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水产品罪立案标准_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立案标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08:18:58 人阅读
导读:1、小渔船在禁鱼期捕捞他人专门养殖的水产品,数额较大的(2000元以上),可构成盗窃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2、如果是在禁鱼期捕捞公共水域的水...

1、小渔船在禁鱼期捕捞他人专门养殖的水产品,数额较大的(2000元以上),可构成盗窃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2、如果是在禁鱼期捕捞公共水域的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可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立案标准: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两罪在主观故意的形态上是相同的,只是故意的内容不同。非法捕捞水产品故意的内容是明知非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仍故意为之;盗窃罪故意的内容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为的秘密窃取的行为。因而说明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与盗窃罪是性质不同的犯罪,区别是:

1、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属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而盗窃罪为以秘密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因而在实践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水面或他人承包的渔塘中,毒死或炸死较大数量的鱼并将其偷走,未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3、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单位,盗窃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4、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除了珍贵水生动物以外的所有水产品资源,具有特定性,盗窃罪的对象则范围广泛,包括所有的公私财物。

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年以上三年以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轻微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罚金下并没收非法所得的鱼获物、鱼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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