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的法律规定_居住权的法律规定?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3 22:02:15 人阅读
导读:其实,这里面包括了租赁合同的转租、租赁期限、买卖不破租赁、固定租金等相关法律问题。下面逐一讨论一下,希望对大家有参考价值。当承租人想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首先...

其实,这里面包括了租赁合同的转租、租赁期限、买卖不破租赁、固定租金等相关法律问题。下面逐一讨论一下,希望对大家有参考价值。

当承租人想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首先要确定该房屋的证据手续是否齐全,比如房产证、购房合同、房产共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都要让房主备齐;然后,双方应该亲自验收房屋,做好交接工作,一定将房屋设施设备有效性、安全性、操作性能在合同内写清楚。

房屋验收达到自己的预期目的,即可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最好使用正规公共租赁平台版本,详细记载租赁期间的权利义务,租赁期限越长越应该具体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以防止后续发生纠纷各方都会扯皮,打官司无事实法律依据。

民法典实施后,产权可以与居住权分离,让承租人居住权更有保障。产权人如果想长期租赁该房屋,就应该按照法律规定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明确责任十分关键。租赁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0年,双方最好做租赁合同公证。

因为长时间租赁容易引发纠纷,各方鸡毛蒜皮小事儿都会引发诉讼,必须做好公证,防止双方任意反悔。比如租赁期间租金变化问题,一定约定清楚是采用一次性固定租金,还是随时间持续变化按照市场规律搞浮动租金等,必须写清楚。

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想转给次承租人居住,与原房主如何办理手续,是否准许承租人自行决定转租等一系列问题,必须写在租赁合同内。如果约定不清楚,承租人的权利受到影响,自然不能保障次承租人的权利。没有约定的前提下,一般转租行为需要出租人同意,对承租人显然不利。

在租赁期限内,如果产权人(房主)将房产变卖,需要提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而当承租人表示放弃购买房屋时,房主自然有权选择其他购买人完成产权交易,但是买卖不破租赁仍然有效。即房产虽然变更为新的房主所有,但是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仍然需要继续履行。

买卖不破租赁在民法典规定中有个例外,就是房主的近亲属或共有人想购买该房屋的,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无法对抗的。包括房主申请法院拍卖房产时,应该提前五日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没有参与拍卖程序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房主未通知承租人卖掉了房产,承租人只能提出赔偿请求,不能对抗买受人的购买行为。除非有证据证明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或有其他违法行为。

像租金这种问题在整个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内都是非常关键的条款,必须清楚明确的写在租赁合同内,写的越详细越好。尤其是长期租赁合同,必须明确租金缴纳方式、期限、变更条件等。比如固定租金模式,就必须明确租赁期限内租金永远不改变,每期只能缴纳1500元租金,无论租赁市场怎么变化,双方均不得变更,也不得反悔。否则,违约方必须返还守约方所有前期租金并赔偿损失,双方合同仍然需要继续履行。

长期租赁合同必须做好公证,因为这里不确定因素太多了,发生纠纷的几率很大,只有清楚约定各方权利义务,才是长远租赁合同的有力保障。不然,双方发生纠纷,很快就会解除租赁合同,甚至起诉到法院也无法达到预期效果。双方之间一旦发生纠纷,除非能协商解决,否则只能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执行。



住房是民生大事,这次会表决通过了,新中国首部民法典正式问世,中国民法制度迎来了民法典时代,肯定会给我们的日常生活带来巨大的影响和变化。

其中很大的一个亮点,就是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我觉得这是历史的进步,首先是对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个定位的进一步落实,更加尊重房子的居住属性,更加强调房子的居住功能。最最重要的是后边的“权”字上,这种权益的加持实际上是对老百姓们的居住尊严的尊重。



我相信,今后在对住房上的权益将变得更加有利于百姓。包括以房养老,包括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包括70年产权到期后续期,包括一切对住的人的尊重。

就比如说,现在可能很多房子是闲置的,无论是城市还是乡村,将来在一定条件下,让这些闲置的房子得以利用,充分发挥房子的使用价值,做到物尽其用,人尽其才。

这样炒房者少了,市民有房住了,农民收入也提高了,可以说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忽视的重要过程。

所以说,未来在保障性住房、租房市场以及乡村土地如何入市方面会有更大的突破,这是历史的必然,更是以民为本的必然。

总结下来,“居住权”入法将分别在以下几方面对我们的生活带来巨大改变。



1、对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将起到重要推动作用。居住权制度在实现“住有所居”的住房保障目的方面具有更大的制度优势,真正体现了对人的居住权益的尊重。

2、对于丰富百姓多样化的居住形式起到积极影响。这样的话,各方面将得到完善和发展,哪怕是租房也会有保障,所以,将来不是所有人都一定非要挤着去走买房这一条路了。

3、保护弱势群体,让居住权益有法可依。在现实中,离婚案件的弱势一方、孤寡老人等群体经常面临住房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居住权”入法,让这种权益有法可依,必然会对婚姻家庭、继承等领域法律制度的变革。

如果有居住权,也是物权法的规定内容,民法通则里什么时候有过居住权这三个字。物权法里没有规定居住权,所以大陆是没有居住权这个概念的。在中国,你是没有房屋土地的所有权的,或者说中国的房屋所有权是用益物权而不是完整的所有权。如果是拆迁公司强拆,你可以去民事法院起诉他们,要求他们排除妨害。如果是政府强拆的行政行为,那就呵呵了,依照规定你应该配合完成执法,然后去复议,复议失败再上诉到行政法院. 居住权,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未成年的子女享有父母房屋的居住权,已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则不享有父母房屋居住权。

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目前尚不确定的地方很多,静待相关司法解释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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