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有失公平是否有效_协议有失公平,能否撤销?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11:39:31 人阅读
导读:你好!所谓显失公平合同是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一是,在订立合同时,订约的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利益严重失...

你好!

所谓显失公平合同是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

一是,在订立合同时,订约的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利益严重失衡。

二是,合同一方明显具有优势,而另一方由于缺乏经验和判断力,签订合同时比较草率,也不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在这种情况下签订了明显对自己不利合同。

我国民事法律的原则是:诚实信用,等价有偿。显失公平的合同违背了这一原则,因此,法律给予了当事人救济的权利,那就是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撤销或者变更。

显失公平的合同在没有被依法撤销或变更之前,依然有效。所以当事人有效地行使撤销权和变更权非常重要。

【每日讲法观点】不公平、受胁迫的协议,只要没有损害国家利益,一般来说也是有效的。但如果符合撤销的条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

什么样的协议属于无效协议?

协议应该是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协议的定力应当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意思表示一致。

无效的协议是相对于有效协议而言的,是指协议虽然成立,但是因为协议本身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最终被认定为无效协议,无效协议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

很多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因为不熟悉法律法规,或者因为失误等种种原因,导致了协议无效,因此在签订协议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审查效力,避免出现协议无效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议,属于无效协议:

  •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
  • 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
  • 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受胁迫、显示公平而订立的协议,属于可撤销的协议

可撤销的协议是指,协议因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瑕疵,表达了不真实的意思,撤销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显示公平或者一方以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协议,另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总结

不管是不公平的协议,还是受胁迫的协议,只要没有损害到国家集体的利益,原则上都是有效的,但是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您好,所谓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民事行为是否显失公平应当以行为成立时的情况作为判断标准。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不仅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而且切实保障了公平原则的实现。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至于是请求变更还是请求撤销合同,当事人有选择权。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第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第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合同可撤销的情况,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欺诈、胁迫。对于这几个情况的解释反而在最高院对民法通则的实施意见中间,如下:69.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原70条)71.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原71条)72.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原72条)这个规定是唯一的规定,而且与德国、日本、台湾的规定多有不同。依据上面的72条,显失公平有两个条件:1、在客观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不平衡2、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其优势或者另一方当事人草率、无经验等订立了合同。从上面的情况看,肯定不是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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