资的。但偏偏你没有劳动合同,所以你就不能直接申请劳动仲裁了,你得先去劳动局做一件事,就是证明你跟老板的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然后才可以主张工资的事情。也就是说,老板的公司没有跟你签劳动合同,你必须首先证明你是老板公司的员工才行,不然你投诉都不行的。所以,接下来请按照我说的顺序去做,我觉得应该对你如何维权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你第一步要做的就是收集与工作相关的所有证据。记住,你没有劳动合同,所以缺乏最有力的维权证据,因此想要维权,你就必须准备好必要的证据。你准备的证据必须是跟你和老板的公司都有关系的东西,比如工资条、考勤记录、工牌工服、银行工资发放流水、公司拖欠工资的通知、录音或工作聊天内容、证人证言等等。反正有多少证据你就收集多少,只要是能证明你和公司有劳动关系的证据资料都可以收集起来,越多越好,越充分越好。

第二步就是去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你与老板的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这个其实不难的,只要你的证据准备的够充分,一般来说认定你与老板的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是必然的。当劳动部门认定你与公司的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后,关键就是下面的第三步。

第三步:提出权益主张和诉求。这一步是最繁杂的,涉及到的情况不同,可能你能够要求的权益和诉求也会有很大的区别,所以必须分情况讨论。

  1. 请问你在老板的公司干了多长时间了?如果你在老板的公司干的时间不超过1年,那么由于老板没有跟你签劳动合同,所以除了拖欠的工资可以追讨外,你还可以要求老板支付未签合同的第二倍工资。比如你从2018年9月1日给老板干活的,一直干到现在2019年6月9日,期间老板从未给你签合同,那么你现在就可以要求老板支付你未签合同的第二倍工资,从2018年10月1日起到2019年6月9日这期间共计8个月零9天,都必须再支付你一倍的工资。这样算下来你一次性可以要求老板的公司支付你8个月零9天的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如果你在老板的公司干的时间超过1年但不足2年,你也可以要求老板的公司支付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但一定拿不到8个月的工资了,尤其是你在老板的公司干的时间越接近2年,你越没有什么二倍工资可以拿了,因为这里面涉及一个视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当你在老板的公司干的超过2年了,那么你没办法要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了,这种情况下,你只能要求老板的公司支付你拖欠的工资

  2. 请问你的老板有没有给你缴纳社保?如果你老板的公司没有给你缴纳社保,你可以在仲裁认定你跟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后去社保局投诉公司,要求老板的公司给你补缴社保。

  3. 请问你有没有辞职?如果你还没有辞职,那最好。你现在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公司“未依法给你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然后申请劳动仲裁认定你与老板的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接着提出公司必须结清拖欠的工资(写出具体金额),支付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根据上述1的分析,如果有的话,写出具体金额),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工作年限计算,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干了几年支付几个月的工资,满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也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不满半年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也必须写出具体的金额)。如果你已经辞职了,且辞职的理由写的是个人原因,那么经济补偿是无法要了,但你可以问老板的公司要回拖欠的工资,至于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看情况,根据上述1的分析来决定要不要

总之,第三步是最为关键的一步,因为涉及到你的具体权益主张,你必须把所有的情况都考虑进去,能要求的权益都提出来,尽可能的最大化保障自己的利益所以,你不仅必须要求老板的公司给你结清拖欠的工资,还可以视情况要求老板的公司支付你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以及补缴社保费

总之,你只要按照我上面说的“三步走”的方法维权,就能把老板拖欠的工资要回来,甚至还可以额外要到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

一、劳动合同工资没有约定具体数额合法吗?大部分劳动合同是没有明示工资的具体数额,公司以保密、工资会调整等为借口,不在合同上写明工资,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另外没有工资的合同,等同于无效合同,将来如果再有劳动纠纷,你是难以维权的。所以建议你和公司协商,补齐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的条款,或者订立附加合同补充清楚。在目前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你要求按照offer上的标准发放也是可以的,但是这毕竟不是合法的劳动合同,你需要通过和公司努力协商,才能维护你的权利。二、工资约定不明劳动者怎么办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回报,是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也是劳动者主要的合同权利。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劳动报酬一定要明确、具体,包括明确劳动报酬的法律后果等相关内容。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对劳动报酬处理模糊,或者口头约定,因此常常引发劳动争议。工资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但并不一定表现为具体的金额,也可以表现为明确的计算方式,如计件工资时写明计件定额和计件单价。提成工资应写明提成基数与比例等。《劳动合同法》第17条将劳动报酬规定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同时该法第18条进一步规定了工资约定不明时的处理程序。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首先双方重新协商工资标准,适用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如果,前两步无法解决问题,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同工同酬。用人单位如果认为同工不同酬,应当负举证责任。但是劳动者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对所主张的事实进行举证。也就是说要注意收集相应的证据,如工资条和相关的手续。以免因举证不力而承担法律后果。三、哪些属于工资的范围工资是指雇主或者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或根据与员工之间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工资可以以时薪、月薪、年薪等不同形式计算。一般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等)、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等。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1)社会保险费;(2)劳动保护费;(3)福利费;(4)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5)计划生育费用;(6)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劳动法在近几年也在不断的健全和普及,其中就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且要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工作薪资等内容,如果没有写明具体的信息,如果在后续发生了纠纷事件后,也是不利于劳动者进行维权。延伸阅读:工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办2018最新劳动合同书怎么填写签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工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协商一致确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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