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未遂如何认定_诈骗未遂的认定?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15:49:53 人阅读
导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诈骗罪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诈骗罪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同时形成立案标准。 在此规定之前,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1998年11月27日在《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中也规定: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诈骗(未遂)罪的犯罪数额不一定非要达到数额巨大,数额较大同样构成犯罪,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首先,这种观点直接违反了《诈骗罪解释》的相关规定。 其次,数额较大只是诈骗犯罪的一般情节,不属于“情节严重”,再次,对于没有达到数额巨大的诈骗未遂行为进行处罚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一、电信网络诈骗未遂如何处罚?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中规定了: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但是,该《解释》并未规定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至于何为情节严重,该《解释》虽未明确,但可参照该《解释》第一条对“情节特别严重”的界定。同时,由于诈骗罪和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型犯罪,刑法条文中,也是将数额巨大与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与情节特别严重相并列,可见其立法的精神是一致的。二、诈骗罪的定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三、诈骗未遂的定罪(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二)“数额巨大”是指诈骗公私财物达到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2、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3、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数量达到上述第1、2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近几年也会有不少的不法分子会利用隐瞒或者欺骗等方式来进行诈骗行为,诈骗不仅会侵犯到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给社会治安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所以公安机关会严厉处置此类行为,如果在犯罪的过程中,犯罪分子没有得逞导致诈骗未遂,也可以从轻处罚。延伸阅读:诈骗罪司法解释是什么?合同诈骗的预防方法构成贷款诈骗罪行为包括哪些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犯以已骗取较大数额的公私财物为既遂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中以司法解释形式肯定了保险诈骗存在的犯罪未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罪未遂;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诈骗犯罪既遂的基本构造是: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相对人因欺骗行为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相对人因此实施处分(或交付)财产的行为→行为人获得或者使第三人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欺诈行为与财产转移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符合上述逻辑结构中全部的构成要件要素,则成立合同诈骗罪既遂。

首先,认定合同诈骗罪既遂与未遂的前提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了合同诈骗行为。

刑法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由此可知,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合同诈骗行为,是讨论合同诈骗罪既遂与未遂的前提(还未着手可能成立犯罪预备)。

但是对于司法实务来说,主要是根据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五种合同诈骗行为进行认定: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其次,区分合同诈骗罪既遂与未遂的关键是“是否得逞”。

根据法律条文的规定,在已经着手实施合同诈骗行为的前提下,“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其一,“意志以外的原因”是区分犯罪终止与犯罪未遂的核心。若行为人是因为“主动放弃”而“未得逞”,通常情况下成立犯罪中止;若行为人并非主动放弃,而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现取得财物的结果,则成立犯罪未遂。

其二,是否“得逞”是认定合同诈骗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志。在司法实务中,认定合同诈骗罪是否“得逞”的关键事实,即行为人是否取得财物。

实务中合同诈骗罪未遂通常存在以下情形:其一,行为人没有取得财物(;第二;相对人没有产生认识错误(即没有被骗),或没有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


最后,补充一点。刑法将合同诈骗罪规定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节,该罪既保护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又保护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基于此,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与合同内容相关的经济活动,即合同在相关行为中未起到实质性的作用,则行为人的行为并未“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此时,行为人是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未遂还是无罪,则需要根据行为人的手段行为,以及是否取得财物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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