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放弃继承有效吗_口头的放弃继承有效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5 16:07:08 人阅读
导读:您好!放弃继承不必须公证。包括无争议情况下的继承,也不强制公证。但是,按照目前继承、放弃继承的做法,有两个点需要明确:1.放弃继承,必须要有明确的证明,口头的不...

您好!

放弃继承不必须公证。包括无争议情况下的继承,也不强制公证

但是,按照目前继承、放弃继承的做法,有两个点需要明确:

1.放弃继承,必须要有明确的证明,口头的不行,要形成书面。

2.没有争议情况下的继承,虽然不强制公证,但是主流做法的依然是做继承权公证。

放弃房产继承的做法

放弃继承必须要由本人形成书面证明,用来起到两个作用:一个是证明是自己主动放弃;一个是留存一个客观的证据

法定继承权是继承人“天然”具备的,不放弃就视同接受。如果选择放弃,那么必须要有类似《放弃继承权声明》之类的纸质文本,由本人亲笔书写、签字画押。

因为一旦放弃、完成继承之后,再想反悔就比较困难了。因此,从保护继承人利益的角度,也要有此类形式的客观证据——以防万一放弃人变卦,导致继承人的利益受损。

但是,如果做公证的话,可以认为有了公证处的公信力背书,相对来讲保护性更强一些。

因此,关于“放弃”,给出的建议是:必须要写放弃声明,建议公证

放弃继承权的人,是否也必须到场办理继承手续?

一般公证处的要求都是必须要到场,不管是继承人还是放弃继承的人。

但是现实中有很多客观情况:例如想放弃继承的人在海外、无法行动但是意识清醒,等等。因此,放弃继承权是可以“代办”的——放弃的人写一份委托声明,本人不到场,委托他人办理继承手续。

注意:继承的人必须到场,不能委托。

此外,这里还有一个小点需要提醒一下:

放弃继承权的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必须是自己的意思主动放弃,这是硬条件。举个例子,老人精神时好时坏,趁着清醒的时候让他本人写了一个放弃声明并指定了委托人。但是,因为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种放弃行为视同无效——已经不具备客观表达自己真实意思的能力。

我们知道,继承权,是一项权利,权利是可以放弃的。权利的放弃,可以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放弃。口头声明放弃继承权的,本人承认的,有法律效力。《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第四十七条至五十一条对放弃继承有了明确的解释,其中第四十七条有这样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在《关于<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送审稿)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第八条对于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又反悔的问题做出的解释是:“如果公证机构尚未出具公证书,且其他继承人均书面同意其撤回放弃继承声明书的,公证机构可以认可其反悔;如果其他继承人反对,或者已经出具公证书,则建议其就相关的民事纠纷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决。”《意见》的第五十条也有类似的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法律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四十七条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谢谢邀请回答 如果书面放弃继承权 是无权继承的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第四十七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第四十八条规定:“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第四十九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因此,有证据证明继承人口头上表示放弃继承权的,其放弃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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