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_夫妻双方离婚以后?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14:34:16 人阅读
导读:您好,常见的离婚协议反悔1、在办理协议离婚之前或诉讼立案之前的反悔在现实生活中,一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一般会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债务承担方面作出适当的让步,...

您好,常见的离婚协议反悔1、在办理协议离婚之前或诉讼立案之前的反悔在现实生活中,一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一般会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债务承担方面作出适当的让步,但该离婚协议或者财产分割协议的签订是以当事人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调解离婚为前提的,如果双方最终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到法院离婚时一方翻悔不愿意按照原协议履行,原离婚协议所附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不能成就,对当事人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注意:如果离婚协议书约定的财产分割方案对己方有利,建议当事人另行签订书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中不能体现出是为了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目的。因《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即便对方事后反悔,不愿再办理离婚手续,但在财产分割上已经有了对己方有利的方案,并且受法律保护,对方的反悔并无太大的实际意义。但在涉及房产和车辆所有权问题上,应办理公证手续,或及时办理产权、车辆所有权过户手续。参考的相关法律条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在协议离婚之后的反悔(1)财产分割协议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起诉变更或撤销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按照上述规定,男女任何一方反悔,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在协议离婚之后一年内提出,原告方须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自己在签署协议时受到了欺诈或胁迫,人民法院审理后,经查明如果没有使协议无效的法定事由的,则驳回当事人的起诉。(2)协议离婚后涉及房屋赠与条款的反悔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不动产的权利转移,应以到相应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为准。比较常见的现象是: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一方名下的个人房屋或相应份额赠与给另一方,但在离婚后,赠与方却拒绝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并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赠与,现实中有得到法院支持的案例。由此可见,婚姻登记机关并不具备公证职能,已经生效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产赠与,在赠与方反悔的情况下仍存在履行不能的风险。注意:如果在离婚协议中涉及房屋产权或产权份额的赠与,受赠与方应尽量与对方协商,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第二款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均不适用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因此,夫妻在离婚时将离婚协议或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在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文书的,则该赠与条款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撤销该赠与条款。(3)离婚协议后涉及赠与子女财产条款的反悔按照我国的民法通则及相关意见,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非为子女的利益,任何一方(包括取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不得擅自动用。离婚是夫妻将财产赠与给未成年子女时,未成年子女接受赠与并不受其有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在父母在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时,应视为其同时一并代理未成年子女作出了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该赠与条款在夫妻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并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后产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均产生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不得撤销该赠与行为。注意:离婚会给孩子的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这是不争的事实。离异的夫妻出于各方面的考虑,赠与孩子房产或其他物质利益作为孩子的物质保障,但在现实生活中也出现了一方反悔将其部分财产赠与子女的问题。从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将来的成长考虑,行使抚养权的一方应敦促另一方将房产更名在孩子的名下,存款放在孩子的名下,并将相应的赠与协议办理公证手续。根据上述规定,在签署离婚协议时,一定要慎重,仔细阅读离婚协议书的各项条款。在涉及财产分割问题上,如果有房产过户、股份转移、股票分割、车辆产权转移等问题,最好是在婚内即进行更名或办理分割手续,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具体的办理期限,不可大意。离婚协议生效以登记离婚为前提,在登记离婚前,夫妻任何一方均享有反悔权。离婚协议属于附条件生效的民事行为,条件成就时,协议生效,而这个条件就是登记离婚。在登记离婚前,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权反悔,而且反悔是不附任何义务的,一旦一方反悔拒绝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也就失去了生效的前提。故当事人应当在必要的时候,请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

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到民政部门进行协议离婚,一种是通过法院诉讼离婚。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必须遵循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所在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因为离婚登记是需要双方共同向婚姻登记部门表达自愿离婚的意愿的,所以不能缺席,也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果是在法院诉讼离婚,一般的民事案件可以缺席判决,但是离婚案件除非当事人下落不明,法院都是要求双方到庭的,因为离婚案件法院必须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才能判决离婚,所以也是要求到庭的,也不能缺席。所以,无论那种离婚方式,都是要求双方同时在场的。

谢谢你的邀请;无论你的姐姐和男方结婚了八九年还是一两年,现在已经离婚,就等于这场婚姻落下了帷幕,如同恩断义绝,井水不犯河水,永远撇清了在婚姻上的一切关系。

姐姐和前任商定的离婚条款,所订立的任何协议,哪怕有失公允,也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只要双方认可签字,就是合法的法律文件,领取了离婚证,在法律上立马产生效力,协议受到法律保护。

依据婚姻法规定,离婚的双方有共同担负起抚养孩子的责任和义务,两个孩子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都归了前任,就如楼主所介绍的,哪怕是夫妻财产平分也不可能给你姐姐几万块钱这事,依法可以把少拿的财产看成是你姐姐交付给孩子的抚养费用,一次性履行了对两个孩子的抚养责任,就算现任的房屋拆迁,再有补偿和利益。你姐姐也得不到了。

除非你姐姐在离婚以后,发现前任有藏匿和转移婚内共同财产的铁证,可以将前任告上法院,追诉财产的分割权。法院认定事实确凿,依法就会重新分割男女双方共同拥有的被藏匿和转移的财产。

感谢邀请。

按法律程序来说,夫妻离婚后就不是夫妻了,在某种情况下是可以做朋友的。但我觉得还是不见最好,因为夫妻之间大多是因为意见不合,矛盾丛生,互不理解,不懂退让和宽容,造成彼此之间情感的重大伤害,使精神遭受痛苦折磨难以承受,最终才导致离婚。既然这些问题在婚内就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做成朋友这些问题就能不存在吗?所以我不赞成这种情况下离婚后做朋友。但是这种情况下也有一个例外,那就是因为你们婚姻当中有一个爱情结晶,”孩子",在这种情况下,你们即使不情愿也要做朋友。

根据题主的描述,你们婚姻之中有个两岁的儿子,你们虽然离婚,前夫对你们还是分外照顾,并告诉你有事找他。所以你对他这种行为心中存有疑虑。在你所看到或是想象中离婚的夫妻,会在生活上各过各的互不来往。也许你心底在想,他和你离婚后心中对你还有感情,感觉内疚愧对你,所以分外关心你,以此来弥补他对你造成的伤害,所以你幻想他对你还有感情。

后来在他帮助你的过程中了解到,你在他家人心目中是如此的差劲,你却在离婚之前对你的所作所为知道甚少,没有感觉到问题这么严重。我不知你所描述的是否是实情。婚姻中磕磕碰碰,意见不同,或是你对他家人的作为不恰当,每个男人都会做出不同程度的反应,并让对方知道得到解决。可是这些矛盾是你婚后才知实情,这确实不合乎常理。我感觉那是你前夫对你的一种敷衍,也许是他已经有外遇,或者是有不得已的苦衷,感觉和你离婚很愧对你,所以才告诉你感情没了亲情还在,并让你断了复婚的念想。

既然他对你表明了你们之间不可能有复婚的可能,我劝你还是好自为之,不要对他抱有太多幻想。你应该做的是为了儿子,把前夫当作一般朋友来看待。因为儿子你们肯定在今后的抚养费,教育,升学,结婚等多种事情上有牵扯。如果不能恰当的维持朋友关系,以后对待儿子的问题上会造成许多不便和麻烦。再说离婚后如果你遇不到一个合适的男人,这时候前夫也幡然醒悟,或是在外遭遇伤害,也许会想起你从前的种种好处。在你对前夫还有好感的情况下,儿子起着桥梁作用,说不定面对双向的亲情,会和你再续前缘。希望你正视自己,对自己和前夫做个完整的评估,继续面对接下来的生活。祝愿你能雨过天晴又现彩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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