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1、刑法上的所谓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虽然造成了客观上的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所引起,这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意外事件。
2、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之间存在着罪与非罪的本质区别,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划清界限,原因就在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之间还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
比如说,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事先都没有预见到;对将要发生的危害结果,行为人都持有否定的态度。
而实践中在认定行为人主观罪过形式时,又很难明确的分清行为人在损害结果发生之前,对将要发生的损害后果是否具有预见,以至于在定罪量刑的时候,就可能出现两种错误倾向:一是将那些工作不负责任、敷衍了事,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按照意外事件处理,使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逃避了刑罚的制裁;二是也可能将那些虽然具有十分严重损害后果发生的情况,但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罪过的意外事件当作过失犯罪处理,形成罪不当罚、“客观归罪”的错误处理结果。
要避免上述错案的发生,就必须认真对案件情况做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运用刑法理论来辨别事实真相,使有罪者罪当其罚,无罪者不受追究。
选择D区别的要点是:是否应当预见。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导致后果的,通常认为存在疏忽大意之处,所以是疏忽大意过失。由于不可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可能预见的也就是不属于应当预见的,因为法律不能要求人做办不到的事情,所以不可能预见也是不应当预见)损害后果,不认为是犯罪。由此可见,属于疏忽大意过失还是属于意外事件,在于是否应当预见。
两者的共同点在于:
1、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都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2、主观上行为人郡没有预见这种结果的发生。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要查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如果应当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如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此不应负刑事责任
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而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二者的区别在于:一、过失犯罪可以预见而意外事件不能预见;二、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意外事件不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