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手机会被判盗窃罪吗_捡到手机被判盗窃罪合理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01:11:06 人阅读
导读:作为警察,我们办案有一个原则:能调解的尽量调解,能不用法律途经解决的,就不用法律方式解决。其实,违法犯罪是有一套严格定罪量刑标准的,并不是你认为是、它就是。我是...

作为警察,我们办案有一个原则:能调解的尽量调解,能不用法律途经解决的,就不用法律方式解决。其实,违法犯罪是有一套严格定罪量刑标准的,并不是你认为是、它就是。

我是@职场取经阁,关于您的提问,我可以很明确的回答您:同事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法律处理不了您的同事,建议您以后远离这样的同事即可。

一、顺走手机算不算盗窃

盗窃罪,除了入室盗窃等以外,必须有三个前提:一是主观上非法占有,也就是说犯罪动机是非法得到财物。二是客观方面表现为已经得到了财物的所有权。三是达到法定的金额。

这里注意下,由于很多时候盗窃的财物达不到法定的标准,比如盗窃罪的标准各省不一致,有1200元、也有2000元不等。所以,对于达不到标准的盗窃,一般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回到题目,同事顺走手机,基本上达到了后两点,暂时拥有了手机的所有权和达到了法定的标准。因为您强调单位同事,所以初步估计手机价值肯定超过2000元了。

唯独没有达到的要素是主观方面,也就是犯罪动机。表面上看,同事就是想非法得到,犯罪动机就是非法占有。但是,法律是讲究证据的,同事不会自己承认想偷手机的。

从您的提问中可以看出,同事获得手机所有权后,没有关机,只是拒不接收电话。这就是你同事聪明的地方。

公安机关在调查时,同事肯定会说拿错了、不知道是谁的,或者说我以为是自己的。如果坚持这样的说法,根本构不成盗窃罪的犯罪动机。

综上,顺走手机不算盗窃,因为没有证据证明同事想偷手机。

二、发现同事顺走手机后,如何处理

如果您有确切证据,比如监控、证人等,证明是同事拿走了手机,您可以合法的要求对方归还。如果对方不归还,您可以报警,按照非法占有进行处理。

如果您没有确切证据,仅凭个人猜测,建议您报警处理吧。不论警察处理的结果如何,至少对方不会说您无中生有、造谣生事,反告你诽谤。

这里注意下,如果您自己找到了手机,就到此为止吧,毕竟您的损失已经挽回。

也许,您是在同事办公桌上找到的手机,您肯定很气愤,第一时间认为是同事偷窃了您手里。可问题的关键是,同事不会承认的,只会说拿错了,毕竟手机没有关机。即使关机了,人家也可以辩解说,我也不知道咋关机的。

综上,一个手机可以见证同事的人品,总体您还是赚了,以后远离这种同事即可。

三、个人的几点建议

法律是最后一道底线,大部分的纠纷、矛盾还是依靠人们的道德、风俗等习惯解决,这也是和谐社会的需要。不要动不动考虑法律处理,如果任何事都法律处理,人们会活的很累,甚至严重的监狱都人满为患了。

单位毕竟是公共场所,养成个人物品妥善保管的好习惯,因为您根本不知道同事或者外来人的人品,小心为上。

讲话是门艺术,也是很重要的证据。我们很多人认为的违法犯罪,也许一句话就会推翻,希望大家正确看待。这不是法律的不科学,反倒是法律的进步,是对所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我是@职场取经阁,和谐社会,你我共创。希望所有的矛盾、问题,都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许这正是和谐社会所追求的目标。

构成盗窃罪的条件,一是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采取秘密的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算偷盗,电动机上我经常放手机

捡到手机没有及时归还失主不属于盗窃罪。 这种情况下如果派出所没有证据按照盗窃罪处理是错误的,但是如果失主找到后还拒不归还的才属于犯罪,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火车上应该有监控录像,可以查清事实的。如果是手机的所有者已经下了火车,你捡的,就不构成犯罪;如果手机的所有者还没下火车,应当视为所有者的控制范围之内,不能视为遗失物,那就可能构成盗窃罪;如果真是盗窃的,那就是涉嫌盗窃罪。

  关键看是谁的手机,如果是超市工作人员的手机,涉嫌盗窃犯罪,数额较大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量刑看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3.8)

  (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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